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炒股微信群,扮演炒股大師,吸引被害人進微信群交流、聽取炒股方法,獲取被害人信任後,誘導被害人在虛擬炒股平臺入金並進行比特幣交易,以所謂爆倉的形式將被害人錢財全部騙取......
近日,順慶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了一起電信網絡詐騙案件,10名被告人分獲12年6個月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30萬元至2萬元不等的罰金。
順慶區法院審理查明,2019年5月至12月,被告人林某某、陳某某等人為非法獲取他人錢財,分別組織詐騙團夥在江西省贛州市內實施網絡詐騙活動。
2019年5月,被告人林某某夥同被告人袁某某、楊某某、何某某等人,開始在江西省贛州市章貢區一房屋內實施網絡詐騙,林某某負責提供實施詐騙所用的電子設備及微信號。在建立「股海淘金」等多個微信群後,由林某某在群內先後扮演炒股大師「大度」「彬叔」,袁某某、楊某某、何某某等人則在微信群內扮演股民、大師助理等各種角色,並在微信群內吹捧炒股大師「大度」「彬叔」的能力。
被害人錢某某通過微信認識林某某,被拉入「股海淘金」群,群裡經常有人說炒比特幣掙錢,不久,群裡又有人(實為袁某某)加他為好友,說他6月份掙了幾百萬,還說:「大家是一個群的,可以一起發財!」在取得錢某某的信任後,大師「大度」指導錢某某進入CLSA虛擬炒股平臺內入金並進行比特幣交易,致使錢某某前後被騙152萬元。
以同樣的手段,該團夥還騙取被害人張某某9000元。
幾乎在同一時段,位於江西省贛州市九曲河路一房屋內,以被告人林某某為首的犯罪團夥也以相似的詐騙手段實施犯罪行為。先後騙取被害人馬某某11萬餘元、張某某39萬餘元。
法院認為,10名被告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利用網絡騙取他人錢財,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其中被告人林某某、陳某某組織人員、提供犯罪工具、在實施詐騙的過程中起主要作用,是本案的主犯,其餘8名被告人起次要作用,是本案的從犯。
法院當庭宣判,根據10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據刑法相關規定,對主犯林某某判處有期徒刑12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對主犯陳某某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其餘8名被告人分別判處5年6個月到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5萬至2萬元不等的罰金。
法官提醒,在網絡平臺上,要克服「貪利」思想,增強識騙、防騙、反詐意識,不輕信、不透露、不轉帳、不參與,要護隱私、抵誘惑。(楊若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