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餘碩博士學位論文遭侵權調查:誰吞噬學子心血

2021-01-07 搜狐網

  10月15日,482名碩博士與北京萬方數據股份有限公司之間的論文侵權之爭一審落槌,364名碩博士獲判法院支持。北京朝陽法院的法官在開庭前,抱著一大摞判決書,吃力地走進法庭。本報記者何春中攝

  北京萬方數據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庭上出具的這份《關於寄送博士和碩士學位論文的通知》,記者在國務院學位辦、教育部辦公廳檔案處沒有查到。本報記者何春中攝  

核心調查  誰在吞噬我們嘔心瀝血的學位論文

  ——千餘碩博士學位論文遭侵權事件調查  

1名……

  劉美麗是北京一所高校的大學老師。

  2006年6月,劉美麗在中國農業大學完成了她的博士學位論文。論文共12.5萬字,列印後,再裝訂起來,就是厚厚的一本。

  由於專業性較強,她的這篇論文的題目——《重組綿羊朊蛋白(OvPrP<"C>)的構象轉化與Prion疾病發生機制的研究》,沒有多少人能讀懂。

  「論文做得非常辛苦,用"嘔心瀝血"來形容撰寫過程,一點都不誇張。」劉美麗對讀博士的日子難以忘懷,「當時的確很忙,放棄了許多周六、周日休息時間,晚上也經常忙到一兩點。我的論文國內的相關資料基本上查不到,查的基本上都是國外的資料。」

  劉美麗說,她的論文需要做大量的實驗。如與分子生物學和生物化學有關的實驗,要做一些病理性的診斷,這些實驗大都有時間限制。

  從2003年到2006年,劉美麗為完成她博士論文,花了近3年時間。

  畢業前夕,劉美麗在一份學校提供的《關於論文使用授權的說明》(以下稱《授權聲明》)上籤上了自己的名字。

  這份《授權聲明》稱,「本人完全了解中國農業大學有關保留、使用學位論文的規定,即:學校有權保留送交論文的複印件和磁碟,允許論文被查閱和借閱,可以採用影印、縮印或掃描等複製手段保存、彙編學位論文,同意中國農業大學可以用不同方式在不同媒體上發表、傳播學位論文的全部或部分內容。」

  「由於畢業前要籤很多單據,因此我就匆匆忙忙都籤了。」劉美麗記得,校方當時只是說論文在學校圖書館保存。

  作為劉美麗的二審代理人之一,民商律師焦陽表示,即便劉美麗當時知曉《授權聲明》的內涵,也無法拒絕籤署。因為結合博士生的學習經驗,劉美麗當初並沒有選擇的餘地,為了能畢業且只能在那份聲明上簽字……

  接下來發生的事,卻讓劉美麗深感震驚。

  她「嘔心瀝血」的博士論文竟出現在北京萬方數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萬方公司)開發的《中國學文論文全文資料庫》裡,而在國家圖書館和許多學校的內部區域網上,該資料庫都能方便地在線瀏覽或下載。

  劉美麗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她的博士論文承擔了國家「973計劃」和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的一些項目,國家對課題組也投入了很多錢。這些挺重要的項目有的是保密的,有的涉及生物安全,還有的需好幾個博士花5到10年的時間才能完成。

  劉美麗並不諱言,她的論文只是課題的一個環節,論文所牽涉到的科研工作是連貫性的。「如果把論文中的想法和計劃都暴露出去的話,對師弟、師妹們從事課題的後續研究和做論文顯然不利。」

  最終,劉美麗將萬方公司以侵犯著作權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萬方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在媒體和萬方公司的網站上公開致歉,並向她賠償經濟損失、精神損失、公證費、律師費等共計36800元。

  一審法院的判決結果駁回了劉美麗的全部訴訟請求。劉美麗覺得,判決可能會影響將來師弟、師妹的論文發表,覺得還是要維權。「何況我的論文目前還不能傳播出去,因為有一些東西的確需要保密。」

  劉美麗決定上訴。

  2008年11月26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劉美麗的上訴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這意味著,劉美麗的博士論文還可以繼續在網上被下載,被傳播。

