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為幫助我市外貿企業解決因疫情造成的國際貿易糾紛,防範和化解各類法律風險,濱州市外貿企業法律服務團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梳理編寫了抗擊疫情外貿企業法律風險防控指引,供相關企業參考借鑑。
目錄
一、問題目錄
二、有關問題解答
三、涉外企業如何具體操作
一
問題目錄
一、什麼是「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PHEIC」)?
二、WHO宣布將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列為PHEIC,對我國涉外企業的履約有何影響?
三、涉外企業如何判定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屬於「不可抗力」?
四、什麼是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
五、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的作用是什麼?
六、中國貿促會出具「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書」的依據是什麼?
七、中國貿促會為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的涉外企業出具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涉外企業向境外合作方出具該等證明是否就能獲得免責?
八、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需要去現場辦理嗎?
九、如何在線申辦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
十、涉外企業向相對方主張不可抗力應該收集、準備哪些證據?
十一、如合同籤訂於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之後,但確因疫情影響合同履行,涉外企業應如何應對?
十二、如相對方因新冠肺炎疫情而在企業發貨前單方取消訂單或解除合同,涉外企業應如何應對?
十三、如相對方因新冠肺炎疫情而在企業發貨後拒收貨物並要求解除合同,涉外企業應如何應對?
十四、在國際商業合同中,不可抗力條款是針對什麼內容與起到什麼作用?
十五、如果要援引不可抗力這一條款,合同方能否依據「新冠肺炎」疫情構成不可抗力事由主張免責或解除合同?需要怎樣的舉證流程?目前已有不少商會為此次疫情出具了不可抗力證明書,這一證明書的在訴訟或者仲裁中的效力如何?
十六、買方與賣方在國際貿易糾紛中採用「不可抗力」條款的比例是否有較大差別? 如果在合同已經延誤的情況下,是否還可以援引不可抗力的條款?
十七、目前我們關注到有媒體報導中提到有中國能源企業向 LNG 供應商籤發不可抗 力告知書,其理由是國內相關防疫措施導致收貨港關鍵人員因自我隔離而無法到崗,超出公司正常履行合同義務的能力,並且暫時無法預估該不可抗力影響時長。」這一理由是否可以作為不可抗力被考慮,如果可以,還需要加入考慮哪些條件方能成立?
十八、國內出口企業如何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帶來的合同履行方面的風險?
十九、國內進口企業如何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帶來的合同履行方面的風險?
二十、涉外企業如何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帶來的物流風險?
二十一、涉外企業如何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帶來的上遊原材料供應風險?
二十二、涉外企業如何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帶來的下遊客戶風險?
二十三、如因疫情防控而無法參加境外展會,主辦方拒絕延期或者推展,應如何處理?
二十四、如外國政府因新冠肺炎疫情對中國公民採取禁止入境措施,涉外企業因業務安排需要人員出境工作,現無法出境應如何應對?
二十五、疫情防控期間,涉外企業應如何與合同相對方進行業務溝通?
二十六、節後返工,涉外企業與供應商或者客戶訂立新合同時,應注意哪些方面?
二十七、商務部目前對涉外企業都有哪些政策優惠?
二
有關問題解答
01
什麼是「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PHEIC」)?
「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Public Health Emergency of International Concern,以下簡稱「PHEIC」)官方定義由2005年《國際衛生條例》(International Health Regulations,以下簡稱「IHR」)首次提出。
IHR定義條款中明確「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係指按本條例規定所確定的不同尋常的事件,且此類事件滿足以下兩個條件:(1) 通過疾病的國際傳播構成對其它國家的公共衛生危害;(2) 可能需要採取協調一致的國際應對措施。IHR同時給出了「公共衛生危害」的定義,係指具有損及人群健康可能性的事件,特別是可在國際上傳播或構成嚴重和直接危險的事件。
02
WHO宣布將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列為PHEIC,對我國涉外企業的履約有何影響?
雖然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以下簡稱「WHO」)對於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同樣強調不建議各國採取不必要的措施來限制旅行和國際貿易,但是這一則消息無疑會對外方心理產生影響,從而導致外方拒絕接受貨物甚至取消訂單,出口清關難度增加等情況發生。
對涉外企業而言,此次新冠肺炎疫情被列為PHEIC直接造成的是部分國家減少或取消國際航班班次,收緊邊檢防疫政策,再加之因疫情導致的物流延緩、產品上下遊供應鏈斷裂,很多涉外企業將面臨遲延履約引發違約責任或相對方解除合同造成直接損失等問題。同時,在前述情形下,涉外企業還有可能遇到因機場、港口的隔離檢疫工作造成貨物滯留,從而增加倉儲、保管、船舶滯期費用等運營成本的大幅增加。
因此,儘管此次新冠肺炎疫情被列為PHEIC,WHO並不建議對中國企業採取貿易限制的國際應對措施,但實際上,為防止疫情進一步擴大傳播,其他國家及國際社會均將在不嚴重影響國際交通的情況下,採取一定的防範措施,間接對涉外企業造成遲延履約、相對方解約、運營成本增加等負面影響。
03
涉外企業如何判定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屬於「不可抗力」?
