停在修理廠近一年的出險車輛
定損單
溫州網訊 近日,永嘉甌北的柯先生向記者反映,三年前他買了一輛1999年上牌照的二手桑塔納轎車,用了1.8萬元。去年12月18日,其兒子駕駛這輛車在甌北發生交通事故,車子被撞得相當嚴重,經交警認定,對方負全責。
對方車輛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了全保,按相關規定,柯先生可向對方保險公司要求理賠。去年12月25日,對方車輛所在的保險公司經過估損,核定柯先生這輛車的維修費用為15000元。可是,柯先生在向對方保險公司索賠修理費的過程中卻遭到拒絕,這一拖就拖了近一年。
【焦點問題】修得起來的車 保險公司要求其報廢
柯先生告訴記者,交通事故中負全責的車輛保險公司是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該保險公司認為柯先生這輛桑塔納實際價值只有10000元左右,而維修費用要15000元。因此,保險公司稱理賠時只能按照報廢車來處理,這樣柯先生可以得到10000元左右的賠償。對於這一處理意見,柯先生表示不能接受,他認為事故中對方車輛負全責,對方保險公司就應該賠他修車錢,他說:「保險公司又不是車管所,無權強制要求我的車報廢。而且,我的車子修起來還能開,報廢掉我還要再花錢買車上牌照,造成更大的損失。」
由於雙方意見不同,理賠沒了下文,柯先生為處理此事跑了近一年,車子也在修理廠停了近一年。
記者在甌北楠江西路的萬客隆汽車修理廠看到了柯先生的事故車,發現車頭部分有較大程度損壞變形,車前保險槓、車頭燈及發動機罩等部位受損,但車擋風玻璃完整,車後身構架也基本無損。
「修得起來」,該修理廠一位經驗豐富的維修技師說,「比這嚴重的也修得起來,都可以開的。車架號沒撞壞,修好後是能過年審的。」
為了解情況,記者與柯先生的兒子小柯,來到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公司甌北營業部。該公司理賠部經理稱,自己沒時間接待柯先生,讓他找工作人員諮詢理賠的事。
隨後,小柯和記者找到該公司的營業部相關工作人員。該工作人員說:「這輛事故車按照折舊來算,價格差不多也就一萬多元,維修的金額已經超過車價。」小柯表示,車子修得起來,不需要得到實際價值賠償,只要求賠修理費,將車子修好,「我的車沒到報廢,再開十年、二十年也沒事,只要我年審能通過就可以,為什麼不給我修?」
「一般來說車的維修費超過其本身價值就基本報廢」,該工作人員稱,公司對此的處理辦法有兩種,一種是報廢,如果小柯不接受,則另一種就是「價格定死了,比如給你一萬元,包修理費」,但給的這筆錢不會超過車身的實際價值,如果不夠維修費用,小柯還要自己貼錢。
該公司另一位營業部工作人員同樣表示,維修費用已經大於報廢價格要求,那就要報廢。而當記者詢問,此說法是根據《保險法》哪一條時,該工作人員表示:「那我記不住。」
「那同一車型的兩輛車,一輛五六年車齡,一輛十來年車齡,投保價格上有區別嗎?照這麼說,十來年的舊車投保是不是相對有優惠?」記者追問。
該公司營業部的工作人員:「都沒出險,沒區別。」
【各方聲音】
業內人士:保險公司屬「高保低賠」,是耍賴
當車輛的維修費用超過其本身的實際價值時,保險公司按照報廢價格來處理是否合理呢?
記者電話採訪了一位從事保險行業多年的業內人士徐先生。他認為,這個規定是保險公司內部的規定,在法律上是立不住腳的。「如果這個車修起來拿到市場上賣,也只值一萬多元的話,一般情況下,保險公司都會建議你沒有必要修了,但這是保險公司從自身省錢的角度來說的。如果客戶要求一定要修起來,絕對是合理的。」
徐先生說:「如果車輛修理價格不是遠超過市場價格,保險公司以自己公司規定為由,要求車主報廢車輛,對消費者是沒有約束力的」。
「如果是這樣,保險公司的行為純屬高保低賠,是耍賴了!」徐先生說。
車管部門:小型私家車無使用年限限制規定
對使用年限長的私家車輛,車管部門有否強制報廢規定?
溫州市車輛管理所綜合室主任張晨表示,根據今年5月開始實施的家用轎車報廢年限新規,小型私家車無使用年限限制規定,「使用年限長的私家車輛,只要能通過年審,不會被強制報廢。保險公司單方認定出險車輛報廢是不妥的」。
張晨還建議,像柯先生遇到的情況,在車輛理賠的協商階段,報廢是保險公司給出的處理方案,車主可以不接受。對於出險車輛價值及損失,如車輛報廢會造成代步價值、情感價值的損失等,都在車主計算的參考範圍內,若通過司法途徑獲得法院的支持,可要求對方車輛的保險公司進行賠付。
此外,對於維修費用的核定存有疑義的,車主也可自行通過多家修理廠對車輛修理費用進行估價,多方比價,並獲得取證。
律師說法:
是否對車輛進行報廢
選擇權在車主
對此次保險公司與柯先生之間的糾紛,本報律師顧問團成員、浙江九州大眾律師事務所溫正搭律師認為,保險公司的說法是不正確的。從法律角度講,柯先生車輛被撞是受到侵權,侵權所造成的損失賠償,是以進行實際修護損失所產生的費用為準。
溫律師說,保險公司認為當車輛維修費用超過車輛本身市場價值時就要報廢,這樣的說法沒有法律依據。保險公司提到的市場價只能作為參考,不能作為衡量車身價值的標準。是否對車輛進行報廢,選擇權在車主,而強制報廢則依據不足。
記者手記
同一車型買保險時,不管車子新舊好壞,投保價格並無差別。車子出了險,保險公司卻拿出了「有別」的態度:車子明明可以維修好的,因為維修費用高於車本身價值就要報廢?由保險公司單方面作出的定損為依據,程序是否有失妥當?
結束採訪時,柯先生表示,將考慮進行第三方鑑定後再向保險公司索賠,並考慮通過司法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
相關連結
據《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第十四條:保險車輛因保險事故受損或致使第三者財產損壞,應當儘量修復。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定,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公司按照約定對每次事故在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本文轉自:溫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