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近日發布公告,第十八屆發行審核委員會定於1月14日召開2021年第8次發行審核委員會工作會議,屆時將審核安徽華塑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的IPO事宜。
華塑股份此前曾多次衝擊IPO,均無功而返,這次是否能成功?據招股書及公開資料顯示,該公司內部管理問題較多,控股股東既是其第一大客戶也是其供應商,關係錯綜複雜,同時,其資產負債率過高,債務負擔沉重,還曾因安全環保等問題多次被有關部門行政處罰,一系列問題擺在面前,公司的IPO之路或將又一次面臨坎坷難測的局面。
和控股股東關係複雜
據公開資料顯示,華塑股份成立於2009年,主要從事以PVC和燒鹼為核心的氯鹼化工產品生產與銷售,業務涵蓋原鹽及灰巖開採、煤炭發電及電石製備、PVC及燒鹼生產和「三廢」綜合利用等,主要產品包括PVC、燒鹼、灰巖、電石渣水泥、石灰等。目前,華塑股份共有7名股東,分別是淮礦集團、皖投工業、建信金融、中國成達、定遠國資、馬鋼投資、東興鹽化,而這7名股東均為國有股東,也就是說,華塑股份是一家實實在在的國資企業,100%股權均由國有股東持有的企業衝擊IPO,這在A股並不常見。
除此之外,華塑股份與其控股股東淮礦集團還有許多理不清、道不明的關係。
據招股書披露,淮礦集團除了是華塑股份的控股股東,持有華塑股份1652700588股,持股比例為52.95%,同時還是其第一大客戶和供應商。根據披露,2017年-2018年,淮礦集團(含子公司)連續兩年為華塑股份第一大客戶,產生的銷售金額為1.67億元、1.53億元,分別佔華塑股份銷售收入的4.23%、3.49%; 2019年,淮礦集團為第二大客戶,銷售金額達1.75億元,佔華塑股份銷售收入的3.83%。
另一方面,2017年-2019年,華塑股份向淮礦集團下屬公司(不含工程設備)合計採購金額分別達到11.12億元、9.10億元、6.11億元。以合計採購金額計算,淮礦集團連續三年被列為第一大供應商。2020年1-6月份,華塑股份對淮礦集團下屬公司採購金額合計達2.13億元,佔比14.64%,淮礦集團在當期被列為第二大供應商。
第一大客戶和供應商是同一家公司,那麼市場會關注其交易價格是否公允,其中問題應當說明。混亂不僅於此,淮礦集團甚至存在為發行人代繳納社保等情形……對於華塑股份而言,這其中的問題說不清,勢必將引起相關部門的關注。
談及此點,華塑股份招股書解釋稱,淮礦集團業務範圍涵蓋煤炭開採銷售、建築施工、煤化工、民用爆破、物流商貿、金融服務等。公司與控股股東下屬企業基於各自業務發展需要,在遵循市場化交易的原則的基礎上,發生相關交易具有合理性,但這種無頭無尾的解釋說了基本等於沒說。
資產負債率高 債務負擔過重
從財務指標看,華塑股份的償債能力風險備受關注。招股書顯示,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12月31日,公司資產負債率分別為90.41%、75.69%和60.51%;公司流動比率分別為0.22倍、0.33倍和0.24倍,速動比率分別為0.17倍、0.26倍和0.18倍。資產負債率較高,流動比率、速動比率較低。對於市場競爭激烈的化工企業而言,這些指標已經亮起了紅燈。公開資料顯示,2019年末,公司總負債為53.58億元,其中流動負債31.30億元,而此時,公司的流動資產僅有7.66億元。
本次IPO,華塑股份擬募集資金14.02億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扣除發行費用後將主要用於以下項目:2*300MW 熱電機組節能提效綜合改造項目;年產20萬噸固鹼及燒鹼深加工項目和年產3萬噸CPVC項目;償還銀行貸款項目。在這四個項目中,償還銀行貸款項目擬使用募集資金就佔4億元,為使用資金最多的項目,可見,其債務負擔明顯過重。
華塑股份對此的解釋是,公司項目建設投入較大,主要通過金融機構借款、股東投入和自發性流動負債滿足自身對資金的需求,若公司出現不能持續獲得金融機構融資、及時收回客戶貨款、及時支付短期大額資金等情形,公司將面臨償債能力不足的風險,從而對公司的生產經營產生較大不利影響。
安全、環保不到位 多次被行政處罰
華塑股份所在行業為化工行業,生產過程涉及危險化學品,其一旦處理不好,將對周圍環境和人員造成很大危害,而不幸地是,華塑股份及其下屬公司近年來受到多起安全生產、環保等方面的行政處罰。
除了2020年2月份因一起安全生產事故被罰34.9萬元以外,自2017年1月1日以來,華塑股份及其子公司受到其他安全生產行政處罰共5起、受到環保行政處罰共7起、受到其他方面行政處罰共2起。
其中,安全生產行政處罰方面,華塑股份涉及3起,合計處罰金額達10.9萬元;全資子公司無為華塑涉及2起,合計處罰金額達2.9萬元。環保處罰方面,華塑股份涉及4起,合計處罰金額達40萬元;無為華塑涉及3起,合計處罰金額達25萬元。
其中,作為一家國企,華塑股份因串聯壟斷被發改委巨額處罰一事格外令外界關注。
根據招股書披露,2017年9月25日,華塑股份因在2016年銷售聚氯乙烯樹脂過程中,存在與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達成並實施「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壟斷協議的違法事實,受到發改委相應《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華塑股份立即停止上述違法行為,並處以2016年度相關市場銷售額1%的罰款,即2022.66萬元。這也是招股書披露的最大一筆罰單。
華塑股份的這次IPO之路能否順利?其上市路上的這些「攔路虎」能否得到合理解決,相關問題能否得到合理解釋?這些還有待時間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