首先,因大多涉外合同都會約定不可抗力免責條款,企業可以首先查看合同條款,如果約定了重大疫情屬於不可抗力,雙方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在不可抗力的作用範圍和持續期間中止合同履行或者解除合同。
其次,如雙方未在合同中約定不可抗力條款,則需考慮合同約定的法律適用條款對不可抗力的規定。一般來說,不可抗力的「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不能克服性」在不同法域中的理解與適用是類似的。如合同相對方所在國是《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公約》的締約國,則可適用《公約》第79條第1款關於不可抗力的規定處理,企業亦可以暫時中止履行義務而不承擔違約責任。但需注意《公約》項下的不可抗力條款,只能排除受到不可抗力影響一方的損害賠償責任,對方仍有權採取要求交付替代物、降低價金等救濟措施。
再次,如雙方既未在合同中約定不可抗力條款,亦未約定法律適用條款時,應根據最密切聯繫原則適用中國法律,即《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都定義了不可抗力,並且規定了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義務的,不承擔責任。同時,《合同法》第九十四條還規定了「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最後,各涉外企業應當注意,援引不可抗力免責亦存在以下例外情形,仍需具體情況具體分析:(1)疫情發生後才訂立的合同,企業不能援引不可抗力免責;(2)疫情發生之前企業已經遲延履行的,企業不能援引不可抗力免責;(3)疫情發生與企業不能履行合同義務沒有因果關係的,企業不能援引不可抗力免責。
04
什麼是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
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是指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貿促會」)及其授權的分支機構應申請人的申請,向申請人出具的與不可抗力相關的事實證明,屬於國際商事領域中的事實性證明行為。該證明本身不會直接認定企業遇到不可抗力情形,而是證明發生了延遲復工、交通管制等客觀事實。
05
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的作用是什麼?
因自然災害(地震、海嘯、洪水、火山爆發等)、火災、罷工、政府突然發布禁運、禁止進口、出口等行政命令、戰爭、瘟疫等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履行受阻的,企業可以憑藉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向合同相對方主張部分或全部免除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遲延履行合同的責任,是依法主張免除違約責任的重要證據之一。
06
中國貿促會出具「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書」的依據是什麼?
國務院批准的《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章程》第八條第六款規定,貿促會作為獨立第三方可以出具包括不可抗力證明在內的各類商事證明書,並且在實踐中得到廣泛應用和充分證明,符合國際貿易慣例。
07
中國貿促會為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的涉外企業出具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涉外企業向境外合作方出具該等證明是否就能獲得免責?
中國貿促會及其授權的各分、支會出具的不可抗力證明是指其應申請人的申請對與不可抗力有關的事實出具的證明性文件,屬於商事證明領域中的事實性證明。該等證明為證明與不可抗力相關的事實,即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客觀存在的事實的真實性,但對該等事實的發生能否構成不可抗力事件則不做進一步的判定。因此,涉外企業向境外合作方出具該等證明並不必然獲得免責。
雖然很多涉外企業的經營活動受到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但是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不同產品受到的影響程度不同。除非合同中明確規定不可抗力證明書對證明不可抗力事件的效力是最終的,否則外國法院和仲裁機構仍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來確定不可抗力是否成立、一方是否因不可抗力導致無法履行合同義務以及是否免責。
08
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需要去現場辦理嗎?
不需要,疫情期間以不見面辦理為主。為最大限度減少辦證大廳人員流動數量,降低感染風險,鼓勵企業在線申辦,也可以郵寄申辦。同時,企業亦可通過QQ群、電話等方式與當地貿促會聯繫辦理證書。
中國貿促會商事認證中心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業務聯繫方式:
網址:http://www.rzccpit.com
郵箱:rzzx@ccpit.org
聯繫電話:86-010-82217027/7010/7028/7091/7035
涉及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諮詢QQ群:313822294
境外展覽-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諮詢QQ群:538606471
國內不可抗力諮詢QQ群:1027924696
各省(直轄市)、市貿促會出證機構聯繫方式請參見:
https://www.rzccpit.com/company/organization.html
09
如何在線申辦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
登陸網址:http://www.rzccpit.com(建議使用谷歌瀏覽器或360極速瀏覽器)
申辦步驟:
1.註冊個人帳號
2.「個人中心」頁面綁定企業信息;
3.選擇商事證明書;
4.填寫證書基本信息;
5.出證周期選擇「立等」;
6.認證類型選擇「新冠疫情事實性證明書」;
7.上傳佐證材料(註:請將材料匯總成一個PDF文件後上傳)。
10
涉外企業向相對方主張不可抗力應該收集、準備哪些證據?
如涉外企業需要向相對方主張不可抗力並要求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解除合同的,建議及時通知對方並提供相關證據,包括但不限於:
1.企業所在地政府、機構出具的證明或公告;
2.海陸空相關延運、延飛、取消等通知或證明;
3.出口貨物買賣合同、貨物訂艙協議、貨運代理協議、報關單等;
4.其他所能提供的材料(如上文所述的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出具的不可抗力證明)。
除此之外,建議涉外企業積極與相對方協商,並提供相關證據,降低後期被相對方索賠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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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合同籤訂於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之後,但確因疫情影響合同履行,涉外企業應如何應對?
