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發布《商業銀行網際網路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2020-11-22 央廣網

央廣網北京7月17日消息 據銀保監會消息,為規範商業銀行網際網路貸款業務經營行為,促進網際網路貸款業務平穩健康發展,銀保監會制定了《商業銀行網際網路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5月9日—6月9日,銀保監會就《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金融機構、行業自律組織、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給予了廣泛關注。銀保監會對反饋意見逐條進行認真研究,充分吸收科學合理的建議,絕大多數意見已採納或已納入相關監管制度。

《辦法》共七章七十條,分別為總則、風險管理體系、風險數據和風險模型管理、信息科技風險管理、貸款合作管理、監督管理和附則。

一是合理界定網際網路貸款內涵及範圍,明確網際網路貸款應遵循小額、短期、高效和風險可控原則。

二是明確風險管理要求。商業銀行應當針對網際網路貸款業務建立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在貸前、貸中、貸後全流程進行風險控制,加強風險數據和風險模型管理,同時防範和管控信息科技風險。

三是規範合作機構管理。要求商業銀行建立健全合作機構準入和退出機制,在內控制度、準入前評估、協議籤署、信息披露、持續管理等方面加強管理、壓實責任。對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的,《辦法》提出加強限額管理和集中度管理等要求。

四是強化消費者保護。明確商業銀行應當建立網際網路借款人權益保護機制,對借款人數據來源、使用、保管等問題提出明確要求。《辦法》還規定,商業銀行應當加強信息披露,不得委託有違法違規記錄的合作機構進行清收。

五是加強事中事後監管。《辦法》對商業銀行提交網際網路貸款業務情況報告、自評估、重大事項報告等提出監管要求。監管機構實施監督檢查,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在過渡期安排方面,按照「新老劃斷」原則設置過渡期,過渡期為《辦法》實施之日起2年。過渡期內,商業銀行對照《辦法》制定整改方案並有序實施,不符合《辦法》規定的業務逐步有序壓降。過渡期結束後,商業銀行所有存續網際網路貸款業務均應遵守本《辦法》規定。

銀保監會表示,發布實施《辦法》是完善我國商業銀行網際網路貸款監管制度的重要舉措,有利於補齊制度短板,防範金融風險、提升金融服務質效。下一步,銀保監會將加強督促指導,做好《辦法》貫徹落實工作,推進商業銀行網際網路貸款業務健康發展。

附:中國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商業銀行網際網路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答記者問

為規範商業銀行網際網路貸款業務經營行為,促進網際網路貸款業務平穩健康發展,銀保監會發布實施《商業銀行網際網路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辦法》公開徵求意見的情況如何?

2020年5月9日—6月9日,銀保監會就《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金融機構、行業自律組織、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給予了廣泛的關注。銀保監會對反饋意見逐條進行認真研究,充分吸收科學合理的建議,絕大多數意見已採納或納入相關監管制度。

在風險管理方面,考慮到商業銀行網際網路貸款多維度、多要素判斷借款人信用狀況特徵,採納相關機構反饋意見,將第二十條「稅務、社會保險基金、住房公積金信息」不作為強制性信用狀況判斷要素。在放款控制方面,在明確商業銀行放款環節加強風控的前提下,允許其根據自身風控模式和手段,自主選擇是否再次進行徵信查詢;在擔保增信方面,增加「商業銀行不得因引入擔保增信放鬆對貸款質量管控」要求,強化商業銀行主體責任,防止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空心化」。

二、制定出臺《辦法》的背景是什麼?

近年來,商業銀行網際網路貸款業務快速發展,各類商業銀行均以不同方式不同程度地開展網際網路貸款業務。與傳統線下貸款模式相比,網際網路貸款具有依託大數據和模型進行風險評估、全流程線上自動運作、無人工或極少人工幹預、極速審批放貸等特點,在提高貸款效率、創新風險評估手段、拓寬金融客戶覆蓋面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與此同時,網際網路貸款業務也暴露出風險管理不審慎、金融消費者保護不充分、資金用途監測不到位等問題和風險隱患。

現行相關管理辦法未完全覆蓋上述問題,且商業銀行網際網路貸款對客戶進行線上認證,實際上已突破了面談面籤和實地調查等規定。因此,有必要儘快補齊制度短板,促進網際網路貸款業務規範發展。

