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我國民航的疫情防控,一靠科學,二靠法治,成功實現了「防輸入、防擴散」的預期目標,做出了巨大犧牲,也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果。所以目前行業不但迅速回暖,民航運輸量甚至已經暫時超越美國,在全球民航界一枝獨秀。科學防疫此處暫且不表,法治在民航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那是有目共睹,在全社會共同努力下,用法律為民航運輸保駕護航已形成共識。
此次疫情對航空業的衝擊前所未有,航空業對依法治理的需求前所未有,值得注意的是,在在全民防疫的特殊時期,為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疫情防控工作重大決策部署,民航迅速構架了以《傳染病防治法》、《突發事件應對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國境衛生檢疫法》、《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等為基礎的法治框架,並根據2003年「兩高」《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年2月6日「兩高兩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等司法解釋,對涉疫違法犯罪採用從嚴的法律政策,從而有效地確保了我國民航運輸依法有序開展各項工作。
民航常見的涉疫違法犯罪行為包括:破壞疫情防控,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造謠傳謠,嚴重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的行為;破壞疫情防控措施,嚴重妨礙疫情防控人員依法履職的行為;嚴重擾亂民航運營秩序和空防安全的行為;假借防疫募捐等名義非法佔有財物的行為等。無論是群體性的高風險人口流動,還是個案式的隱瞞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症狀、攻擊執行疫情防控任務人員引發病毒暴露傳染風險,都構成了疫情傳播風險與現實危害,同時涉及妨害傳染病防治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等刑事法律問題。
《刑法》第330條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規定,是規制新型冠狀病毒傳播風險最為直接且基礎的刑法規範依據。另外,根據《刑法》第114條、第115 條等規定,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應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比如那個故意隱瞞病情偷偷從美國乘坐飛機跑回中國的某外企女高管,被稱作「千裡送毒」,在入境後新冠篩查檢測結果為陽性,治癒後女高管成為疫情期間國內因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被判刑第一人。再比如被公眾詬病的疫情期間國際航班機票被炒到18萬一張的事件,據悉公安機關也已經介入,部分與機票代理和黃牛勾結的民航業內人員也已因涉嫌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等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涉嫌違法加價倒賣機票的人員也面臨著《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嚴懲。當然,那些在疫情期間擾亂機場和航空器上秩序的人也逃不脫法律的制裁,深圳機場那個醉酒後拿人民幣砸維護秩序的民警和機場工作人員的旅客,也為自己的不法行為付出了被行政拘留的代價。
任何人都不能從不法行為中獲利,這一點無論是在平時還是疫情期間都是顛撲不破的法理,對那些不顧疫情嚴峻只謀蠅頭小利擾亂秩序的短視行為,執法部門也沒有忽視,首都機場就查處多起代購人員不顧疫情,頻繁往來日韓等疫情較為嚴重國家從事代購業務的案件,對其中兩名挑頭鬧事的代購人員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綜上所述,有了這個框架做基本支撐,我國民航才能在法治軌道上統籌推進、科學應對各項防控工作,有力地保障民航行業健康發展,民航運輸參與各方的合法權益也依法得到保護,實現社會效益和法律效益的統一。目前國內疫情防控工作已進入常態化防控階段,如何依法合規地做好防控,抓住機遇,促進航空業在疫情後有更大的發展,將是我們下一步必須重視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