  聽到這個判決結果,劉美麗深深嘆了一口氣……  

973名……

  和劉美麗同一批起訴的有491名碩博士。2008年6月,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對491名碩博士論文著作權侵權案進行了宣判。

  對其中的421起案件,海澱法院認為,萬方公司侵犯了原告的發表權、複製權、彙編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判決萬方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涉案論文,公開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博士論文以1800~2000元計算,每篇碩士論文1000~1200元。

  此外,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劉美麗等70名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他們敗訴的主要原因,就在於和劉美麗一樣,都曾經和學校籤署過類似的《授權聲明》。

  海澱法院認為,劉美麗曾在提交學位論文的同時向其學位授予單位中國農業大學作出聲明,聲明同意中國農業大學以不同方式在不同媒體上發表、傳播她的論文。劉美麗在《授權聲明》中「並未禁止中國農業大學轉授權」。

  491件案件宣判後,305名碩博士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008年10月,另一批482名碩博士與萬方公司論文侵權糾紛,一審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落槌。364名碩博士獲判法院支持,他們獲得的賠償金額為2300~5100元不等。另118名碩博士因將論文的相關權利授權給畢業院校而被判駁回。

  記者注意到,在這批獲賠的364名碩博士中,獲賠最高金額5100元的為44歲的黃某,他目前是北京一所高校的教師。他一人有兩篇論文即博士、博士後學位論文都被侵權。

  目前,這482名碩博士中,對朝陽法院判決不服並提起上訴的共計有358名。

  至此,在海澱法院和朝陽法院兩批業已審結的同類案件的訴訟中,有973名碩博士因自己的論文被侵權而「亮劍」。  

更多……

  但隨之而來的是,碩博士論文侵權訴訟再起波瀾。

  中國青年報記者日前從朝陽法院獲悉,又有104名碩博士將中國學術期刊(光碟版)電子雜誌社和同方知網(北京)技術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其停止侵權,在媒體上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和精神撫慰金每案數千元不等。

  目前,朝陽法院已受理104名碩博士的訴訟。

  中國青年報記者在隨後的調查中得知,加之此前北京、上海等地的其他類似訴訟,全國至少已有1100餘名碩博士先後提起論文著作權侵權訴訟。

  在所有這些案件中,較早提起的訴訟,則要回溯到6博士狀告萬方公司案。

  2007年12月,北京海澱法院一審審結了王長樂等6名博士訴萬方公司侵犯博士學位論文著作權糾紛案。法院認定了萬方公司的侵權事實,判令該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賠禮道歉,並在其製作的「中國學位論文全文資料庫」中刪除原告的論文,同時賠償6名博士5萬元。

  但與較早的6名博士案相比,一審法院隨後判決的同類訴訟中,賠償數額存在較大懸殊。

  在這973起案件中,一審法院以萬方公司已通過中國科學技術信息研究所(其前身為國家科委科技情報研究所,以下稱中信所)間接取得原告合法授權為由,駁回了劉美麗等185位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法院同時對其他788起維權案件,以論文篇數為賠償的計算單位,判決被告萬方公司賠償2300元至3300元不等的經濟損失,此賠償款包含公證費、律師費等訴訟合理支出。

  2008年11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已經審結的132件上訴案件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劉美麗的代理律師李孝霖當庭發表意見,稱這是「同案不同判」。

  在北京遭遇大量訴訟後,日前,萬方公司在上海又遭5名博士起訴。據公開報導稱,5名博士要求萬方公司停止對《晚清小說與近代商業社會》等5篇論文的侵權,並索賠199620元。目前法院已受理該案。  

被層層授權的學位論文

  中國青年報記者在調查中發現,和劉美麗案一樣,那些被一審法院判決駁回的同類案件都有一個「四個主體、三層授權」模式,即作者——學校(學位論文授予單位)——中信所——萬方公司。

  這個三層授權結構的授權鏈具體操作步驟為:學生對學校填寫關於論文使用的授權聲明;學校與中信所籤訂《共建〈中國學位論文全文資料庫〉協議書》,許可中信所將學校全部學位論文收錄資料庫,進行交流傳播;中信所與萬方公司籤訂《開發〈中國學位論文全文資料庫〉協議書》,委託萬方公司開發學位論文資料庫。

