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0-11-30 中華會計網校

各區縣(地區)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

  為有效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進一步規範和加強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結合我局實際情況,現將貫徹《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1號)相關措施和具體要求明確如下,請一併依照執行。

  一、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實行審批管理的,必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明確需要審批的內容,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21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 1號)明確需要審批的項目。其他減免稅項目應按照備案類減免稅管理。

  二、備案類減免稅的管理

  (一)下列減免稅項目需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後執行。納稅人未按規定備案的,一律不得減免稅。

  1、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2、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

  3、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

  4、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

  5、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6、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

  7、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

  8、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9、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

  10、新辦軟體生產企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

  11、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體生產企業;

  12、生產線寬小於0.8微米(含)集成電路產品的生產企業;

  13、投資額超過80億元人民幣或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25um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

  14、創業投資企業抵扣的應納稅所得額;

  15、企業購置用於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抵免的稅額;

  16、享受過渡優惠政策的北京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高新技術企業(內資);

  17、已經稅務機關審批或備案、尚未抵免完的國產設備投資抵免稅額(含內、外資企業);

  18、其他需報稅務機關備案的減免稅項目。

  (二)納稅人在執行備案類減免稅之前,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以下資料:

  1、《企業所得稅減稅、免稅申請書》一份。內容包含減免稅申請報告,列明減免稅理由、依據、範圍、期限、數量、金額等;

  2、附件1規定應報送的減免稅資料。附送資料一式一份,使用A4紙複印,加蓋納稅人公章,並註明與原件相符;

  3、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三)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受理納稅人減免稅備案後7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備案工作,出具《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備案登記書》,送達納稅人執行。《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備案登記書》未送達前,納稅人應按規定辦理申報繳納稅款。

  三、報批類減免稅的管理

  (一)下列減免稅項目需報主管稅務機關審批後執行。納稅人未按規定申請或雖申請但未經有權稅務機關審批確認的,不得享受減免稅。

  1、享受過渡優惠政策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

  2、享受過渡優惠政策的北京市新技術產業開發試驗區的外商投資企業;

  3、執行到期的享受再就業減免稅政策的企業;

  4、執行到期的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的企業;

  5、執行到期的轉制科研機構;

  6、執行到期的政府鼓勵的新辦文化企業;

  7、執行到期的轉制為企業的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

  8、其他需報稅務機關審批的減免稅項目。

  (二)納稅人申請報批類減免稅的,應當在政策規定的減免稅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並報送以下資料:

  1、《企業所得稅減稅、免稅申請書》一份。內容包含減免稅申請報告,列明減免稅理由、依據、範圍、期限、數量、金額等;

  2、附件1規定應報送的減免稅資料。附送資料一式一份,使用A4紙複印,加蓋納稅人公章,並註明與原件相符;

  3、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上述過渡優惠政策及執行到期的報批類減免稅項目如果已經稅務機關批准並在批准有效期內的,納稅人應持原稅務機關審批決定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後繼續執行。

  (三)經審核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減免稅決定,出具《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批覆》。依法不予減免稅的,由主管稅務機關說明理由,並告知納稅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四)主管稅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級稅務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納稅人。

  (五)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納稅人送達《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批覆》。《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批覆》未下達前,納稅人應按規定辦理申報繳納稅款。

  四、納稅人一般應在享受減免稅政策年度的彙算清繳期內辦理減免稅備案或審批手續。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期限超過一個納稅年度的,可按照規定期限進行一次性辦理。

  五、納稅人報送的材料應真實、準確、齊全,納稅人對報送的資料負法律責任。申請的減免稅材料不詳、存在錯誤的,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按照相關規定予以更正、補齊。

  六、納稅人同時從事減免項目與非減免項目的,應分別核算,獨立計算減免項目的計稅依據以及減免稅額度。不能分別核算的,不應享受減免稅;核算不清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所列方法核定。

  七、納稅人享受減免稅的條件發生變化的,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並說明原因。

  八、納稅人享受減免稅的,在減免稅期間均應按照規定進行納稅申報。納稅人享受減免稅到期的,應按有關規定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九、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對減免稅情況加強監督管理,結合納稅評估、稅務稽查、執法檢查或其他專項檢查,對納稅人減免稅事項進行清查、清理。主要內容包括:

