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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商標:
背景
2007年9月,蘭州商業聯合會作為申報主體,向國家商標局提起了 " 蘭州牛肉拉麵 " 商標註冊申請。2010年3月28日該商標被準予註冊,並進行了公告,商標專用權期限從 2010年3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核准使用在第43類餐廳等服務上。
2016 年10月10日,河北滄州市個人王某某就 " 蘭州牛肉拉麵 " 商標提出異議。他認為,該商標作為普通商標卻含有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名稱,違反了《商標法》相關規定,此外該商標缺乏相應的顯著性,不應獲得核准註冊,因此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請求將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無效宣告裁定書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於2017年11月30日作出無效宣告裁定書,宣告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其理由為:
「蘭州牛肉拉麵」是甘肅省蘭州地區的風味小吃,因此,爭議商標「蘭州牛肉拉麵Lanzhou Niurou Lamian及圖」整體缺乏顯著性,不易被相關公眾作為商標識別,故予以無效宣告。
蘭州商業聯合會不服裁定,向北京知產法院起訴。
北京知產法院認為爭議焦點是:爭議商標是否缺乏顯著性?
單獨考慮爭議商標的文字與拼音部分,確實缺乏顯著性,不易被相關公眾作為商標標識識別。但是,爭議商標的圖形部分佔據了爭議商標整體的大部分內容,且其圖形具有獨特的設計,使用在爭議商標所指定使用的服務上具有顯著性,且爭議商標整體經過長期、廣泛的宣傳使用,能夠使相關公眾區分服務來源,其整體顯著性進一步得到了加強,加之在爭議商標申請過程中,蘭州商業協會標示放棄對爭議商標的文字與拼音部分的專用權。因此,爭議商標整體上具有顯著性,可以作為商標註冊。
因此,北京知產法院判決撤銷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與王某某不服,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訴。
北京高院認為:
商標的基本功能在於特定標誌通過使用在商品或者服務上,能夠實現使相關公眾基於該標誌識別商標或服務來源的作用,而無論該標誌的組成來源於臆造或是公有領域已經存在的客體,只要能夠實現上述的識別性,則具有了固有顯著性,通常而言,在判斷標誌本身是否具有顯著性時,應當圍繞下列因素進行考量:
1、標誌本身與其指定的商品或服務的關聯程度。一般而言,標誌本身與其指定使用的商標或服務的關聯程度越低,則其作為商標進行認知的可能性越大;若標誌本身與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的關聯程度越高,則其作為商標進行認知的可能性越小。正是基於此,若標誌本身直接指代了其所要標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通用名稱、或直接描述了該商品或服務的自身特點時,通常認為該標誌本身缺乏顯著性。
2、判斷主體應以具體商品或服務領域中相關公眾的普遍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為依據。在此應當注意的是,針對不同商品或服務的具體類別、屬性、功能等本質特性的差異,相關公眾所表現的具體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也會存在不同,故應當結合具體的商品或服務作出符合市場客觀化標準的判斷。
3、判斷過程中應當以標誌的整體為原則。關於訴爭標是否具有顯著性的認知,應當結合訴爭標誌的整體構成要素進行判斷,不應單一、割裂的對特定構成要素進行分析,而忽視各個要素組合而成的訴爭標誌的整體含義與表達形式。
本案中,雖然爭議商標除文字及字母「蘭州牛肉拉麵Lanzhou Niurou Lamian」之外,還有圖形部分組成,但是從我國相關公眾的認知習慣,其整體上並未名下形成區別於文字部分的含義或視覺效果。相關公眾在認讀爭議商標時,仍然會將其認知為是甘肅省蘭州地區的風味小吃,故爭議商標作為標示商品來源商標的功能較弱,不易被相關公眾予以識別,缺乏固有顯著性。
根據2001年商標法第11條第2款的規定,前款所列標誌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徵,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註冊。
在標誌自身缺乏顯著性的情況下,其並不當然失去作為商標獲準註冊的可能性,該標誌亦可以通過在市場流通、經營過程中的實際使用,獲得其固有含義之外的「第二含義」,即通過實際、有效使用獲得顯著性,在判斷標識是否通過使用獲得顯著性時,應當結合以下因素進行考量:1、該標誌實際使用的方式、效果、作用,即是否有以商標的方式進行使用,在此應當以是否能夠達到識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為判斷基準;2、該標誌實際持續使用的時間、地域、範圍、銷售規模等經營情況;3、該標誌在相關公眾中的知曉程度;4、該標誌通過使用具有顯著性的其他因素。在此需要指出,審查判斷標誌是否通過使用獲得顯著性,應當區分授權階段和確權階段的實質差異,若訴爭商標已經核准註冊後,其核准註冊後的實際使用、宣傳情況應當予以考量。
本案中,考慮到蘭州商業聯合會提交的爭議商標使用、宣傳的證據,使用該標誌的店鋪覆蓋全國幾乎全部的省市,規模達到4000餘家,年營業額數百億元,而且使用了長達近十年,在此情況下,訴爭商標通過使用、宣傳,相關公眾能夠結合其圖形部分對商品的來源進行認知,即獲得「第二含義」,同時,若僅以爭議商標缺乏固有顯著性,即將持續使用較長切規模較大的商標予以宣告無效,勢必將造成相關公眾意見形成的基於該商標對具體商品品質、特點、聲譽對應認知的損耗,並不有利於商標註冊制度的健康發展。因此,在蘭州商業聯合會已經能夠舉證證明爭議商標通過持續使用、宣傳具有「第二含義」,實現商標基本功能的情況下,應當維持其有效註冊。
因此,北京高院判決駁回上述,維持原判。
思考:
一、商標的顯著性是商標能夠獲準註冊的前提條件,顯著性是指商標所具有的標示企業商品或服務出處並使之區別於其他企業之商品或服務的屬性。
二、商標顯著性分為固有顯著性和獲得顯著性,商標的固有顯著性是商標標誌本身就具有識別商品服務和來源的作用,比如Apple用在電腦上,本身就有很強的顯著性。商標的獲得顯著性是指在標誌本身缺乏顯著性的情況下,其並不當然失去作為商標獲準註冊的可能性,該標誌亦可以通過在市場流通、經營過程中的實際使用,獲得其固有含義之外的「第二含義」,即通過實際、有效使用獲得顯著性。
在判斷標誌是否通過使用獲得顯著性時,應當結合以下因素進行考量:
1、該標誌實際使用的方式、效果、作用,即是否以商標的方式進行使用;
2、該標誌實際持續使用的時間、地域、範圍、銷售規模等經營情況;
3、該標誌在相關公眾中的知曉程度;
4、該標誌通過使用具有顯著性的其他因素。
三、審查判斷標誌是否通過使用獲得顯著性,一般應以提出商標註冊申請時的事實狀態為準,但如果在後續的審查程序中,當事人有充分證據能夠證明訴爭標誌從申請時至案件審理時持續進行使用,並通過實際、有效使用確已獲得顯著性的,從節約司法資源和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視角出發,亦應當對訴爭商標註冊申請日後的證據一併予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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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 全球區塊鏈合規聯盟 BC_ComplianceUnion/ 作者:區塊鏈法律合規聯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