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藥公司被曝採購3000斤穿山甲片
供貨方稱是存貨;公司人員透露以每公斤18萬元價格賣出;安徽省林業廳批准採購行為遭質疑
新《野生動物保護法》第26條規定,禁止出售、收購、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圖 視覺中國
2月16日晚,微信公眾號「原本山川」發文稱,「穿山甲瀕臨滅絕主要因為食用和藥用,不僅食用要禁止,所謂合法藥用也要禁止」。該帖子還披露安徽省林業廳批准同仁堂(亳州)飲片有限責任公司從四川省華堂藥業有限公司購入已封存的穿山甲片1500公斤。
2月17日上午,安徽省林業廳向新京報記者證實,確有此行政許可決定書。而供貨的四川省華堂藥業有限公司表示,出售的穿山甲片都是以前的存貨。不過,該公司並未透露穿山甲片的具體來歷。
昨日下午,國家林業局新聞處相關工作人員作出回應,他表示,近期接到很多媒體關於穿山甲保護的採訪電話,由於業務部門工作很多,將於下周視情況決定是否召開發布會或以其他形式進行答覆。
採購穿山甲片需林業部門下指標
昨日上午,北京同仁堂(亳州)飲片有限責任公司辦公室負責人告訴新京報記者,去年公司向亳州市林業局申請辦理了穿山甲片的行政許可,然後逐級申報到安徽省林業廳。該負責人稱,新的《野生動物保護法》實施前,如果要購買、運輸國家級保護動物的屍體或身體組成部分,全國各地的審批方式都一樣,逐級申報、審批。購買穿山甲片的行政許可指標由國家林業部門下發到各省,當省裡還有指標剩餘時,才能繼續辦理相關的購買手續。
記者從安徽省林業廳官網可以查到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林審準〔2016〕276號)。其中表述稱,準予北京同仁堂(亳州)飲片有限責任公司從四川省華堂藥業有限公司購入已封存的穿山甲片1500公斤,用作飲片生產的原材料。落款時間為2016年12月30日。
昨日記者聯繫了上述許可證的審查部門安徽省林業廳自然保護管理站,一名顧姓站長告訴記者,頒發此類許可證明並無程序問題,準許企業購入已封存的穿山甲片也合乎規定。「我們行政許可的都是封存的東西,是按照國家林業局統一要求的。具體的封存工作是屬地進行,但是封存過程要經過國家林業局,他們專門有一套機構(負責)。」
安徽省林業廳駐政務服務中心窗口的張科長告訴新京報記者,相關人士在申報穿山甲片收購的材料時,需經由當地林業部門初審。如果材料符合要求,他們會將材料交到林業廳,由林業廳組織專家進行評審,並提供評審意見。
新京報記者以諮詢購買穿山甲片為由,聯繫四川省華堂藥業有限公司總經理顏齊明。顏齊明在電話裡稱,公司剩餘的穿山甲片的指標已不多,但他不肯透露具體指標數,「如果要買,必須要有林業部門審批的行政許可。」新京報記者也聯繫到該公司的一位財務人員。對方透露,他們的穿山甲片以每公斤18萬元的價格賣給了同仁堂亳州公司。
封存的穿山甲片從何而來?