  1、納稅人是否符合減免稅的資格條件,是否以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等手段騙取減免稅;

  2、納稅人享受減免稅的條件發生變化時,是否根據變化情況重新辦理減免稅手續;

  3、有規定減免稅期限的,是否到期恢復納稅;

  4、已享受減免稅是否按規定期限進行納稅申報。

  十、納稅人實際經營情況不符合減免稅規定條件的或採用欺騙手段獲取減免稅的、享受減免稅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減免稅條件未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的,主管稅務機關應下達《稅務事項通知書》,並按照稅收徵管法有關規定追繳已減免稅款、滯納金。

  十一、主管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現有關專業技術或經濟鑑證部門認定失誤的,應及時與有關認定部門協調溝通,提請覆核。覆核期間,可暫停納稅人享受減免稅優惠。對確實不符合減免稅條件的應及時取消減免稅資格,並按照稅收徵管法有關規定處理。

  十二、主管稅務機關應設立納稅人減免稅管理臺帳,詳細登記減免稅的備案時間、項目、年限、金額,建立減免稅動態管理監控機制,並應於每年6月20日前按有關要求報送上年度減免稅情況和總結報告。

  十三、本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附件:1、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條件及報送資料
  2、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備案登記書
  3、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批覆
  4、企業所得稅減稅、免稅申請書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二OO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1:

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條件及報送資料

  一、備案類減免稅

  (一)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組織:

  1、依法履行非營利組織登記手續;

  2、從事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

  3、取得的收入除用於與該組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

  4、財產及其孳息不用於分配;

  5、按照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該組織註銷後的剩餘財產用於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6、投入人對投入該組織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7、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該組織的財產。

  非營利組織的認定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不包括非營利組織從事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報送資料:

  1、非營利組織的認定機構的證書或文件;

  2、設立非營利性組織章程、協議;

  3、相關事項聲明(主要針對非營利組織的七個條件進行專項說明);

  4、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二)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

  企業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且原材料佔生產產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於《目錄》規定的標準,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並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報送資料:

  1、有效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及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布資源綜合利用企業認定結果的文件;

  2、企業實際資源綜合利用情況(包括綜合利用的資源、技術標準、產品名稱等)、分別核算資源綜合利用收入的聲明;

  3、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三)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

  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年度)》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其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實際發生的下列費用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

  1、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

  2、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3、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

  4、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

  5、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軟體、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

  6、專門用於中間試驗和產品試製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製造費;

  7、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8、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

  企業根據財務會計核算和研發項目的實際情況,對發生的研發費用進行收益化或資本化處理的,可按下述規定計算加計扣除:

  1、研發費用計入當期損益未形成無形資產的,允許再按其當年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

  2、研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該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攤銷年限不得低於10年。

  報送資料:

  1、自主、委託、合作研究開發項目計劃書和研究開發費預算;

  2、自主、委託、合作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和專業人員名單;

  3、自主、委託、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當年研究開發費用發生情況歸集表;

  4、企業總經理辦公會或董事會關於自主、委託、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立項的決議文件;

  5、委託、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合同或協議;

  6、研究開發項目的效用情況說明、研究成果報告等資料;

  7、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四)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

  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殘疾人員的範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

  報送資料:

  1、殘疾人員名冊;

  2、有效的殘疾人員證明和身份證;

  3、與殘疾人員籤訂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

  4、為殘疾人員繳納社會保險的繳費證明;

  5、支付殘疾人員工資的證明;

  6、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五)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徵、減徵企業所得稅。

  1、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徵企業所得稅:

  (1)蔬菜、穀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3)中藥材的種植;

  (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5)牲畜、家禽的飼養;

  (6)林產品的採集;

  (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8)遠洋捕撈。

  2、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3、企業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發展的項目,不得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報送資料:

  1、經營場地證明、林業產權證或相關經營證明;

  2、項目所得核算情況聲明;

  3、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

  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是指2008年1月1日後經批准的,並符合《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運輸、電力、水利等項目。

  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是指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已建成並投入運營後所取得的第一筆收入。

  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本條規定的項目,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報送資料:

  1、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或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的核准文件;

  2、取得第一筆收入的相關證明資料,如收款證明、發票存根聯等;

  3、項目所得核算情況聲明;

  4、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七)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

  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包括公共汙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項目的具體條件和範圍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施行。

