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6月6日,上海海關官網發布上海海關關於義烏市振立商品採購有限公司出口侵犯 「LA 圖形」等商標專用權的帽子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滬關知字〔2018〕第11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關知字〔2018〕第116號
當事人姓名/名稱:義烏市振立商品採購有限公司
海關註冊編碼:3318961E8G
法定代表人:梁林
住址/地址:浙江省義烏市後宅街道金城社區遺安二區22幢1單元406室
當事人委託金華市海悅報關代理有限公司,於2018年6月11日,以市場採購方式向海關申報出口智利一批帽子等。經查,實際出口貨物中,有標有「LA 圖形」商標的帽子2540個、標有「NY 圖形」商標的帽子1080個,價值合計1460.03美元。對於上述貨物,「LA 圖形」及「NY圖形商標」商標權利人棒球主盟資產公司認為屬於侵犯其商標專用權的貨物,並向我關提出採取智慧財產權保護措施的申請。
我關經調查,認為當事人出口貨物上使用的「LA 圖形」、「NY 圖形」商標,與商標權人註冊的「LA 圖形」、「NY 圖形」商標相同,且事先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該貨物屬於侵犯棒球主盟資產公司「LA 圖形」、「NY 圖形」商標專用權的貨物。當事人出口上述貨物的行為已構成出口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貨物的行為。
以上有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海關查驗記錄、權利人權利證明、當事人查問筆錄等材料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我關決定沒收上述標有「LA 圖形」商標的帽子2540個、標有「NY 圖形」商標的帽子1080個,並處罰人民幣1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海關總署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19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