貝比贊公司為第G1093881H號「YOYO」商標(訴爭商標)的商標權人,該商標於2014年12月4日就領土延伸申請審查結束,核定使用在第12類:「小推車、嬰兒車頂棚、嬰兒車、帶篷童車、發動機艙」商品上。
2015年12月21日,寶蓓悠公司以第6416036號「悠悠」商標、第3435818號「YOYO唷唷」商標作為引證商標,針對訴爭商標向商評委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商評委與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均認為,訴爭商標「YOYO」為純文字商標,引證商標為中文「悠悠」,在案證據尚不能夠證明英文「YOYO」唯一指向「悠悠球」,且與引證商標形成一一對應關係,因此兩商標未構成近似商標,共存於嬰兒車等商品上一般不易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或誤認,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且寶蓓悠公司並未提交證據證明其系第3435818號「YOYO唷唷」商標的商標權人或利害關係人,故其基於第3435818號「YOYO唷唷」商標提出的訴請理由,不予支持。遂對訴爭商標予以維持。
寶蓓悠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二審,理由之一為訴爭商標申請是在第3435818號「YOYO唷唷」商標被撤銷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的,違反了商標法第五十條的規定,不應予以核准註冊。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註冊商標被撤銷、被宣告無效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如果不設置一定時間的隔離期限就核准新的相同或近似商標註冊,有可能被撤銷、宣告無效或者期滿不續展商標的商品或者服務尚未退出市場,而使用新商標的商品或者服務已投入市場,二者共存,易使消費者混淆誤認。因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銷的註冊商標沒有進入市場,不存在與新商標共存的情形,因此,在先相同或近似的註冊商標因連續三年不使用被撤銷的,不適用商標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由於第3435818號商標因連續三年不使用被撤銷,故訴爭商標的申請註冊不違反商標法第五十條的規定。遂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判決。
供稿:任雪
編輯:任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