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聽覺系統與聽覺刺激
聽力系統包括外耳、中耳、內耳、聽神經和大腦顳葉聽中樞幾部分
外耳:集音功能、傳音功能、擴音功能
中耳:
(一)鼓膜的作用:傳聲和避聲
(二)聽骨鏈的功能:增壓作用或槓桿作用(錘骨最大、鐙骨最小、砧骨起連接作用)
(三)鼓室肌的作用:增加鼓膜張力、減少內耳壓力
(四)咽鼓管的作用:保持內外壓力平衡、引流作用、防護作用、防止逆行性感染
內耳:耳蝸:傳音作用、感音作用(位聽覺器、聽覺感受器)
氣導:聲波在充滿空氣的外耳道和鼓室傳遞的傳導方式叫做空氣傳導,簡稱氣導。
骨導:聲波直接由顱骨傳向內耳,引起淋巴液振動,產生聽覺,這種方式叫做骨傳導,簡稱骨導
(二)聽覺刺激
聽覺的適宜刺激是物體振動所發出的聲波。最適宜的條件下,人耳可聽到的聲音頻率範圍約為20~20000Hz,這個頻率範圍的聲音通常稱為可聞聲。在語音分析及聽力測驗中,最常用的是125~8000Hz這一頻率範圍。聽力損失的程度一般都是以500、1000、2000Hz三個頻率純音的平均聽力損失來衡量,因為這三個頻率是言語聲頻率比較集中的區域。
二、聽覺障礙的定義
聽覺障礙指因聽覺系統某一部位發生病變或損傷,導致聽覺功能減退,造成言語交往困難,也稱聽力障礙、聾、重聽、聽力損失。
聽力障礙的分類
(一)根據語言形成和發展關鍵期,可分為學語前聾(4歲)和學語後聾。
(二)按病變性質分類
——器質性耳聾指聽覺器官組織結構異常導致的耳聾;
——功能性耳聾指聽覺功能下降導致的耳聾。功能性聾又稱為非器質性聾。
(三)按病變位置將耳聾分三類
——傳導性耳聾——感覺神經性耳聾——混合性耳聾
與其它標準相比,我國規定的聽力損失起點高一些,而且在診斷聽力殘疾時,是以雙耳中聽力損失較輕的一側為標準。如一個兒童的左耳聽力損失為50dB,右耳為70dB,則此兒童的聽力損失為50dB。如果一側為聽力健全,另一側為全聾,那麼該兒童仍然不被診斷為聽力殘疾。
五、聽力評估
(一)聽力評估的目的
1、通過聽力篩選,早期發現、早期診斷、早期幹預,以達到早期聽力語言康復。
2、對篩選出來的聽力障礙兒童作進一步聽力損失的程度和性質的診斷,為聽力障礙嬰幼兒選配合適的助聽器。
3、為聽力障礙嬰幼兒的康復和教育提供有關信息。
(二)聽力評估的階段——聽力篩選與診斷
1、聽力篩選是指用快速而簡捷的方法從某個特定的群體(通常指0~6歲的新生兒及嬰幼兒)中鑑別出可能存在聽力障礙的個體的過程。沒有太多聽力學專業知識和技能的人員也能實施聽力篩選,並且能較有效地早期識別未知的聽力損傷。沃特金(Watkin,1998)認為聽力篩選的方法必須滿足三個條件:(1)敏感性,即能夠鑑別聽力障礙的個體;(2)特異性,即能夠剔除聽力正常的個體;(3)經濟性:即能夠進行大規模的篩選,便於宣傳,易為公眾所接受
2、聽力診斷
聽力學專業人員對篩選出的可疑聽力障礙兒童作深入而全面的診斷性聽力評估,了解兒童損失的程度、損傷的部位、可能的病因,以及兒童的語言、認知、運動等領域的發展。
(三)聽力測驗的方法
在醫學領域,聽力測驗包括的範圍和內容很廣。在教育情景中,常見的聽力測驗有純音聽力測驗、言語聽力測驗和行為測聽等。
1、純音聽力測驗:純音聽力測驗可以幫助我們確定兒童聽力損失的程度,其結果通常作為助聽器選配的重要依據。
2、言語聽力測驗:言語聽力測驗可以幫組我們了解個體言語聽力的損失程度;個體需要的舒適的響度範圍;不同語言聲音的辨別能力。言語測聽的結果對於選配助聽器、評估助聽效果和制定個別化的語言訓練計劃非常有參考價值。
3、行為觀察測聽法:觀察給予兒童聲音刺激後的行為反應,如轉頭、凝視、眼球轉動、停止活動等。這種方法比較粗略,其關鍵在於,測試者應仔細觀察和對比兒童接受聲音刺激前後俄行為反應。
4、遊戲測聽法:測試者利用各種會動或發聲的玩具吸引兒童的注意力,以達到測聽得目的。
5、其他聽力測驗方法:如用耳聲發射檢查耳蝸的生理功能,用電生理測聽來檢查耳蝸、聽神經通路和聽覺中樞的功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