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工資有了新規定!低於這個工資標準的,不發工資條的,都屬於違反規定的行為!
今天,小編就給大家精心整理了2020年發工資的三個問題:
低於這個工資標準,違規!
多地就公布了2020年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
今年3月人社部公布了最新的各地最低工資標準,低於這個標準,違法!特別要注意,不然極易給企業帶來不必要的法律風險。當然職工也要充分認識,以更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關於最低工資
我們還需要注意的細節
根據《最低工資規定》:
最低工資標準一般採取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形式。
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
注意!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這些福利:
1、加班加點的工資;
2、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3、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另外,有的小夥伴不清楚最低工資標準是否包含五險一金、哪些情況可以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發工資?
這裡有一張圖,可以為大家答疑解惑。
不給員工提供「工資條」
屬於違法行為
在2019年施行的新個稅法中,對工資條上的一些展示項目做出了明確要求。
如果不提供意味著什麼呢?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2018版)第十條規定:
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並向納稅人提供其個人所得和已扣繳稅款等信息。
對企業中的普通職工而言,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都算做個人所得。
依規定,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後的餘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按百分之七十計算。
也就是說,單位發工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後,不向員工提供類似「工資條」的個人所得和已扣繳稅款等信息,屬於違法行為!
根據我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第三款規定:
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籤字,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
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注意!小小一張工資條,包含了諸多勞動權益。
工資條不僅能反映員工每月工資總額,還能判斷是否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是否繳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住房公積金以及個人所得稅。
一旦發生勞動爭議,工資條可以作為勞動仲裁的重要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