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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廈門市,男子因妻子與他人有不正當關係,脅迫他人賠償8萬元。2021年1月,法院以犯敲詐勒索罪,免予刑事處罰。宣判後男子不服上訴,二審法院判無罪。
何大朗(化名),男,漢族,1975年出生,初中文化,務工,福建省龍海市人。
事發當日下午13時許,何大朗因認為王慶(化名)與其妻子有不正當男女關係,糾集幾名親屬分乘兩部車輛從廈門島內市區到王慶位於翔安區某鎮某路的店面。何大朗及其親屬在該處發現何大朗妻子的衣物後即質問王慶,何大朗為洩憤用拳連續毆打王慶的雙眼等身體部位十數下並質問王慶要如何解決且提出為跟蹤已花費不少錢。王慶被迫答應賠錢,何大朗要求賠償8萬元(人民幣),並在王慶提出無現款給付時同意對方於一個禮拜內支付2萬元,餘款限過年前付完,且脅迫王慶寫下含有「王慶破壞何大朗家庭,自願賠償其18萬元」等內容的保證書。拿到保證書之後,何大朗與其親屬即離開,在離開現場時,何大朗持石頭砸破王慶停放於門口的 「五菱」麵包車的前後擋風玻璃。後經法醫鑑定,王慶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微傷。經價格鑑定,被打砸麵包車損失價值776元。
王慶事發後當日報警,公安機立案偵查,何大朗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並被刑事拘留,後被取保候審,期間因傳訊不到案被上網追逃,後在廈門市思明區某出租屋內被公安機關抓獲。何大朗歸案後未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
法院認為何大朗以被害人王慶破壞其家庭為由糾集他人暴力毆打王慶,逼迫王慶限期給付錢款8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王慶對引發本案具有過錯,可以酌情對何大朗從輕處罰。鑑於事出有因、何大朗對引發本案具有過錯,且其向王慶索要錢財並非事先預謀,屬於事中臨時起意,在事後又能自動有效放棄犯罪,具有犯罪中止等多個法定、酌定從寬處罰情節,可以認定其犯罪情節輕微,依法可以對其免予刑事處罰。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條款之規定,判決:何大朗犯敲詐勒索罪,免予刑事處罰。
宣判後何大朗不服上訴,認為:其因忍無可忍才去現場捉姦並質問王慶,是王慶自願開出賠錢條件,寫的是「保證書」而不是「欠條」。一審法院事實認定錯誤。其不構成敲詐勒索罪,請求改判。
據何大朗供述:其妻與王慶有不正當男女關係已有兩三年,其妻在事發前已向法院起訴離婚。其偷偷跟蹤王慶,至事發當日,其猜測妻子可能會在王慶處,遂叫幾位親屬同行幫忙抓姦。四人駕車到新店王慶的店面住處會合,其敲打王慶的麵包車。王慶走到店門口,其叫王慶進店講清楚,王慶不願。其將王慶拉進店內,看到妻子的衣服和製作的窗簾。何大朗質問王慶,其失去理智後使勁毆打王慶的眼部多下,毆打對方腹部一下。其停手後質問王慶要如何解決。王慶保證不跟其妻來往。其就讓他寫保證書。王慶說要賠償給其5萬元。其說跟蹤都花了2萬多元。王慶又說賠償6萬。其說賠8萬。因王慶已在一張紙上寫保證書,便又在該紙上加上賠償8萬元的內容。保證書的內容大概是「我王慶三年來通姦、破壞何大朗的家庭,我自願賠償何大朗八萬元」。其離開時拿石頭砸破王慶麵包車的前後玻璃。因其目的是找老婆回來,所以其開車途經翔安大道時,就將保證書扔掉了,過後,也未向王慶提出支付賠償的事情。期間,其手指被王慶咬傷,用布包紮,買一些消炎藥。
二審法院認為,原判認定何大朗犯敲詐勒索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原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條款之規定,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於近日判決:撤銷原審判決,何大朗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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