如果是在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後,雙方再籤訂的民商事合同,由於已經具備一定的預見性,故疫情不一定仍然構成不可抗力。同樣,如果合同履行涉及的地區並未採取特別措施,或者採取的特別措施並未影響貨物交付,亦不能認定為不可抗力。
此時,如果疫情確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合同履行的,企業可以考慮主張情勢變更,從利益分配公平原則的角度儘可能減少損害賠償責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參考2003年非典時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號,已失效),彼時司法實踐中,當非典疫情導致按原合同履行對一方當事人對權益有重大影響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適用公平原則處理。實質上也是情勢變更原則的應用。
若合同不適用中國法律,《國際商事合同通則》(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s)作為國際商事活動的統一示範法、統一規則和國際慣例,在第2節艱難情勢規則(Hardship)中,約定了類似於情勢變更的做法。構成艱難情勢的條件為:因增加履約成本或減少履約收益,而實際影響了合同的公平性的事件。該事件在合同締約後才為受損方知曉,且在締約時無法合理預知、無法控制,非歸責於受損方。
12
如相對方因新冠肺炎疫情而在企業發貨前單方取消訂單或解除合同,涉外企業應如何應對?
但如相對方以擔心貨物來自中國在其國內不好銷售為由取消訂單或解除合同的,則明確告知其取消訂單或解除合同的理由不成立。無論是取消訂單還是解除合同,均應依約定或法定事由,除非相對方所在國禁止我國貨物入境,或者其有證據證明因疫情導致貨物存在缺陷、危害等,否則相對方無權以新冠肺炎疫情為由要求解除或者尋求違約救濟。如相對方執意取消訂單或解除合同,建議保存證據並做好追究相對方違約責任的準備。同時可以考慮與相對方積極溝通,表示可增加保證貨物質量、提升安全性的措施,比如告知目前企業所在地政府及企業針對廠區環境安全所採取的措施,明確廠區環境安全可控,產品安全性不受影響,必要時亦可提供消毒、檢驗檢疫證明,通過遠程方式在線確認,或者由相對方安排第三方對廠區生產環境及產品安全性進行檢測等,打消相對方顧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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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際商業合同中,不可抗力條款是針對什麼內容與起到什麼作用?
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這個法律概念來源於法國《民法典》。簡單來說不可抗力條款針對的是一些影響合同履行的事件,這些事件是合同的訂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料不到在履約時會發生的。而且這些事件的發生不是由合約方的錯誤所導致,而且履約一方也無法採取措施去避免受該事件的影響或能夠控制事件的發生與發展。這類事件常見的包括自然災害(地震、海嘯、洪水、火山爆發等)、火災、罷工、政府突然發布禁運、禁止進口、出口等行政命令、戰爭、瘟疫等。在國際範圍來看,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絕不是少數,所以不可抗力條款在國際 商業合同中是非常常見的。因為一旦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就會令合同無法正常 履行,往往帶來的後果是合同的履行被中斷、暫停或者變為不可能,所以不可 抗力條款除了需要明確指出不可抗力事件都包括哪些之外,還有就是針對一旦 發生這類事件,合同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應該如何進行調整,包括延長原有的履 約時限、暫停履行直到不可抗力事件過去、只履行部分合同義務、甚至延誤一 定時間後合約某一方有權解除合同等。這種調整是雙方在合同談判時考慮了交 易本身與目的等而願意作出的對合同的變更。由於每一個交易與每一份合同的 內容都有所不同,所以這種調整是需要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的。因為訂約方才最了解他們之間的交易與各自的情況,知道什麼樣的調整是雙方在妥協下都 能夠接受的。合同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除了是通過合同的明示條款進行約定之外,還存在如果 合同明示條款沒有約定而由法律規定來填補空白的情況。在國際商業合同比較 多選擇適用英國、美國、新加坡、香港等普通法國家和地區的法律的情況下, 這種從法律規定中尋找合同中雙方權利與義務應如何確定的情況被稱為是法律 的默示。法律的默示有一個特點就是默示的內容一定都是具有普適性的,並且 適用的標準明確與易操作。針對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雙方的權利義務如何進行 調整這種非常具體與個性化的內容,法律是無法規定一個可以適用於所有不同 合同的調整履行方案。在普通法中是沒有不可抗力的默示,而只有合同受阻的原則。合同受阻因為是 法律默示,適用時只會有兩個結果就是合同終止與合同沒有終止,而不包括不 可抗力條款所針對的可以延遲履行合同的內容。在普通法契約神聖的精神下, 合同受阻只有在比較極端的情況才能成立,大部分的履約困難,包括履約方要 賠大本去履約都不能令合同終止。所以,為了增加合同的肯定性、可操作性與 更配合每一個不同的交易,如果合同的適法是普通法,那麼一條明示的、內容 全面的不可抗力條文對於保護一份長期合同中主要履行方是非常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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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援引不可抗力這一條款,合同方能否依據「新冠肺炎」疫情構成不可抗力事由主張免責或解除合同?需要怎樣的舉證流程?目前已有不少商會為此次疫情出具了不可抗力證明書,這一證明書的在訴訟或者仲裁中的效力如何?