  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報送資料:

  1、有關部門認定的項目證明資料;

  2、取得第一筆收入的相關證明資料,如收款證明、發票存根聯等;

  3、項目所得核算情況聲明;

  4、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八)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報送資料:

  1、居民企業間境內技術轉讓,應報送技術轉讓合同,相關科技部門出具的技術合同登記證明;

  2、居民企業向境外轉讓技術,應報送技術出口合同(副本),商務部門出具的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技術出口許可證;

  3、技術轉讓所得歸集、分攤、計算的相關資料;

  4、實際繳納相關稅費的證明資料;

  5、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九)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擁有核心自主智慧財產權,並同時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08]172號)規定條件的企業:

  1、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註冊的企業,近三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併購等方式,或通過5年以上的獨佔許可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

  2、產品(服務)屬於《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

  3、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佔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佔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

  4、企業為獲得科學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了研究開發活動,且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佔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於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於6%;

  (2)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0,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於4%;

  (3)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0,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於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佔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企業註冊成立時間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

  5、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佔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6、企業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轉化能力、自主智慧財產權數量、銷售與總資產成長性等指標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08]362號)的要求。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報送資料:

  1、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共同頒發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2、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十)新辦軟體生產企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

  我國境內新辦軟體生產企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報送資料:

  1、北京市軟體企業證書或北京市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證書;

  2、盈利年度聲明;

  3、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十一)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體生產企業

  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體生產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報送資料:

  1、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信息產業部、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每年發布的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體企業名單;

  2、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聲明;

  3、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十二)生產線寬小於0.8微米(含)集成電路產品的生產企業

  生產線寬小於0.8微米(含)集成電路產品的生產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報送資料:

  1、生產線寬小於0.8微米(含)集成電路產品的生產企業證明資料;

  2、盈利年度聲明;

  3、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十三)投資額超過80億元人民幣或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25um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

  投資額超過80億元人民幣或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25um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可以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報送資料:

  1、投資額超過80億元人民幣或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25um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證明資料;

  2、盈利年度聲明;

  3、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十四)創業投資企業抵扣的應納稅所得額

  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1、經營範圍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發改委等10部門2005年第39號令,以下簡稱《辦法》)規定,且工商登記為「創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專業性創業投資企業。在2005年11月15日《辦法》發布前完成工商登記的,可保留原有工商登記名稱,但經營範圍須符合《辦法》規定;

  2、遵照《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完成備案程序,經備案管理部門核實,投資運作符合《辦法》有關規定;

  3、創業投資企業投資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職工人數不超過500人,年銷售額不超過2億元,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

  4、創業投資企業申請投資抵免應納稅所得額時,所投資的中小高新技術的認定管理,按照《科學技術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172號)和《科學技術部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362號)的規定執行。

  報送資料:

  1、經備案管理部門核實的創業投資企業資金運作情況等證明資料;

  2、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合同的複印件及實投資金驗資證明等相關材料;

  3、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基本情況,以及省級科技部門出具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和高新技術項目認定證書;

  4、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十五)企業購置用於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抵免的稅額

  企業自2008年1月1日起購置並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享受前款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當實際購置並自身實際投入使用前款規定的專用設備;企業購置上述專用設備在5年內轉讓、出租的,應當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並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報送資料:

  1、購買專用設備發票及清單:

  3、專用設備固定資產使用卡片或專用設備固定資產明細帳;

  4、專用設備使用情況聲明;

  5、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十六)享受過渡優惠政策的北京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高新技術企業(內資)

  報送資料:

  1、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2、企業所在地房產證明;

  3、企業註冊地、核算地、生產經營地情況的說明;

  4、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十七)已經稅務機關審批或備案、尚未抵免完的國產設備投資抵免稅額(含內、外資企業)

  報送資料:

  1、技術改造項目批准立項的有關文件;

  2、技術改造項目的可行研究性報告、初步設計和投資概算;

  3、蓋有有效公章的《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企業技術改造項目確認書》。其中,限額以上項目(含國家發改委授權審批的項目),由國家發改委出具加蓋「國家發改委投資與規劃司」公章的確認書;限額以下的項目,由北京市發改委出具加蓋「技術改造項目審查專用章」的確認書。不需發改委審批的技術改造項目,可提供北京市發改委出具的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確認文件;

