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申請註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註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在商標評審案件當中,此條款使用頻率極高。本文結合思道閣商標無效宣告案對中文商標與英文商標近似的判斷問題予以闡述。
◎基本案情
第10938322號思道閣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由寧波市江北翰元玩具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請人)於2012年5月18日提出註冊申請,2015年8月7日獲準註冊,核定使用在第20類嬰兒床等商品上。
2015年11月19日,該商標被斯託克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請人)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理由是:申請人是世界著名的嬰兒車及嬰兒用品生產公司,在包括中國在內的世界範圍內享有較高知名度。申請人的STOKKE品牌在中國大陸市場上通常被相關公眾稱呼為思道閣,STOKKE與思道閣之間經長期廣泛的宣傳使用已形成對應關係。據此,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第20類商品上的國際註冊第G891394號STOKKE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以及在第12類商品上的國際註冊第G891394H號STOKKE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分別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綜上,申請人請求依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等規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裁定結果
商評委經審理認為,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嬰兒床等全部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家具、嬰兒車和輕便四輪嬰兒車等商品屬於類似商品。同時,從申請人提交的其商標在百度網、淘寶網、新華網等各類門戶網站、母嬰專業網站、大型購物網站的使用證據可知,申請人的STOKKE與思道閣之間已形成對應關係,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共存於市場,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具有關聯,從而產生混淆。因此,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分別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的申請註冊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應予宣告無效。
◎評 析
根據2016年12月公布的《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商標近似是指商標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近似,商標圖形的構圖、著色、外觀近似,或者文字和圖形組合的整體排列組合方式和外觀近似,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
關於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判定,一是應認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是否屬於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二是應從商標本身的形、音、義和整體表現形式等方面,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採取整體觀察與比對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斷商標標誌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同時考慮商標本身顯著性、在先商標知名度及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等因素。
從本案審理可以看出,商評委在判斷中文商標與英文商標是否構成近似時,主要考慮中文商標與英文商標之間是否具有對應關係,以及這種對應關係是否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這種對應關係可以是天然的因文字本身含義具有的對應關係,也可以是通過使用在特定範圍內形成的對應關係。本案裁定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體現出打擊惡意註冊、維護公平市場秩序的立法初衷。
□商 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