這主要是看不可抗力條款的內容是否有明確寫明不可抗力事件包括瘟疫, 或者是即使沒有寫明瘟疫,但是否有提到相關的事件,例如疾病,檢疫,並加 上文字說明「與包括其他同類的事件」,這樣法官或仲裁員會解釋這個不可抗力條款的文字與措辭是包括瘟疫。關於舉證問題,我們通常要考慮三個問題,即:一、現實中發生的事件是否屬於不可抗力條款中定義的事件;二、合同履行受到的影響與該事件之間是否有 直接的因果關係;三、想要依賴不可抗力條款的履約方已經採取了合理的措施 去避免或減輕這一不可抗力事件對合同履行的影響,但仍然無法履約。關於不可抗力證明書,除非不可抗力條款中有明確約定商會出具的不可抗力證 明書對於證明不可抗力事件具有最終的效力,否則在面對「新冠肺炎」疫情這種公共事件,其證明效力不會高於任何一份新聞報導。而通常想要依賴不可抗力條款的一方要證明的重點不僅僅是發生了不可抗力事件,而更是不可抗力事件發生了多長的時間,是如何影響合同的履行與履行方是否有採取應對措施等方面。而這些都是商會開具的不可抗力證明書所無法證明的內容。商會或有關 機構出具證明書對於證明曾經發生在本地的、持續時間比較短暫與沒有引起廣泛關注的事件則是更有意義,但也仍是無法證明不可抗力與合同無法履行之間的因果關係與履行方有沒有為履行合同而採取合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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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方與賣方在國際貿易糾紛中採用「不可抗力」條款的比例是否有較大差別? 如果在合同已經延誤的情況下,是否還可以援引不可抗力的條款?
由於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是合同的履行,那麼自然是承擔主要履行合同義務的一方最需要關心的。針對國際貿易合同,例如是 CIF 或者是 FOB 貿易術語下的付運合同,相比於買方支付貨款,付運貨物顯然有更多的工作要做。從準備貨物、儲存貨物,到將貨物運上船舶,都是賣方要承擔的工作。所以,如果賣方備貨所在地或裝港發生不可抗力事件,顯然對合同的履行會帶來更直接的影響。而反過來看,能夠令買方無法支付貨款的事件則是極少的。同樣的,針對工程合同,承擔主要履行工作的是承建商而不是業主。所以,承建商提出適用不可抗力條款的機會明顯大於業主。在談判合同時,也常見業主 壓縮不可抗力事件的類別,而承建商要擴大類別,最後雙方相互妥協的情況。如果在合同已經存在履行延誤的情況,一般該延誤而違約的一方就不能就在延 誤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去依賴不可抗力條款。就正如航運貿易界人士會十 分熟悉的船舶的承租人對租用船舶期間產生的對船舶的超期使用需要負責,有「一旦延誤,永遠延誤」的說法,即在超期使用的違約發生之後又進一步發生 了其他不歸因於承租人的延誤也不會改變違約責任屬誰的事實與令違約方獲 利。但是訂約方可以用明示的條文去改變這個法律的默示地位,例如即使合同 履行方已經延誤履行而違約,但不可抗力條款仍然可以適用,這都是訂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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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們關注到有媒體報導中提到有中國能源企業向 LNG 供應商籤發不可抗 力告知書,其理由是國內相關防疫措施導致收貨港關鍵人員因自我隔離而無法到崗,超出公司正常履行合同義務的能力,並且暫時無法預估該不可抗力影響時長。」這一理由是否可以作為不可抗力被考慮,如果可以,還需要加入考慮哪些條件方能成立?
