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冬季,嚴寒來襲,室外的天氣滴水成冰,哈氣成霜。現在的東北,走在大街上穿棉衣和羽絨服都感覺冷。這麼冷的天,東北人都靠啥過冬呢?小編想來想去,感覺東北人過冬主要是靠一種神器來維持保暖的,那就——暖氣。
既然北方供熱主要靠暖氣來保障,那麼熱與不熱,達標與不達標到底該怎樣衡量呢?國家和各地到底又有著怎樣的規定和執行標準呢?
東北採暖期為每年的11月10日至次年的3月25日。採暖期內用戶室內溫度應為18℃±2℃,但不得低於16℃。
在供熱溫度達標之前的期間,為室溫不合格天數,對室溫不合格的天數,供熱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向用戶退還熱費:供熱溫度等於14℃或者高於14℃低於16℃的,退還熱費的50%;供熱溫度低於14℃的,全額退還熱費。
以瀋陽為例,現行的供暖最低溫度室內測溫不低18度。那麼問題來了,採光好的房子,加上密封好的房子,及人體本身散發的熱量,即使在鍋爐故障維修和停止供暖的情況,到室內測溫也能達到18度以上,這種情況要是按照規定的供暖標準,感受似乎很扯淡,毫無邏輯概念之談,這種規定雖然扯淡,但也讓很多家裡供熱不好的人很無奈。家裡暖氣不熱,只要向鍋爐房報修到室內測溫,供熱公司的人就會說已經達到18度了,符合正常供熱標準……家裡採光好、密封好,與供不供熱關係不大,所以供熱不低於18度達標就是一個毫無意義的扯淡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