  中國版權協會理事長沈仁幹認為,雖然這是三層授權、四個主體,但實際上主體只有一個,那就是作者。如果沒有得到論文作者的授權就擅自使用,無疑是侵權行為。

  第一層授權是學生給學校的授權。在劉美麗等被駁回的案件中,原告學位論文中均有一份類似劉美麗那樣的《授權聲明》。

  「這個合同我管它叫"城下之盟",不籤的話根本不能畢業。」國家版權局版權司副司長許超說,「這畢竟是白紙黑字,特別它用了一個定語叫"不同的方式",不同的方式就是任何方式,媒體包括傳統的紙介質,廣播電視,還有新媒體,包括手機都是媒體。所以我覺得這句話是很要害的一句話,否認這個合同有效也挺難的。」

  但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智慧財產權研究中心主任李順德認為,劉美麗的《授權聲明》按照著作權角度來講頂多就是發表權,整個論文的著作權並沒有轉授給學校。

  第二層授權,就是學校與中信所的協議。2004年4月23日,中信所與中國農業大學研究生院籤訂協議書並約定,中國農業大學研究生院同意匯集其所擁有的全部碩士、博士學位論文並提交中信所,進行全文電子化處理。雙方同意中信所將全部學位論文以有償許可的方式收錄入《中國學位論文全文資料庫》,進行數位化處理彙編並通過網絡進行交流傳播,及以電子出版物形式出版發行。中信所向中國農業大學研究所生院及其作者支付每篇博士論文50元的錄用費、每篇碩士論文30元的錄用費;協議有效期為3年等。

  但劉美麗向中國青年報記者證實,她從未收到過50元論文錄用費。

  第三層授權,是中信所給萬方公司的授權。中信所與萬方公司於2003年12月22日籤訂的協議書約定:中信所委託萬方公司開發學位論文資料庫,並向萬方公司無償出借學位論文館藏印刷樣本,供開發建設資料庫使用。在中信所獲得國家專項資金資助情況下,向萬方公司提供資料庫建設費用;在中信所未獲得國家專項資金資助情況下,萬方公司發生的資料庫建設費用可以向鏡像產品用戶收取加工成本服務費。

  「從合同法角度講這是加工承攬關係,就如同出版社和印刷廠的關係一樣。印刷廠不能因為受出版社的委託印刷圖書,就可以銷售出版社的圖書。」李孝霖打了一個形象的比喻,

  李孝霖指出,按照中信所和萬方公司的約定,萬方公司加工論文數據是獲得報酬的。如果萬方公司確實從中信所取得使用授權,應當向中信所支付報酬,但實際情況卻是中信所向萬方公司支付報酬。

  「這有悖常理!」李孝霖稱。  

公益活動掩蓋下的商業經營?

  中國青年報記者從北京市工商局檔案管理中心查詢得知,萬方公司的前身是中信所於1993年1月出資成立的全資子公司,當時的企業性質為全民所有制。2000年,萬方公司改制成為北京萬方數據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金為5800萬元。

  萬方公司的企業法人股東信息顯示有5家股東,其股權結構為:中國科學技術信息研究所(49.431%),山西漳澤電力股份有限公司(33.5%)、北京知金科技投資有限公司(14.5%)、四川省科學技術情報研究所(1%)、科學技術文獻出版社(1.569%)。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8年11月26日作出的(2008)一中民終字第12277號民事判決書寫明,北京萬方數據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賀德方,董事長」。而公開的資料則顯示,賀德方現任中國科學技術信息研究所所長。

  萬方公司在其網站上發出的「歡迎加入《中國學位論文全文資料庫》的邀請函」中稱:中信所委託萬方公司加工的「中國學位論文文摘資料庫」是國內最早、最全的學位論文資料庫。記者在萬方公司經營的網站上查詢發現,截至2008年9月5日,《中國學位論文全文資料庫》總記錄數為:1222799條。