就這個問題,無法在看過具體合同與相關文件之前給出確定的答案,原因也是已經提到的,每一個合同都有自己獨特的條款,要結合每一個合同來看它的條款是如何規定的,並且不能只是獨立看不可抗力條款,而是要結合整份合同和發生的事件一起來分析。舉幾個例子來看一下訂約自由下這方面問題 可以有的變化:(1)貿易合同約定的收貨港口是哪裡?如果只是寫中國北部的港口,而沒有寫具體哪一個港口,那就需要疫情令所有中國北部的港口都關閉或者人員被隔離才能夠令合同無法履行,而且還要看不可抗力條款中是否也包括發生在收貨港的不可抗力事件;(2)一般 CIF 或 FOB 貿易合同中貨物的風險是隨著貨物裝上運輸船舶而轉移給買方的,所以收貨港發生不可抗力事件,例如船舶遭遇雷電而爆炸導致貨物全部滅失,也是與賣方無關,這也與目前中國收貨港發生「新冠肺炎」疫情並不影響賣方在合同下的權益的道理一樣。但是這是法律的默示,合同方也是完全可以通過明示的約定去改變這個法律的默示,而約定賣方需要將貨物運到買方在收貨港的倉庫才算是完成交貨。這樣一來,賣方就需要關心收貨港發生的不可抗力事件了;(3)LNG 供應合同多是長期的合同,而供應方作為承擔大部分履約工作與為履約作出很大付出的一方,為了維持穩定的收益與保護自己的利益,合同中會有一條非常常見的 take-or-pay 條款。該條款是約定在一定時間內買方要購買一定貨量的貨物,而如果買方無法在規定的時間按照規定的數量購買貨物,甚至在規定時間內沒有購買任何貨物,也仍是要支付一定的金額給賣方。由於有了這個條款,如果不可抗力條款中沒有特別針對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該 take-or-pay 條款是否仍然適用,或者說該 take-or-pay 條款中說明其他合同條款不影響該條款的適用,那麼買方可以說是很難依賴不可抗力條款。畢竟如前所講,付款總是不受疫情的影響。我建議在遇到這樣的事件時,不要貿然就依賴不可抗力條款去拒絕履約甚至提 出解除合同的要求。而是要做一個戰略的規劃,包括留意合同的適用法與爭議 解決條款中的仲裁地點與仲裁機構,諮詢有經驗的律師,拿到全面的法律意見。因為不恰當的去解除一份長期合同,往往會帶來無辜方的巨額索賠,所以儘量還是先與對方有技巧的談判,不要將相對來說的小事變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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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相對方因新冠肺炎疫情而在企業發貨後拒收貨物並要求解除合同,涉外企業應如何應對?
如相對方以其所在國政府以中國發生本次疫情臨時頒布法令,禁止其所採購的中國貨物報關入境並以該禁令構成不可抗力或導致其合同目的落空為由拒收或退還貨物,在企業已收到全部貨款且採用的貿易術語由買方承擔進口報關義務和風險的,則可告知相對方該禁令帶來的報關風險由其自行承擔。如企業想維護與相對方關係,可以考慮與其共同為該批貨物尋找合適第三國的買方,及時轉售。
但如相對方以擔心貨物來自中國在其國內不好銷售為由拒收或要求退貨的,則明確告知其理由不成立。如相對方執意拒收或退貨,應保存證據並準備索賠。如果是長期客戶或大客戶,則可考慮給予一定價格減讓,以維持良好客戶關係。如果價格減讓無法達成一致意見,企業可以考慮及時轉賣,同時保存證據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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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出口企業如何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帶來的合同履行方面的風險?
1.及時通知與減損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的相關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因此,如果出口方受疫情影響不能按約履行合同,應當立刻通過郵件或書面函件通知國外買方,並且採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以減輕損害,否則,將承擔因消極不作為而導致損失擴大的責任。目前,中國貿促會包括各地貿促會均宣布將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而無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國際貿易合同的企業出具相關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國際商事證明,是中國貿促會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依據中國法律、有關規定和國際貿易慣例,對與國際商事活動相關的文書、單證和事實進行證明。由貿促會出具的國際商事證明書, 其合法性與有效性均為各國政府、海關、商會和企業所認可。
2.不能輕易解除合同
對出口方而言,本次疫情導致的企業延期復工、交通管制是對出口方最直接的影響,但是各地各企業受到影響不盡相同,且對春節假期通常本身會有預見性的減產和停工。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如果疫情不能直接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則無權解除合同。如果確實履行合同困難,涉外企業應當積極與上下遊企業協商解除或變更合同。
3.敦促國外買方履約
目前已經很多國內的涉外企業受到外方取消訂單的要求,特別是中小企業,損失較大。國外買方如果沒有受到不可抗力影響,則無權以疫情為由要求直接解除貿易合同,除非其提供證據證明這次疫情使其所在國實際出臺了禁止性強制規定,或者這次疫情導致貨物本身品質下降以致不符合合同約定,或者這次疫情導致出現了其它可以解除合同的約定或法定事由。且金錢債務的遲延責任作為例外,不受不可抗力影響。
(一)國內出口企業針對正在締約的合同,應如何處理?
雖在本次新冠肺炎疫情爆發之前,國內出口企業已經與國外進口企業達成了意向合作關係,但正式貿易合同還未籤訂,此時雙方已經了解到目前中國的疫情狀況,因此應基於目前的情況,給予以下建議:
應根據自身生產能力或上遊供貨商的生產能力判斷若籤訂合同是否能夠依據前期談判的內容按時履行,若本次疫情已嚴重影響履約,則建議企業儘快與國外進口企業協商變更締結合同內容,例如變更交貨時間、交貨方式、付款方式、不可抗力、疫情期間額外費用分擔等條款,若國外進口企業不同意則可建議延期或終止締結合同。
(二)國內出口企業針對已經籤訂合同但還未發貨的情形,應如何處理?