  4、國產設備訂購清單;

  5、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二、報批類減免稅

  (一)享受過渡優惠政策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

  報送資料:

  1、企業當期財務會計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分支機構財務狀況說明;

  2、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二)享受過渡優惠政策的北京市新技術產業開發試驗區的外商投資企業

  報送資料:

  1、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2、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三)執行到期的享受再就業減免稅政策的企業

  1、服務型、商貿型企業報送資料:

  (1)《再就業優惠證》;

  (2)《再就業信息交換資料表》(地稅提供);

  (3)《企業實體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地稅提供);

  (4)《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本年度在企業預定()實際()工作時間表》(地稅提供);

  (5)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2、國有大中型企業通過主輔分離和輔業改制分流安置本企業富餘人員興辦的經濟實體企業報送資料:

  (1)由財政部門出具的《「三類資產」認定證明》;

  (2)由國資委部門出具的主輔分離或輔業改制的證明;

  (3)由國資委、財政、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產權結構證明》(或《產權變更證明》);對中央企業興辦的經濟實體,上述三項是指由國資委、財政部、勞動和保障部聯合出具的批覆意見和集團公司(總公司)出具的認定證明;

  (4)由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經濟實體安置富餘人員證明》;

  (5)經濟實體職工花名冊;

  (6)原企業與安置的富餘人員勞動關係的變更協議及經濟實體與富餘人員籤訂的新的勞動合同(副本);

  (7)經濟實體工資支付憑證(工資表);

  (8)經濟實體為所安置的富餘人員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9)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四)執行到期的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的企業

  報送資料:

  1、傷殘人員專門用品製作師名冊及其相關的執業證書;

  2、收入明細資料;

  3、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五)執行到期的轉制科研機構

  報送資料:

  1、中央直屬科研機構以及省、地(市)所屬的科研機構在申請稅收優惠時,應提供省級以上科技部門或主管部門證明為科研機構的文件;

  2、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六)執行到期的政府鼓勵的新辦文化企業

  報送資料:

  1、文化、廣電等相關部門的證明;

  2、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七)執行到期的轉制為企業的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

  報送資料:

  1、轉制證明文件、原屬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證明;

  2、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附件2:

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備案登記書
編號:

____________:

  你單位於    年   月   日報送的享受______(減免稅項目)______ 免徵(或減徵)企業所得稅備案資料收悉。在享受減免稅的期限內,你單位應按規定期限進行納稅申報。享受減免稅的條件發生變化的,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對你單位已備案的減免稅事項稅務機關保留檢查權。

  ______區縣(地區)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
第   稅務所
年   月   日

  附件3:

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批覆
編號:

____________:

  你單位報送的《企業所得稅減稅、免稅申請書》收悉。經審核,批覆如下:

  根據 __________________ ,同意你單位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享受______(減免稅項目)______免徵(或減徵)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在享受減免稅的期限內,你單位應按規定期限進行納稅申報。享受減免稅的條件發生變化的,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

  你單位如對本批覆有異議,可自收到本批覆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可再向人民法院起訴。

  ______區縣(地區)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
年   月   日

  附件4:

企業所得稅減稅、免稅申請書
(備案類□、報批類□)

 

 

       申請單位:____________
申請時間:      年      月      日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印製

納稅人基本情況

納稅人識別號

 

納稅人名稱

 

登記註冊類型

 

行業

 

註冊地址

 

生產經營地址

 

生產經營期限起

 

生產經營期限止

 

批准設立機關

 

證照名稱

 

法定代表人

(負責人)

 

固定電話

 

行動電話

 

財務負責人

 

固定電話

 

行動電話

 

經辦人

 

固定電話

 

行動電話

 

減免稅項目名稱

 

減免稅起止時間

 

減免稅申請報告

 

 

 

 

 

 

 

 

 

請說明減免稅理由、依據、範圍、期限、數量、金額等內容

 送 資 料 清 單

序號

 料 名 稱

頁數

1

 

 

2

 

 

3

 

 

4

 

 

5

 

 

6

 

 

7

 

 

8

 

 

納稅人聲明:以上提供的情況及報送的材料真實可靠,本納稅單位及法定代表人承擔提供責任。

納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籤章

財務負責人

籤章

經辦人

籤章

 

 

 

 

 

 

 

責任編輯: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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