 三、《辦法》制定遵循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辦法》制定主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則:一是堅持立足當前與著眼長遠相結合。商業銀行網際網路貸款業務已有數年發展歷程,行業也積累了很多實踐經驗,《辦法》將現有網際網路貸款業務納入規範化軌道,促進新業態的健康發展。同時,適應金融科技發展的趨勢,拋棄一刀切的簡單監管思路,原則導向為主,並預留監管政策空間。二是堅持服務實體經濟與防控金融風險相結合。《辦法》支持商業銀行通過網際網路貸款業務踐行普惠金融,滿足居民和小微企業的融資需求,提高金融便利度和普惠覆蓋面。與此同時,堅持問題導向,注重防控金融風險,提出全面風險管理要求,傳導合規審慎開展網際網路貸款的理念,防止各類風險積聚。三是堅持鼓勵創新與加強監管相結合。一方面,堅持審慎包容的監管態度,鼓勵商業銀行穩步探索產品和服務創新,不斷提高自主風險管控能力。另一方面,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壓實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主體責任。

四、《辦法》定義的網際網路貸款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辦法》將網際網路貸款定義為「商業銀行運用網際網路和移動通信等信息通信技術,基於風險數據和風險模型進行交叉驗證和風險管理,線上自動受理貸款申請及開展風險評估,並完成授信審批、合同籤訂、貸款支付、貸後管理等核心業務環節操作,為符合條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於消費、日常生產經營周轉等的個人貸款和流動資金貸款。」

根據上述定義,以下貸款不屬於《辦法》規範的範疇,仍適用現有授信、貸款等相關監管規制。一是線上線下結合,貸款授信核心判斷仍來源於線下的貸款。例如,目前大多數所謂的線上企業流動資金貸款、供應鏈融資等,商業銀行貸款調查、風險評估和預授信等實質風險評估環節均在線下完成,出於便利借款人和提高效率考慮將貸款申請及後續操作環節於線上完成。二是部分抵質押貸款。例如以房屋等資產為抵押物發放的貸款,押品的評估登記等手續需要在線下完成。三是固定資產貸款。因固定資產貸款涉及較多線下審查內容,不屬於《辦法》定義範圍內的網際網路貸款。

網際網路貸款除應遵守《辦法》規定外,也應遵守現有相關監管規制中關於授信、貸款等的一般規定。

五、《辦法》對防控網際網路貸款風險,有哪些針對性措施?

網際網路貸款業務具有高度依託大數據風險建模、全流程線上自動運作、極速審批放貸等特點,易出現過度授信、多頭共債、資金用途不合規等問題。為有效防控網際網路貸款業務風險,《辦法》重點從以下方面進行規範。一是明確網際網路貸款小額、短期的原則,對消費類個人信用貸款授信設定限額,防範居民個人槓桿率快速上升風險。二是加強統一授信管理,防止過度授信。商業銀行應當全面了解借款人信用狀況,並通過風險監測預警模型持續性進行監測和評估,發現預警觸發條件的,應及時預警。三是加強貸款支付和資金用途管理。商業銀行對符合相應條件的貸款應採取受託支付方式,並精細化受託支付限額管理。貸款資金用途應當明確、合法,不得用於房產、股票、債券、期貨、金融衍生品和資產管理產品投資,不得用於固定資產和股本權益性投資等。如發現貸款用途違法違規或未按照約定用途使用的,應當採取措施提前收回貸款。四是對風險數據、風險模型管理和信息科技風險管理提出全流程、全方位要求,壓實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主體責任。五是強化事中事後監管。監管機構對商業銀行網際網路貸款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建立數據統計與監測機制,並可根據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情況、風險水平等因素提出審慎性監管要求,嚴守風險底線。

六、《辦法》在規範商業銀行對合作機構管理方面提了哪些要求?

目前,商業銀行通過多種方式與第三方機構合作開展網際網路貸款業務。有效規範的合作在一定程度上有利於各類機構之間優勢互補、提高效率,但部分銀行對合作機構管理較為粗放,如沒有建立全行統一的管理制度、合作機構資質存在缺陷、對合作機構的持續性管理不足等,引發銀行聲譽風險。為引導商業銀行審慎開展與合作機構的合作,防止合作機構風險向銀行傳染,《辦法》要求商業銀行對合作機構從準入到退出建立全流程、系統性的管理機制,提升其精細化管理能力。一是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各類合作機構的全行統一的準入機制,並實施分層分類管理。商業銀行應當從經營情況、管理能力、風控水平等方面對合作機構進行準入前評估,合作機構資質應和其承擔的職能相匹配。二是商業銀行與合作機構籤訂的書面合作協議中,應明確合作範圍、操作流程、各方權責、風險分擔、客戶權益保護等內容。合作協議應體現收益和風險相匹配的原則。三是商業銀行應當向借款人充分披露自身與合作機構的信息、合作類產品的信息、自身與合作各方權利義務等,避免客戶產生品牌混同。商業銀行在依法合規前提下,可通過應用程式接口等技術手段,在獲客、合同籤訂等環節與合作機構開展基於應用場景的合作。四是商業銀行應當持續對合作機構進行管理,定期進行全面評估;發現合作機構無法繼續滿足準入條件的,應當及時終止合作關係。