首先,建議國內出口企業全面梳理目前在手訂單,對於受到延期復工影響的可能延遲交付的訂單,及時與境外買家溝通,說明相關情況,爭取通過書面形式(郵件、補充協議、重籤合同等)與買家延長交貨期。對於受疫情影響確定無法履約的訂單,建議及時與境外買家協商一致解除合同。境外買家拒不配合時,建議取得中國貿促會出具的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以期降低後期被買家反索賠風險。
其次,應注意避免因物流、港口暫時封閉、運力不足及報關緩慢等原因導致的延遲出運或無法正常訂艙。建議提前安排國內及國際運輸,並隨時關注機場、港口、海關信息並作出應對。值得注意的是,貿易方式為信用證及銀行託收、銀行合同的國際業務,國內出口企業還應密切關注條款中約定的最遲裝船日期及單證有效期,必要時需與境外買家協商,請求其接受該延期裝船造成的不符點,並儘可能取得acceptance letter,力求避免客戶拒不贖單或者以不符點為由拒付,特別是無需憑藉正本提單提貨、清關的航空運輸貨物。
再次,建議國內出口企業積極與國內供應商保持密切聯繫,評估供應商受疫情影響程度,確認上遊供貨商的復工時間、排產情況、發貨安排等影響其供貨的有關情況。
最後,如遇境外買家以疫情為由提出拒收貨物或者拖欠貨款,建議國內出口企業向境外買家明確指出此次WHO公布的臨時建議並不包含可能限制出口的貿易措施,引用WHO官方發文據理力爭,並妥善保存郵件、聊天軟體消息記錄、電話錄音、雙方籤訂的採銷合同等相關證據。對於已向中信保投保的企業,應與中信保相關人員密切聯繫,若發生買家拖欠或拒收風險,可及時尋求中國信保的幫助,現中國信保已開通專項定損核賠綠色通道,各企業應注意妥善留存信保保單、涉外合同、與相對方的往來溝通郵件等文件資料。未向中信保投保的企業可及時了解中信保的政策,力求規避此次及今後可能發生的類似危險。
(三)國內出口企業針對已經籤約並發貨但還未到目的港的情形,應如何處理?
首先,應根據雙方所籤訂合同確定貨物所有權轉移的時間節點(一般根據國際貿易術語規定),若從發貨之日起所有權即變更為國外進口企業,則對企業影響會小一些,因為其在途的風險由國外進口企業承擔;但以到達目的港為貨物所有權轉移時間,企業風險將大大增大。
其次,應及時與客戶取得聯繫,並坦誠的與客戶進行溝通,針對付款方式、不可抗力、清關等條款提出修改意見,爭取取得客戶的理解和支持,並籤訂補充協議;針對貨物所有權轉移時間節點較晚的訂單,在與國外進口企業協商的同時,應關注與運輸方、保險方的溝通,及時跟進貨物運輸情況,如有必要可與國外進口企業、保險方、運輸方籤訂補充協議,明確貨物檢驗、檢疫、消毒、除汙等權利義務的分配。
再次,若協商不成的建議:
第一、應先儘可能提前安排貨物出口,同時國內出口企業應密切關注國內外機場、港口的運營管理情況,及時與物流與倉儲溝通,儘量保證按期到港;
第二、若無法保證按期到港或其他違約風險過大,可通過雙方信任的第三機構如貿易促進機構定斡旋調解;
第三、若仍調解不成,如雙方籤訂的貿易合同中已約定重大疫情屬於不可抗力,並約定不可抗力情形下的合同變更或責任免除事宜的,企業應及時向相對方發送《告知函》,將此次疫情情況,及其導致企業無法正常履約的影響明確告知相對方,並可向貿促會申請辦理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若合同中未有相關約定可先查閱合同適用的法律是否為中國法律,若使用中國法律仍可以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等情形向法院或仲裁主張權利,若使用域外法則需了解域外法律對該情況的具體認定。
因此,若無法通過協商方式解決,則需與專業律師溝通根據具體情況出具相應的應對方案。
(四)國內出口企業針對已經籤約並發貨到目的港,但國外進口商拒絕提貨的情形,應如何處理?
首先應查看雙方籤訂的合同,是否符合拒絕提貨的情形,若國外進口商無正當理由拒絕提貨,為最大限度降低企業的損失,可先選擇轉售等其他方式將貨物儘快處理,同時,應留存外方拒絕提貨、貨已到港證明、清關手續、貨物檢驗合格證明、貨物在港口保存產生的一系列費用的證明等,再根據合同約定,聘請專業律師通過訴訟或仲裁的方式進行解決。
19
國內進口企業如何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帶來的合同履行方面的風險?
除與出口企業同樣需遵守上述及時溝通磋商等措施外,對進口方而言,本次新冠肺炎疫情一般不會導致進口合同的終止履行或解除(除非進口貨物由出賣人負責運輸至國內某些區域,或進口貨物在疫情影響下已不再需要並因此導致買受人無法實現其合同目的),除此之外,國內進口企業還應特別注意以下情形:
1.及時確認付款渠道的順暢運行:付款是進口方在國際貿易中的主要義務之一,合同選擇採取開具信用證的方式付款的,進口方應考慮疫情對銀行工作時間的影響,及時確認銀行業務的正常及時開展,避免因晚開信用證導致違約。
2.及時確認物流倉儲環節:如受疫情影響導致合同約定的物流方式、倉儲方式無法實現、無法如期實現或成本增加、需要變更等,必將牽一髮而動全身地影響合同其他環節的履行。因此,進口企業應當及早聯絡相關承運、物流倉儲服務提供商,尋求替代方案,避免關聯違約。
3.根據實際情況行使合同變更或解除權:如前所述,與出口企業不同,對進口方而言,本次新冠肺炎疫情一般不會直接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故進口方正常情況下不能直接要求解除合同;如果履行合同確實困難,企業應當積極與上下遊企業協商解除或變更合同。但在特殊情況下,如貨物特性、運送地點、時效性等導致合同受本次疫情影響的程度達到致使買受人無法實現合同目的的,可在專業律師指導之下嘗試行使合同解除權。
20
涉外企業如何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帶來的物流風險?
