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評:男子因女友姿勢不對,怒從十樓扔下數對啞鈴,如何認定?

2020-12-05 王法儀

案情:大牛是個健身愛好者,最喜歡的運動就是舉啞鈴。家中放著數十個25公斤的啞鈴,除此之外,大牛的女友翠花也愛健身。大牛一直認為靠著自己的完美身材可以將女友吸引。直到一天晚上,大牛和翠花做運動時,發現翠花的姿勢已經和以往完全不同,已經不是自己熟悉的姿勢。經過大牛的跟蹤調查,大牛發現,翠花和鄰居老王經常趁自己健身時候,偷偷幽會。時間長達兩年多。大牛知道翠花的姿勢從老王處學來。心中怒不可遏,但此時翠花尚未下班,大牛就在家中等著,越想越生氣,順手拿起身邊的啞鈴從十樓的窗戶扔下去,連扔五個。沒過半小時,警察趕來將大牛帶走。最終,大牛被抓,翠花和老王幸福的生活在了一起。

本案雖是編寫,但現實中已經有此種判例,本文內容具有參考意義。

問題來了,大牛從窗戶扔下啞鈴,沒有砸到任何人,為什麼警察要將大牛抓走,最終大牛還被判刑坐牢呢?

其實,大牛已經觸犯《刑法》,構成刑事犯罪。很多人以為自己只是從窗戶扔個東西,只要沒看見,沒有砸到人就不會有事,存在僥倖心理。但是,從前兩年開始,就不行了。高空拋物的行為已經被作為刑事犯罪納入刑法解釋了。

大牛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指對不特定的多數人具有危險的可能性。一是對公共安全,二是對不特定的多數人。只要具有一種可能的危險(專業名詞叫做「抽象的危險」),就成立本罪,如果造成危害結果就構成本罪的既遂。

2019年12月20日最高院發布了一各關於高空拋物的司法解釋,其中涉及到本案的內容如下: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本案中,雖然大牛的女友出軌導致姿勢不對,但是這絕不是大牛實施犯罪的理由。根據最新的司法解釋規定,大牛從十樓扔下數個重達25公斤的啞鈴,雖然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是因為在住宅區,可能對路上行人造成潛在的不特定危險,應當依據第114條也就是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大牛犯罪是毫無爭議的,只是有些悲痛。明明是自己的女友出軌,卻因為自己的無知行為導致自己犯罪坐牢,女友和老王卻在外面逍遙快活,這就說明,遇到事情我們一定要冷靜,否則就可能吃大虧。賠了媳婦還得坐牢,你看大牛多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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