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學術論文涉抄襲被撤銷博士學位,博士狀告母校終審勝訴)
廣州日報客戶端2月20日消息,廣州某重點大學博士生阿偉(化名)在畢業兩年後,被母校撤銷了博士學位,原因是阿偉在攻讀博士期間發表的4篇學術論文的核心內容都是翻譯或者抄襲其它文獻。因不服母校的決定,阿偉告上法院討說法。阿偉認為,涉案4篇論文僅僅是學術論文,不是其博士學位論文,是否抄襲不影響他取得博士學位。
記者今日獲悉,一審法院確認學校作出撤銷阿偉博士學位的決定程序違法。阿偉不服提起上訴,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終審後,判決撤銷學校已作出的撤銷阿偉博士學位的決定,二審法院指出,學校撤銷阿偉博士學位事實尚未查清,程序嚴重違法,為此應予撤銷,但鑑於阿偉有學術論文抄襲行為,學校應當依法進行查處。
畢業後被舉報讀博期間論文抄襲
2010年,32歲的阿偉開始在廣州某重點大學攻讀在職博士研究生,專業為計算機應用技術。2013年12月,阿偉順利畢業並獲得博士學位。不料,在阿偉畢業兩年多後,學校先後收到廣東省教育廳轉來的檢舉揭發阿偉發表的博士論文存在抄襲行為的信訪文件,以及多份舉報阿偉及其導師合作發表的論文存在抄襲行為的電子郵件。
學校展開調查後,形成關於阿偉論文抄襲的說明。依據該說明稱,通過一個多月時間的調查核實,經學院學位委員再次討論並得出總體結論,即阿偉列為博士論文主要成果的4篇論文的核心內容都是翻譯或者抄襲自其它文獻。
2016年6月,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經與會委員討論,決定撤銷阿偉的博士學位。2016年7月,學校作出《關於撤銷阿偉博士學位的決定》,該決定稱,經調查,阿偉博士學位論文的主要成果中,有部分學術論文的核心內容是翻譯或抄襲自其他文獻的行為,情節嚴重,影響惡劣……根據相關規定,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討論審議,決定撤銷阿偉的博士學位。該決定作出三日後,送達給了阿偉,之後學校還通過郵件告知阿偉有申訴的權利。
2016年8月,阿偉提出申訴,對撤銷博士學位的處理結果表示異議。2016年9月,校外專家組出具評審意見,認同對阿偉的處理意見。2016年10月,學校作出《關於阿偉博士學位申訴的回覆》,該回復稱:「……會前學校組織相關專家對你申訴事項和有關材料進行了覆核,會上委員對申訴及覆核情況進行了審議,一致認為對你博士學位的處理是按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執行,程序規範,決定維持學校的處理結果。」
狀告母校欲要回博士學位
對於學校作出撤銷博士學位的決定,阿偉不服,將學校告上了法院,請求法院判決撤銷學校作出的關於撤銷其博士學位決定的文件。
阿偉認為,學校撤銷其博士學位的決定存在嚴重錯誤。「我的博士學位論文不存在抄襲」,阿偉指出,涉案部分學術論文實質上與其博士學位論文正文內容沒有關係,更不屬於其博士學位論文的主要成果。而且,涉案部分學術論文的核心內容不存在翻譯和抄襲,「學術論文的核心內容一定屬於原創,涉案部分學術論文不是對方獨創的核心算法,很多都是教科書、網絡上普遍使用的,引用非原創性的內容定性為抄襲不合適,根據涉案學術論文總體的研究思路和研究內容,很容易判斷根本不是核心算法。」
阿偉還強調,涉案部分學術論文不構成其博士學位論文的主要成果,其核心內容也不存在翻譯抄襲,且在涉案部分學術論文中,其都有自己的觀點,都有創新改進之處。阿偉同時承認,儘管某些涉案學術論文在列出參考書目是有「缺陷」,但並不能說明他把別人的思想、觀念或模式佔為己有。此外,學校撤銷其博士學位的決定違反法定程序,因為學校在調查和處理過程中,未及時向他公開調查程序、處理結論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未讓他查閱調查報告、評審意見等重要證據材料,作出決定前後未讓他申辯以及告知救濟途徑和期限,侵犯了他的知情權、申辯權和救濟權。
學校稱撤銷博士學位決定合法
面對控訴,學校反駁稱,其作出撤銷阿偉博士學位的決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在被舉報的阿偉發表的6篇論文中,除1篇無法在CNKI等網上文庫中找到而無法核實,1篇經徵求原文作者意見認為不構成抄襲外,其他4篇論文的核心內容均翻譯或抄襲自其他文獻,而沒有在文中加以註明其引用來源。根據相關規定,阿偉構成舞弊作偽。