目前部分地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而交通暫時受阻,因此涉外企業應注意避免因物流原因導致的遲延出貨與運輸受阻。特別是貿易中採用信用證(L/C)支付方式下,涉外企業應密切關注最遲裝船日期,必要時與買家協商修改最遲裝船日,預留好充足的裝船期,避免交單時產生不符點。同時,建議國內出口企業應積極關注國內港口、機場等重要交貨地點的運營情況,如果因新冠肺炎疫情導致暫時封閉的,需要及時變更物流與倉儲,並應當與客戶及時通報所發生的困難與應對措施。
21
涉外企業如何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帶來的上遊原材料供應風險?
建議涉外企業積極與供應商保持密切聯繫,評估供應商受疫情影響程度,確認復工時間、發貨安排等最新情況。對於上遊企業的原材料供應較為緊張的情況,必要時制定供應商的備選方案或適當增加庫存。由於原材料供應困難導致企業出貨遲延的,應及時通知客戶,以便採取措施減少損失。
22
涉外企業如何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帶來的下遊客戶風險?
建議涉外企業積極與買家溝通,如實告知疫情現狀及最新進展,打消買家疑慮。如遇境外買家因疫情原因提出拒收貨物或者拖欠貨款,國內出口企業應向買家明確指出此次WHO公布的臨時建議並不包含可能限制出口的貿易措施,據理力爭並妥善保存相關證據。
23
如因疫情防控而無法參加境外展會,主辦方拒絕延期或者推展,應如何處理?
建議企業首先考慮派境外代理人參展;如果不可行,建議核實展會合同適用法律和解除合同的約定(一般會有)。如果約定合理的,自行解決;如果約定不合理或者沒有考慮到這種情況的,建議企業儘快發函,附上相關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告知主辦方,申請以不可抗力免責為由退款並免責,或者以情勢變更為由要求退款。如果對方退款政策很不合理,建議具體徵求專業律師意見。如果涉及的國內企業眾多,建議請商務主管部門出面協調交涉。
24
如外國政府因新冠肺炎疫情對中國公民採取禁止入境措施,涉外企業因業務安排需要人員出境工作,現無法出境應如何應對?
首先,建議考慮是否可以委託或派遣境外合作方人員開展業務,並就相關費用與客戶再次溝通。如果境外工作人員無法配合完成相應業務或費用上難以達成一致,則建議在審查相關合同條款並徵求專業律師意見後,以政府行為屬於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為由,採取請求項目方延期或退還相關費用等措施。
25
疫情防控期間,涉外企業應如何與合同相對方進行業務溝通?
如果雙方在合同中已約定通訊方式,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在無約定情形下,如企業可通過QQ或微信等即時通訊工具與對方溝通,則建議一併通過對應的郵箱向對方發送相關溝通信息,包括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信息,並附影響合同履行的疫情相關防控措施的證明。發出後,建議再以電話方式確認,可考慮同步錄音,目的是為後續可能發生的訴訟或仲裁留存證據。
26
節後返工,涉外企業與供應商或者客戶訂立新合同時,應注意哪些方面?
1.在確定了依據不可抗力或者情勢變更減免違約責任的方案後,應重點排查分析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條款、免責條款及合同解除條款,如條款未能考慮到疫情造成的履約影響,在訂立補充協議或者新合同時,建議將本次疫情對履約的潛在影響作為不可抗力、情勢變更、免責事由或者合同解除條件納入合同條款。
2.對於國內出口企業而言,首先,應時刻關注所經營業務相關的原材料供應、國內外機場、港口運營管理動態、出口目的國有無限制入境政策以及進口國的檢疫新規等信息,以儘量防範各國應對疫情所採取檢疫措施而帶來的影響。其次,應針對疫情對貨物質量條款作出明確約定,防止外商以疫情導致貨物質量下降為由拒絕收貨或主張賠償。再次,應針對疫情對貨物價格條款作出調整,充分考慮現在及將來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受疫情影響的變化而對貨物價格產生的影響。最後,應謹慎約定貨款支付條款,儘量爭取先款後貨或者提高預付款的比例,以儘可能降低現階段貨物在目的港不能通關或者被收貨人棄貨的高風險。
3.對於國內進口企業而言,首先,應時刻關注銀行等金融機構在疫情影響下的政策動態,並在新籤訂的合同中針對付款條款作出相應調整,防止因延期付款而造成對外商違約。其次,應密切關注海關、港口、船公司的疫情管控措施對於清關提貨的影響,並在新籤訂的合同中針對提貨條款、滯期費或堆存費費用條款等與外商作出約定,共擔風險。最後,國內進口企業因疫情導致違約風險增加,建議企業在涉外合同中明確約定爭議解決條款。爭議解決方式以國際仲裁為佳,因為仲裁裁決在大多數國家都可以得到承認和執行。
27
商務部目前對涉外企業都有哪些政策優惠?
