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澎湃新聞
原標題:起底中國雲銅|十餘年「雲銅」商標之爭,新商標法下重新審視
香港註冊的「中字頭」企業中國雲銅(集團)有限公司(下稱「中國雲銅」)、美國奧洛海集團公司(下稱「美國奧洛海」)、雲南雲瑞之祥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下稱「雲瑞之祥」)三方,從去年開始自導自演的一場商標轉讓「內部戲碼」引發外界關注。這三家企業的背後,隱藏著一群共同的股東。
三家頻繁轉手的核心——「雲銅」商標,實際上自申請註冊以來便糾紛頻起。部分「雲銅」商標的最早註冊者雲南銅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雲南銅業」,000878)及其母公司雲南銅業(集團)有限公司(下稱「雲南銅業集團」)和雲瑞之祥之間在2008年商標申請註冊之後開展爭奪戰。
對前身為1958年成立的原雲南冶煉廠的雲南銅業來說,儘管對「雲銅」字號使用在先,然而其此前註冊的8個大類的「雲銅」商標於2016年、2017年因連續三年不使用等原因陸續被撤銷。上市公司就中國雲銅從美國公司天價買商標事件發布的澄清公告則提到,公司主產品陰極銅、黃金和白銀所使用註冊商標實際上均為 「鐵峰」牌。
而雲瑞之祥和中國雲銅儘管手握大批「雲銅」商標,數十年來一直堅稱「對方侵權」,但其展示給外界的形象則是「碰瓷央企」、「惡意搶註在先使用商標」。
這場外界看來複雜複雜的商標爭奪戰,放在最新的修改的《商標法》下重新審視情況會如何?國家知識產權局在2019年6月25日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19年修正)》,相關問題解讀中提到:在囤積註冊行為的規制方面,法律中僅有原則性規定,缺乏直接的、明確的、可操作性的條款,導致實際操作中打擊力度不夠。本次修改是從源頭上制止惡意申請註冊行為,使商標申請註冊回歸以使用為目的的制度本源。這次修改將實現打擊惡意註冊的關口前移。
北京市一家律師事務所的一名律師在接受澎湃新聞記者採訪時表示,一家像雲瑞之祥這樣的文化傳播公司大批量註冊和自己主營業務無關的商標,在新《商標法》下,「這種行為完全可以認為是惡意搶註,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搶先註冊他人具有影響的品牌。」他同時認為,作為一家歷史悠久、對「雲銅」字號在先使用的企業,雲南銅業「在智慧財產權保護方面非常失敗。」
雲南銅業巨頭在當地遭遇另一家「雲銅」
2008年1月21日,雲南雲瑞之祥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下稱「雲瑞之祥」)在昆明市五華區註冊成立,註冊資本100萬人民幣。最早股東為朱斌、李玉湘、葉芮均,分別認繳出資額5萬元、5萬元、90萬元。目前,該公司股東為葉芮均、徐睿景和李玉湘,分別佔股75%、15%、10%,法定代表人為徐睿景。
雲瑞之祥的成立,給雲南當地銅業巨頭雲南銅業(集團)有限公司(下稱「雲銅集團」)及旗下上市公司雲南銅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雲南銅業」,000878)帶來了長達十餘年的司法糾紛。雲南銅業前身為1958年成立的原雲南冶煉廠,於1998年5月在深交所上市,是國內有色金屬央企中鋁集團銅產業唯一上市公司和核心平臺。
在雲瑞之祥註冊「雲銅」商標之前,對於外界來說,「雲銅」指代的就是雲銅集團或者雲南銅業。雲南省政府在2008年出臺的《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商標戰略工作的實施意見》中也明確,「要下大力氣重點培育、扶持和創建中國馳名商標,有色金屬產業中的『雲銅』在內的一批商標被認為已基本具備了中國馳名商標的條件,應作為雲南省申報和創建中國馳名商標的第一梯隊」。
然而,中國商標網信息顯示,儘管被當地政府認為具備了中國馳名商標的條件,但實際上直到2008年1月16日,雲南銅業才開始申請了8類商標權的註冊。現行《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即尼斯分類,NCL)將商品和服務分成45個大類,其中商品為1-34類,服務為35-45類。雲銅銅業當時申請的是1類、6類、7類、14類、36類、39類、40類、42類中的部分商品/服務。
和雲南銅業形成鮮明對比的是,成立不久的雲瑞之祥即開始註冊大量「雲銅「商標」。截至2008年9月,雲瑞之祥已經申請了全部45個大類的 「雲銅」商標註冊。
上述律師對澎湃新聞記者表示,「商標保護是按類別和群組,比如第25類中服裝、鞋、帽子、襪都不一樣,申請人就可以在第25類上按群組去保護。」該律師同時提到,有些大型企業或實力較強的企業在註冊商標時往往45個大類全部申請註冊,「此前一些企業採取這種全類別註冊方式,就很大程度上堵住他人惡意搶註的機會。」
他認為,雲南銅業作為一家歷史悠久的企業有在先使用優勢,但看起來並不積極作為,「在智慧財產權保護方面其實非常失敗。」
十餘年商標之爭,雲南省工商局也被告上法庭
2008年的這波申請註冊,帶來了此後長達十餘年的訴訟。
2009年國家工商局對「雲銅」商標註冊進行公告時,雲南銅業和雲瑞之祥即均對對方申請商標進行了全面異議。
其中,雙方訴訟中較為典型且在雲南引發轟動的一樁是2018年中國雲銅將雲南省行政管理局告上了法庭,雲南銅業作為第三人參加了訴訟。
