麥當勞「麥辣」商標被駁回?法院改判:具備商標顯著性,允許註冊

2021-01-07 錦諾智慧財產權

麥當勞

作為西式的快餐產品

一直備受人們的喜愛

而提起「麥辣」

我們大概就會想到「麥辣雞腿堡」,「麥辣雞翅」

這些聽起來很可口的食物

所以「麥辣」也成為了麥當勞的代言詞之一

自然而然

麥當勞也就申請了此商標

但沒想到的是

「麥辣」剛一註冊,便被駁回

「麥辣」註冊時被駁回

麥辣

有3枚「麥辣」商標由麥當勞公司於2018年4月26日提出註冊申請,用於和食品相關的第29類、30類和43類。

國知局駁回的理由為「麥辣」使用在指定商品或服務上直接表示了商品或服務的口味等特點,構成了《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之情形,即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不得作為商標註冊,駁回其申請。

對此麥當勞公司不服,向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

商標反轉註冊

麥辣

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審理認為:雖然訴爭商標中「麥」字通常指代「麥子」,「辣」是形容食物味道的文字,但「麥辣」是臆造詞,既非日常生活中形容口味的通用詞語,也沒有成為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的同業經營者用於描述上述商品特點的常用表達。

基於此,一審法院判決「麥辣」商標具有固有顯著性,能夠起到識別和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未違反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被訴決定對此認定有誤,本院依法予以糾正。

隨後,國家知識產權局對一審判決不服,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訴。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2013年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判斷訴爭標誌是否屬於該款規定的不得作為商標註冊的標誌,應結合該標誌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以相關公眾的通常認知為依據,以該標誌能否起到標識、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作為判斷標準。

訴爭商標為中文「麥辣」,雖然訴爭商標中「麥」通常是指一種糧食,「辣」通常是指一種味道,但「麥辣」並非常見中文詞組,以相關公眾的通常認知,能夠起到標識、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最終駁回了國家知識產權局的上訴,維持了一審判決。

至此,「麥辣」商標相當於獲得了註冊,成功反轉。

不管大企業也好,小公司也好;

商標註冊的時候,遇到註冊問題的波折是再正常不過的事情。

在初審遇到阻礙後,還尚且不用灰心,

重新整理好材料去提出上訴,很多時候都會有意外之喜~

國家知識產權局與麥當勞公司其他二審行政判決書

麥辣

中華人民共和國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2020)京行終3521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住所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海澱區。

法定代表人:申長雨,局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姚曉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麥當勞公司,住所地美利堅合眾國伊利諾斯州。

法定代表人:安吉拉·斯蒂爾,法務總監。

委託訴訟代理人:魯雪,北京市萬慧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王亞寬,北京市萬慧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簡稱國家知識產權局)因商標申請駁回覆審行政糾紛一案,不服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簡稱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2019)京73行初14368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20年7月30日受理本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審理查明:

一、訴爭商標

1.申請人:麥當勞公司。

2.申請號:30514451。

3.申請日期:2018年4月26日。

4.指定使用服務(第43類,類似群4301-4304;4306):日間託兒所(看孩子);烹飪設備出租;旅遊房屋出租;咖啡館;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照明設備出租;會議室出租;養老院;飲水機出租;餐館。

二、被訴決定

商評字[2019]第158299號《關於第30514451號「麥辣」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被訴決定作出時間:2019年7月9日。

被訴決定認定:訴爭商標違反了2013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2013年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駁回訴爭商標在覆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

三、其他事實

原審訴訟中,麥當勞公司提交麥當勞公司的官網、麥當勞麥樂送餐廳信息公示、世界品牌500強排行榜、BrandZ排名情況、含有「辣」字商標註冊信息、「7分甜」商標信息、「小而香」商標信息等證據及在先判決,用於支持其訴訟請求。

麥當勞公司明確表示對被訴決定作出的行政程序不持異議。

麥當勞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限內向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認為,雖然訴爭商標中「麥」字通常指代「麥子」,「辣」是形容食物味道的文字,但「麥辣」是臆造詞,既非日常生活中形容口味的通用詞語,也沒有成為訴爭商標指定使用服務的同業經營者用於描述上述服務特點的常用表達。訴爭商標並非直接描述性的商標,該商標具有固有顯著性,能夠起到識別和區分服務來源的作用,未違反2013年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被訴決定對此認定有誤,予以糾正。

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判決:一、撤銷被訴決定;二、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決定。

國家知識產權局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維持被訴決定。其主要上訴理由是:訴爭商標「麥辣」使用在指定服務上直接表示了服務的相關產品的口味等特點,整體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性,已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所指情形,麥當勞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通過實際使用獲得了具有識別意義的顯著性。

麥當勞公司服從原審判決。

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證據採信得當,且有被訴決定、訴爭商標檔案、各方當事人在行政程序和訴訟程序中提交的證據,以及當事人陳述等在案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2013年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判斷訴爭標誌是否屬於該款規定的不得作為商標註冊的標誌,應結合該標誌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以相關公眾的通常認知為依據,以該標誌能否起到標識、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作為判斷標準。

本案中,訴爭商標為中文「麥辣」,雖然訴爭商標中「麥」通常是指一種糧食,「辣」通常是指一種味道,但「麥辣」並非常見中文詞組,指定使用在「日間託兒所(看孩子);烹飪設備出租;旅遊房屋出租;咖啡館;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照明設備出租;會議室出租;養老院;飲水機出租;餐館」服務上,並非僅直接表示了服務的相關商品的原料、口味等特點,以相關公眾的通常認知,能夠起到標識、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因此,訴爭商標的申請註冊未違反2013年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的相關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理程序合法,依法應予維持。國家知識產權局的相關上訴理由缺乏法律和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一百元,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負擔(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一百元,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樊 雪

審判員 王曉穎

審判員 宋 川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書記員 宋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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