2020年2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辦公廳印發《關於幫助外貿企業應對疫情克服困難減少損失的通知》,根據該通知,商務部提出四項舉措幫助涉外企業應對疫情。在商務部的指導下,紡織、輕工、五礦、食土、機電、醫保等六家商會,將協助有需求的企業,無償出具因疫情導致未能按時履約交貨的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針對因疫情引發的相關貿易限制措施,各商會將為企業提供必要的法律和信息服務。各商會將協調國內外組展機構,幫助因疫情無法出國參展的企業妥善處理已付費用等相關問題。此外,各商會還將加強與企業和地方政府的溝通聯繫,及時共享有關產品和服務的信息,搭建供需對接的橋梁。
以中國醫藥保健品進出口商會為例,2020年2月6日,醫保商會作出《關於為企業開具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的通知》,根據該通知,醫保商會將依據中國有關法律法規和國際貿易慣例,為相關企業開具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受此次疫情影響而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國際貿易合同的相關企業,均可申請。2020年2月10日,醫保商會做出《關於為企業提供公益法律服務的通知》,根據該通知,醫保商會可以為企業提供相關法律諮詢服務工作。
三
涉外企業如何具體操作
為深入貫徹落實上級對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以及《關於共同應對疫情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十二條政策的公告》要求,幫助我市企業更好地防範和化解因疫情造成的國際貿易糾紛,促進我市涉外經濟持續健康發展,針對我市涉外生產及貿易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停產、停工,無法按期履行涉外合同等問題,特建議有關涉外企業如下操作:
一、核實履約進展,排查法律風險
涉外企業應根據業務開展的實際情況,採取適當方式與境外客戶溝通,及時告知境外客戶合同履行進程;如因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導致涉外合同不能如期全面履行應實事求是地向客戶說明遲延事由及國內疫情客觀現狀。根據合同履行狀況及及疫情態勢,建議企業採取如下措施:
1、對於因疫情影響導致合同不能正常按期履行的,應向客戶提供相應解決方案,爭取境外客戶理解以延長交貨期限。
2、對於境外客戶拒絕收貨、拖欠付款或撤銷訂單的,企業可採取:
(1)仔細核對合同條款,確認對方主張的依據是否足夠、充;
(2)要求對方出示有權當局出具的正式文件,以證明境外客戶地方當局確有從防控疫情的角度管控進出口事項的事實,必要時可以聯繫客戶當地的中國使領館核實確認管控信息是否屬實,並比照對方出具的文件或當地政策,證明提交貨物符合衛生安全標準等;
3、對於因疫情影響導致合同根本目的無法實現,確實不能繼續履約的,及時出具不可抗力證明,避免通知遲延導致自身違約責任產生或擴大;
4、涉外企業需要密切關注國內外各機構採取的政策及措施,密切關注國內外貿易政策、出入境管制措施,倉儲、物流政策,金融、稅收領域對涉外企業防疫期間優惠政策等。涉外企業應綜合實際情況對生產計劃、供應鏈管理、安全庫存管理、現金流等進行適時調整及優化,落實來往境內外的經貿人員的健康安全措施,並對以上各方面進行嚴格的風險評估,降低履約風險。
二、「不可抗力」涉外證明辦理
對於因疫情原因不能順利履行涉外合同的,企業可通過出具不可抗力事實證明,可部分或全部免除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遲延履行合同的責任。使用不可抗力證明的前提,是涉外企業需根據自身合同條款規定及援引法律或國際公約定義,在疫情屬於企業不能預見、避免及控制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此時主張不可抗力可產生減免責任的效果。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可為企業出具不可抗力證明。企業可按以下要求提出申請:
1、所需材料:
(1)企業所在地政府、機構出具的證明/公告;
(2)海陸空相關延運、延飛、取消等通知/證明;
(3)出口貨物買賣合同、貨物訂艙協議、貨運代理協議、報關單等;
(4)企業通知客戶的書面證明;
(5)其他所能提供的材料。
2、申請流程:
登陸中國貿促會商事認證平臺(http://www.rzccpit.com),註冊並綁定企業信息,通過「發起申辦-遞送貿促會-貿促會受理-領取證書」流程完成辦理,並可聯繫本市貿易促進委員會以郵寄方式領取。
三、涉外企業可以向「濱州市外貿企業抗疫法律服務團」尋求法律支持
根據疫情防控形勢需要,我市商務局、司法局、律師協會組建成立了「濱州市外貿企業抗疫法律服務團」。在疫情防控期間,服務團成員將為社會各界免費提供線上法律諮詢服務。附「濱州市外貿企業抗疫法律服務團」名單。
供稿:市局律師科
原標題:《【抗擊疫情企業法律風險防控指引之二】外貿企業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