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896年顧拜旦復興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來,夏季奧林匹克運動會有過「取消」,有過「暫停」,但從沒有「推遲」過。2020年東京奧運會開了現代奧林匹克運動會「推遲」的先河。在東京奧運會推遲舉行的決定發布後,有輿論認為這違背了《奧林匹克憲章》的有關規定。有關規定的內容到底是什麼?夏季奧運會歷史上的「取消」和「暫停」又是怎麼一回事?本文將竭力為您說清道明。
執委會可以拍板決定
首先必須明確的一點是,原定於2020年7月24日至8月9日舉行的東京奧運會,推遲至2021年7月23日至8月8日舉行,並不違背《奧林匹克憲章》。
在國際奧委會官網標註為「2019年6月26日」的那一版《奧林匹克憲章》中,第五章第一節第32條第1款確實有「奧林匹克運動會在一個奧林匹亞周期的第一年舉行,冬奧會在第三年舉行」的規定。如果僅憑這一句,那麼東京奧運會的確只能在2020年舉行,否則就是違反了《奧林匹克憲章》。但是在同一章節同一條的第3款還有規定:「國際奧委會執委會決定奧運會的舉辦日期。」國際奧委會執委會於1921年成立,由國際奧委會主席、四名副主席和十名其他成員組成。執委會全體成員由國際奧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國際奧委會全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出,任期4年。這一款內容說明,東京奧運會推遲的決定可以在一個很小的圈子裡進行決策,而無需召開國際奧委會全會進行討論。
《憲章》也在不斷修訂
當然,對於上述條款,輿論也有另一種理解,認為第3款賦予國際奧委會執委會的決定權,其實是在第1款規定的「第一年」內。但如果真是如此的話,為什麼第1款和第3款不索性合併進行表述呢?且在兩者之間還有第2款,內容為「舉辦奧運會的榮譽和責任由國際奧委會賦予」,這樣理解起來不會很「割裂」嗎?
其實完全沒有必要去咬文嚼字。人類的歷史隨著時間的流逝而延伸拓展,《奧林匹克憲章》也在根據現實不斷地調整和補充。還是以其中涉及「奧運會舉行時間」的部分為例,在1979年版的《奧林匹克憲章》中規定,「奧林匹克運動會必須在一個奧林匹亞周期的最後一年舉行。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被推遲到另一年。」顯然,這裡約定的「不能推遲」與2019年6月26日那一版存在著明顯不同。此外,在奧運會舉辦於奧林匹亞周期的哪一年這個問題上,兩版《奧林匹克憲章》也完全不同。
取消的3屆有合法地位
在更早版本的《奧林匹克憲章》中,對「奧運會舉辦時間」的規定還有不同。在1949年版本中,相關內容為「奧林匹克運動會為一個連續4年的奧林匹亞周期的慶祝。首屆現代奧林匹克運動會1896年在雅典舉行,此後的奧林匹亞周期和奧運會依次進行排序,這不因為奧林匹克運動會在相應的奧林匹亞周期中舉行或沒有舉行而改變。」很顯然,這個版本的《奧林匹克憲章》考慮到了由於兩次世界大戰而停辦的3屆奧運會的合法地位問題。這也是1916年柏林奧運會、1940年東京奧運會和1944年倫敦奧運會沒有舉辦,卻依舊被列為第6屆、第11屆和第12屆奧運會的原因。
此外,現代奧運會歷史上還有過一次「暫停」,發生在1972年的慕尼黑奧運會期間。由於恐怖分子闖入奧運村,劫持並最終奪去了11名以色列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和一名西德警察的生命,導致奧運會比賽暫停了34個小時。
來源:北京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