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晚報·齊魯壹點 記者 侯海燕 通訊員 孔妍
每到供暖季,因供熱不達標等問題引發的糾紛較為突出,今後解決這些問題將有法可依。泰安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第一次審議了《泰安市供熱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一步規範供熱用熱行為,提高供熱服務質量,維護供熱用熱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供熱事業健康發展。這是泰安自獲立法權以來,即將出臺的第7部實體性法規。
新建小區申請用熱戶數達一半以上時應當供熱
據了解,截至2019年底,泰城既有建築總建築面積5655萬平方米,集中供熱入網面積3445萬平方米。隨著本市供熱工作的快速發展和供熱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在規劃建設、經營管理、優質服務等方面陸續出現管理體制不順暢、手段和措施弱化等一些問題,亟需制定地方性法規加以規範,為依法行政提供法制保障。
市人大常委會高度重視城市供熱管理這一民生事項,2020年度常委會工作要點將其列為本年度開展立法前期調研論證工作之一,市人大常委會第39次主任會議將《條例(草案)》調整為2020年度審議並通過的事項。《條例(草案)》經過半年多的調研和反覆修改,廣泛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建議,在規劃建設、供熱用熱、服務規範、設施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作了明確規定。記者看到,《條例(草案)》共7章、53條,立足我市實際和城市供熱管理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在多個方面進行了探索和創新。
《條例(草案)》規定了供熱實行市、縣(市)兩級管理,明確了供熱管理部門及相關部門的職責。推進實行熱源、熱網、熱力站經營管理一體化,減少物業服務企業等單位與用戶的糾紛扯皮,保證供熱質量和改善服務水平。
《條例(草案)》鼓勵採用熱電聯產、冷熱電三聯供、工業餘熱、區域鍋爐等多種形式發展集中供熱,支持利用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分布式能源供熱,因地制宜實現供熱方式的靈活化、多元化。明確了住宅小區供熱入住率規定標準,指出,具備供熱條件的新建住宅小區,申請用熱戶數達到總戶數50%以上的,供熱企業應當供熱。具備供熱條件的既有住宅小區,申請安裝供熱設施戶數達到總戶數50%以上的,供熱企業應當安裝供熱設施並供熱。申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承擔相關供熱設施配套建設費用。
溫度不達標供熱企業應按標準進行退費
《條例(草案)》明確了供熱範圍、供熱期限、供熱溫度、供熱收費。指出,在室外溫度不低於供熱系統最低設計溫度、建築圍護結構符合當時採暖設計規範標準和室內採暖系統正常運行條件下,供熱企業應當保證採暖供熱期內用戶臥室、起居室的溫度不低於18攝氏度。
供暖用戶的室內溫度如果不達標將如何退費?《條例(草案)》指出,溫度不達標天數自用戶申請測溫之日起至供熱企業復(回)測供熱溫度達標之日止,供熱企業應當按照相關標準進行退費。其中,用戶室內溫度高於或者等於16攝氏度、低於18攝氏度的,退還不合格天數收費額的30%;用戶室內溫度高於或者等於14攝氏度、低於16攝氏度的,退還不合格天數收費額的50%;用戶室內溫度低於14攝氏度的,退還不合格天數收費額的100%。不屬於供熱企業責任的,供熱企業應當向用戶作出說明。用戶認為室內溫度不達標的,可以向供熱企業提出溫度檢測要求,供熱企業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和標準在24小時內完成檢測。
供熱企業擅自中斷供熱最高可罰50萬元
《條例(草案)》指出,供熱企業應連續穩定供熱,不得擅自中斷或者停止供熱。確需停業的,應當在當年採暖供熱期開始6個月前向有審批權限的部門提出申請。熱源企業應當與供熱企業加強協調溝通,根據天氣溫度變化情況,及時調整供熱參數。在採暖供熱期內,因特殊原因需要連續停止供熱超過24小時的,供熱企業應當提前兩日通知用戶;因突發事故不能正常供熱的,供熱企業應當立即組織搶修並報告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及時通知受影響區域的用戶。連續停止供熱24小時以上的,供熱企業應當依據停供時間減收相應熱費。供熱企業擅自中斷或者停止供熱、停業的,由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供熱經營許可證;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條例(草案)》對供熱設施維修、養護、更新、改造責任進行了界定,對供熱企業設施維護責任、安全生產管理、規範化服務做出了具體要求,對用戶的權利義務進一步明確,責權更加明晰。要求用戶不得擅自在室內供熱設施上安裝放水閥、排氣閥或者換熱裝置,不得擅自改動供熱管道、安裝管道泵、增設散熱器或者改變用熱性質和方式,不得擅自增加用熱面積,不得擅自排放或者取用供熱系統的熱水等。並明確,用戶有妨礙供熱設施正常運行行為的,由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用戶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用戶可以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對於危害供熱設施安全的,《條例(草案)》明確由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單位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違反治安管理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