  萬方公司稱,《中國學位論文全文資料庫》主要是賣給了高校圖書館,僅按每篇論文2元收取開發成本,不屬於商業銷售和營利行為,而是一種促進國家科技事業發展的公益性活動。

  但法院審理查明,萬方公司製作的關於學位論文資料庫的宣傳資料內容包括:該資料庫收錄我國500多家學位授予單位的學位論文。簡訊客戶服務方式為手機輸入「萬方數據」發送至950066(移動/聯通)、90099(小靈通)、916088(移動/聯通/小靈通)……且該宣傳資料底部標註「版權所屬:北京萬方數據股份有限公司,未經許可,禁止編輯修改。」

  2007年3月,萬方公司在其網站上公布「關於學位論文加入《中國學位論文全文資料庫》的邀請函」,表明博士論文報酬80元現金,以及300元面值的萬方數據閱讀卡;碩士論文報酬30元現金,以及200元面值的萬方數據閱讀卡。

  已經生效的(2007)海民初字第23737號判決書確認如下事實:「萬方公司稱其在全國普通高等院校中的市場佔有率約為50%」。

  已經生效的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終字第12277號民事判決書還顯示:萬方公司與國家圖書館連續5年所籤訂的5份合同均約定國家圖書館僅可在內部區域網的IP範圍內使用學位論文資料庫,以及萬方公司僅向國家圖書館收取每篇學位論文2元的開發成本費等,且約定萬方公司擁有學位論文資料庫所涉數據及軟體的著作權。

  這5份合同的詳細清單為:

  籤訂時間為2004年3月29日的合同約定每篇學位論文的費用為2元,安裝學位論文數量為5萬篇,費用為10萬元;

  籤訂時間為2005年4月1日的合同約定付費購買數量為10萬篇,數據購買費用為20萬元;

  籤訂時間為2005年12月29日的合同約定付費購買數量為10萬篇,數據購買費用為10萬元;

  籤訂時間為2006年12月11日的合同約定付費購買數量為5萬篇,數據購買費用為10萬元;

  籤訂時間為2007年11月13日的合同約定購買數量為11萬篇,數據購買費用為22萬元。

  記者統計了一下,該5份合同所涉的學位論文資料庫使用費總額為72萬元。

  「被告是用公益性掩蓋侵權營利行為的實質。」李孝霖認為,以此計算萬方公司在學位論文資料庫產品方面的銷售收入已達億元。資料庫等信息產品開發成本固然高,但信息產品的再複製成本極低。由此可見經營學位論文資料庫有很高的利潤空間。  

法院向科技部和中信所發出司法建議

  482名碩博士論文侵權案在朝陽法院一審落槌後,該案又有新進展。中國青年報記者從朝陽法院獲悉,法院已就該案中暴露出的問題分別向科技部和中信所發出司法建議。

  朝陽法院稱,中信所對涉案論文的使用已超出了保管論文並供各單位查閱使用的範疇,已構成商業性使用。在482起案件中,有364起案件中信所並未獲得作者的授權,有的甚至沒有與作者所在學校籤訂論文使用協議,而是利用自身作為論文收藏單位的便利,直接將所收藏的學位論文提供給萬方公司使用。

  法院在司法建議書中指出,儘管中信所在482名碩博士論文侵權案中未被列為被告,但是作為資料庫的委託開發單位和學位論文的提供者,仍存在涉訴可能。482起案件判決後,仍存在繼續出現大規模訴訟的可能。

  朝陽法院建議中信所採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儘快對學位論文資料庫中收錄的論文進行梳理,對尚未獲得作者授權的論文補充授權或停止對外許可使用行為;

  二、加強規章制度建設,建立論文分類管理制度,對各學位授予單位寄送的僅供收藏的論文和基於共建學位論文資料庫協議提交的論文進行分庫、分類管理;建立論文著作權審查機制,確保錄入學位論文資料庫中的論文獲得著作權人的明確授權;

  三、理順與相關學位授予單位的合同關係,要求其在徵得論文作者授權時,就論文的使用方式和轉授權情況予以明示和告知,或直接與作者聯繫從作者處獲得相關授權。

  鑑於中信所系科技部直屬的事業單位,法院同時向科技部發出司法建議函,建議科技部加強對中信所的管理,督促中信所根據司法建議的具體內容採取整改措施,規範其對所收藏學位論文的使用,並對不規範的使用行為進行清理。

  本報北京11月26日電

  本報記者 何春中

  (來源:中青在線-中國青年報)

(責任編輯:馬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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