在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時,商業銀行應當按照自主風控的原則審慎開展業務,避免成為單純的資金提供方。《辦法》要求商業銀行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獨立進行風險評估和授信審批,按照適度分散的原則選擇合作機構,避免對合作機構的過度依賴;同時要求銀行將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總額納入限額管理,並對單筆貸款出資比例實行區間管理。

七、《辦法》如何體現服務實體經濟的思路?

網際網路貸款不僅有利於銀行提升金融科技水平,促進其轉型發展,也有利於更好更便捷地滿足居民合理消費需求和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網際網路貸款作為傳統線下貸款的重要補充,可以服務傳統金融渠道難以觸及的客戶群體,其普惠金融特性較為突出。為此,《辦法》按照法律法規和「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不設行政許可,商業銀行均可按照《辦法》規定開展網際網路貸款業務。在強化風險管理、加強監管的同時,對用於生產經營的個人貸款和流動資金貸款授信額度及期限作了相應靈活處理,有助於確保通過網際網路渠道開展小微企業融資的連續性,提升小微企業和小微企業主信用貸款的佔比,在疫情防控和經濟下行壓力增大的關鍵期可以有效支持實體經濟。

 八、《辦法》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提出哪些要求?

《辦法》以網際網路貸款開展中消費者保護的痛點、難點為出發點和落腳點,針對網際網路貸款中存在的信息披露不充分、數據保護不到位、清收管理不規範等損害金融消費者權益的問題,《辦法》在多個章節全面提出消費者保護要求。一是商業銀行應當建立網際網路借款人權益保護機制,將消費者保護嵌入網際網路貸款業務全流程管理,做到賣者盡責。二是圍繞借款人數據來源、使用、保管等問題,對商業銀行提出明確要求,特別對取得借款人風險數據授權時進行了具體規定。三是要求商業銀行落實向借款人的充分信息披露義務,應充分披露貸款主體、實際年利率、年化綜合資金成本、還本付息安排、逾期清收、諮詢投訴等信息,切實保障客戶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四是嚴格禁止商業銀行與有違規收集和使用個人信息、暴力催收等違法違規記錄的第三方機構合作。

 九、《辦法》是否限制地方性商業銀行跨區展業?

地方法人銀行應當堅守發展定位,在開展網際網路貸款業務時主要服務當地客戶。考慮到各家銀行網際網路貸款業務開展情況以及風險管理能力差異性較大,《辦法》暫未對地方法人銀行開展跨區網際網路貸款業務設置統一的定量指標進行限制,但地方法人銀行應結合自身風控能力審慎開展此類業務,並確保有效識別和監測跨區網際網路貸款業務開展情況。同時,監管機構有權根據商業銀行跨區業務的規模、風險水平等提出進一步審慎性監管要求。

部分無實體經營網點,業務主要在線上開展的銀行不受《辦法》關於跨區經營的限制。

十、《辦法》的過渡期如何設置?

為儘可能地保證現有網際網路貸款業務的連續性和保護客戶權益,《辦法》按照「新老劃斷」的原則,設置2年過渡期。《辦法》實施之日起,新增業務應當符合《辦法》規定。過渡期內,不符合《辦法》規定的業務,應在控制整體規模基礎上,逐步有序壓降,同時按照《辦法》規定,在風險治理架構、風險模型管理等方面進行規範或整改。過渡期結束後,商業銀行所有存續網際網路貸款業務均應遵守本《辦法》規定。

為強化現有存量業務的規範,《辦法》規定實施之日起1個月內,商業銀行應當將業務規劃、風險管控措施、存量業務、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情況報告監管機構。監管機構在對上述報告進行評估時發現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應當要求商業銀行進行整改。商業銀行存量業務需要整改的,應對照《辦法》制定相應的過渡期整改計劃與上述報告同步報告監管機構,由監管機構監督其有序實施,並視情況採取相關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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