學校稱,涉案翻譯或抄襲的論文是阿偉博士論文的組成部分和主要成果,在4篇「問題」論文中,3篇被列為阿偉博士論文的主要成果,相當於阿偉博士學位論文的第四章和第一章,這些都有證據予以佐證。
針對阿偉提出的程序違法問題,學校回應,其經調查認定阿偉在取得博士學位過程中的舞弊事實,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後,作出撤銷阿偉博士學位的決定,並將決定送達阿偉,通知阿偉可以申訴,之後對其申訴進行評審和複議和回復告知,已充分履行了應當履行的程序,程序合法。
二審法院改判撤銷學校決定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定,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決定撤銷阿偉博士學位前,沒有通知阿偉,也沒有向阿偉說明相關事實根據和理由、擬作出的決定,也未聽取阿偉的陳述及申辯,這不符合正當程序原則,程序違法,但學校作出決定後,告知阿偉可以向其申訴,學校聽取了阿偉的申訴後,組成了校外專家組再次對阿偉的舞弊作偽行為進行調查,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再次召開全體會議,對阿偉的申訴進行了審議,作出關於阿偉博士學位申訴的回覆。雖然學校作出涉訴決定時,沒有保障阿偉享有的程序性權利,但其在阿偉申訴後,聽取了阿偉的陳述、申辯,對有關事實、理由和證據再次進行核實,學位評定委員會再次召開會議審議相關情況,維持了原處理決定,判決學校撤銷重做已無實際意義,但學校在作出涉訴決定時,違反法定程序,應當確認違法。為此,一審判決確認學校關於撤銷阿偉博士學位的決定程序違法。
一審宣判後,阿偉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本案中有初步證據證明阿偉在攻讀博士學位期間發表的學術論文存在抄襲行為,該學術造假行為應當依法查處,學校亦有依法查處的法定職權。法院指出,程序正義是實體正義的保障。在高校依法查處學術造假行為並作出撤銷學位決定時,程序正義顯得尤為重要,沒有正當合理的程序就難以保證真正能查清事實。就本案而言,阿偉的博士學位論文專業性非常強,判斷標準亦十分專業,如果不是專業人員作出評判,如果不允許阿偉參與甚至不聽取阿偉的陳述和申辯,就可能無法判斷涉案學術論文的抄襲對該博士學位論文產生多大影響,就無法判斷阿偉學術論文造假與博士學位撤銷的關聯性。另外,阿偉的博士學位論文2013年通過了查重檢測、通過了論文答辯、通過了學位評定委員會不記名投票並經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現有證據僅能證明阿偉有學術不端行為,至於這種學術不端行為對其博士學位論文關聯程度多大、是否應當撤銷已授予的博士學位,尚屬事實不清。
在程序方面,學校自展開本案調查至作出撤銷阿偉博士學位決定期間,沒有通知阿偉,也沒有聽取阿偉的陳述及申辯,沒有向阿偉說明相關事實根據和理由及擬作出的決定,違反了教育部《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規定和程序正當基本行政法治原則,該程序違法直接影響到事實的查清,侵犯的不僅僅是阿偉程序上的權利,還影響到實體處理,屬於嚴重違法。
二審法院指出,學校自始至終沒有程序意識,沒有當事人權利保護意識,沒有讓阿偉參與任何程序,完全將阿偉排除在外,這種程序重大違法行為不是其後申訴程序可以彌補。
為此,判決撤銷學校作出的關於撤銷阿偉博士學位的決定。鑑於阿偉有學術論文抄襲行為,學校應當依法進行查處。
值得一提的是,二審法院在判決書中寫道:撤銷學位對當事人權益影響十分重大,不僅是對當事人過去的否定,讓數年的含辛茹苦、艱苦付出付諸東流;更是對當事人將來產生的影響,涉及身份資格、生活條件、發展空間和社會評價等多個方面,對當事人的人權、財產權、發展權都會產生重大影響。公權力行使對當事人做出任何有重大影響的行為都必須合法、審慎,要事實清楚、程序正當、依據充分、處理得當。
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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