砼業車與電動自行車碰撞致人死亡 交警部門認定:砼業車駕駛員負全責

2020-12-03 騰訊網

生活晨報全媒體記者 許江 報導2020年6月10日15時28分許,賈某某駕駛晉AP***3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在太原市平陽路由南向北行駛至高新街口後向東右轉時,將駕駛無號牌哈羅共享電動自行車由南向北行駛的李麗碰撞碾壓,造成李麗當場死亡、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

經分析事故,交警部門認定:賈某某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時,右轉未讓直行車輛先行及觀察情況不夠,採取措施不當,未能確保安全,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七項:「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通行:(七)在沒有方向指示信號燈的交叉路口,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先行。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機動車讓左轉彎車輛先行。」之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之規定,其過錯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賈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李某不承擔責任。事故發生地點為平陽路高新街路口,車輛為砼業運輸車,這種大型運輸車輛有駕駛盲區,車輛轉彎時駕駛員看不到右前角的情況容易引發交通事故,建議交通運輸企業加強交通安全管理及安全宣傳,提高交通參與者安全交通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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