關於封存的穿山甲片的來歷,顏齊明稱,都是以前的存貨,「不是說現在是保護動物嘛,都是以前庫存下來的東西,後面就有指標了。」但顏齊明不願透露其穿山甲片的具體來歷。
亳州同仁堂辦公室負責人表示,只要銷售穿山甲片的公司能提供國家批准的合法手續,就說明國家認可,如果是以前封存的,會有封存證明,封存證明也由林業部門出具。申報購買指標時,同仁堂亳州公司給當地林業部門提供封存證明,林業部門認為合法,通過了審批。
對於穿山甲片的來源,安徽省林業廳駐政務服務中心窗口的張科長表示,封存的穿山甲片並不一定是由執法部門查沒的。從其了解的情況來看,在國內進行的合法穿山甲片買賣,來源是庫存的情況比較多,執法部門查沒和從國外進口的情況相對較少。
至於如何證明穿山甲片合法,張科長稱,穿山甲片的每一次買賣,都需有國家林業局的行政許可批文。穿山甲片的箱子上有封條,並蓋有公章。
亳州同仁堂:現在已不能申請購買
亳州同仁堂辦公室負責人表示,因為新的《野生動物保護法》今年開始實施,所以全國現在都不受理野生動物的行政許可事項,現在全國暫時都不能申請購買,也不能申請賣出。如果要申請,需要等國家的通知下來。「他(國家林業部門)說什麼時候能報,就什麼時候能報了,他說不能報,就一直不能報了。」
「現在可能審批部門的級別也會變,不知道是國家還是當地的省廳來辦。」上述負責人說,「國家穿山甲這塊管控很嚴,我們也不知道該怎麼申報呢?新的法規出來,具體要怎麼報,肯定流程要變。」
該負責人還表示,此前購買穿山甲片,除了申請方要經過審批,賣方所在地的林業部門也要出具購進、運輸的審批。「買的地方不一樣,要出的手續也不一樣。」
在安徽省政府政務服務中心官網,記者查詢到國家二級或省一級保護野生動物或其產品出售、收購、利用許可(辦事指南)。指南規定,申報材料中需要提供證明國家二級或省一級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或其產品合法來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包括特許獵捕證、馴養繁殖許可證、進出口許可證、執法查沒物品處理文書、購銷發票、個體譜系證明、野生動物經營利用管理專用標識、活體野生動物標識等。
■ 質疑
合法買賣是瀕危主因之一?
網友「原本山川」認為,上述行政審批權力將穿山甲製品買賣合法化,成為導致其瀕危的主因之一。文章稱,「即便穿山甲鱗片來源是明確的,但只要這個缺口存在,一定會有無數非法來源的鱗片流入其中。因此,林業部門就成了穿山甲利用的最大推手。」
該文章作者認為,要解決這個問題,應由國家林業局出面發文,撤銷林業系統關於穿山甲製品的審批權力,並牽頭組織力量對現有的穿山甲製品,無論是庫存還是成品,全部進行銷毀,從根本上切斷貿易的鏈條。
據了解,新版《野生動物保護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亳州同仁堂在該法修訂通過的前兩天,拿到安徽省林業廳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的法律依據是原《野生動物保護法》的第22條,禁止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因科學研究、馴養繁殖、展覽等特殊情況,需要出售、收購、利用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必須經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購、利用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准。」
修訂後的《野生動物保護法》對此做了修改。新《野生動物保護法》第26條規定,禁止出售、收購、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 說法
「停止入藥面臨困境」
華南師範大學生命科學學院教授吳詩寶多年從事穿山甲研究。他向新京報記者表示,穿山甲在計劃經濟時代是可以收購的,收購之後由國家保存。但從上世紀80年代以後,就不再進行收購了。 對於目前一些公司庫存的穿山甲片,吳詩寶表示,庫存的穿山甲片中,有一些是收購留下來的。他還提到,以前穿山甲的來源比較混亂,包括走私、收購、查沒等渠道。
吳詩寶介紹,從警方查獲的穿山甲來看,主要包括藥用的甲片,以及食用的活體和凍體。對於林業部門應停止對穿山甲製品審批的觀點,在吳詩寶看來,有一定道理可以考慮。如果能夠停止對穿山甲的利用,走私、獵殺等行為將大大減少。但吳詩寶也坦言,目前存在一個可操作性的問題。他說,穿山甲是藥用動物,如果禁止穿山甲入藥的話,將在藥廠生產,人民的生命健康等方面面臨問題。
對於穿山甲的保護,吳詩寶表示,在保護方面我們國家的法律是很健全的,但是在執法時存在執法難,以及有時執法不到位的問題。「如果不採取有效措施,這個物種可能會走向滅絕。」(記者 付珊 賈世煜 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