事件起源於2015年4月,中國雲銅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提出申請,撤銷雲銅股份「雲銅」第40類商標,原因系雲銅股份連續3年不適用該商標。國家商標局受理後於2015年12月28日作出了撤銷該商標的決定。雲銅股份隨後申請覆審,但最終仍於2017年3月27日由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正式公告撤銷該商標。
不過,在此期間,雲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於2015年11月12日在官網發布,雲南銅業的「雲銅」第40類商標為著名商標的初審認定公示。2016年3月,雲南銅業「雲銅」商標首次獲評雲南省著名商標,同時續展為昆明市知名商標(此前2012年已認定)。
據云銅集團彼時對外發布的消息,2015年5月,雲南銅業法律部積極準備材料,在雲銅股份冶煉加工總廠、營銷分公司、財務部、檢驗分析中心等有關部門的配合下,向昆明市高新區工商局申請「雲銅」商標為雲南省著名商標。經過區、市、省級工商行政部門的層層評選,雲南銅業的「雲銅」商標最終獲評。
中國雲銅稱,其隨後兩次書面向雲南省工商局提出異議,但未得到答覆。因此,中國雲銅將雲南省工商局告上法庭,同時也將雲銅股份列為第三人告上法庭,要求判定行政不作為成立,同時判令雲南省工商局撤銷該認定。
2018年7月,上述案件在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雲南省工商局的代理人認為,本案為行政訴訟,但首先中國雲銅不具備行政訴訟主體資格,並非本案適格的原告。在該行政行為中,原告並非行政相對人,而且原告也並無任何證據證明,該行為已經或可能會對其產生影響,因此原告也並非利害關係人。
另外,雲南省工商局依照相關辦法規定,認定雲銅股份的第40類「雲銅」商標為「雲南省著名商標」,該行政行為合法,程序合法。而且雲南省工商局已經對原告中國雲銅提出的異議進行了調查審核,確實履行了法定職責。中國雲銅以雲銅股份連續3年不使用「雲銅」第40類商標為由,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提出撤銷商標的申請。但該案目前仍在訴訟中,被申請商標在作出最終撤銷決定前,該商標依然是合法有效的註冊商標,因此,原告中國雲銅提出的異議理由不成立。
值得注意的是,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在2017年3月正式公告撤銷該商標後,又在當年6月發布了無效公告,原因系該商標已進入司法應訴階段,撤銷覆審裁定尚未生效。
同時,雲南省工商局的代理人認為,智慧財產權糾紛的訴訟時效為6個月,但中國雲銅在公示「雲南省著名商標」後1年多才提起訴訟,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
雲銅股份的代理人則表示,「自2008年起,中國雲銅和該公司股東的另一家公司雲瑞之祥就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瘋狂全類別通過搶註『雲銅』商標,並在報刊、網際網路上大肆宣揚叫賣,還在香港註冊了含有『雲銅集團』字號的企業」,據云銅股份了解,香港雲銅股東現在仍在北京等地大量註冊含有「雲銅」的企業,「目的就是要雲銅股份和雲銅集團向其購買『雲銅』商標,以獲取高額收入」,而雲瑞之祥公司事實上是一家做茶葉的公司。「對方公司實際上是惡意搶註商標,而且想以此牟利。」
一方擁有商標,另一方在先使用
值得注意的是,雙方多年商標權之後,雲南銅業此前在2008年1月註冊的8類「雲銅」商標中,6類已經被撤銷。中國商標局信息顯示,目前僅剩第14類和第40類在撤銷後因進入司法應訴階段而暫時撤銷無效。
雲南銅業的主產品陰極銅、黃金和白銀所使用註冊商標實際上也均為 「鐵峰」牌。
而中國雲銅和雲瑞之祥在起訴「雲銅」商標被侵權時也並沒有取得全勝。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民事判決書(2018)京73民終2219號顯示,雲瑞之祥與雲南銅業集團和百度公司因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向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提取上訴。
雲瑞之祥稱公司擁有所主張的45件「雲銅」商標的所有權,而雲南銅業集團則沒有任何一項合法的「雲銅」智慧財產權。
雲瑞之祥主張的百度公司、雲南銅業公司侵權行為為:第一,雲南銅業集團在商業經營活動、官方網站、微信公眾號、機構建築物等處將「雲銅」作為企業簡稱、字號使用,造成其經營困難,構成對其45個商標權的侵害,違反了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七)項;同時違反了商標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雲南銅業集團使用「雲銅」在百度網中進行推廣,使得與其相關的搜索結果排在雲瑞之祥公司之前,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項;百度公司對雲南銅業公司在百度網中的侵權行為提供了幫助,違反了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六)項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項,亦應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最終認為,由查明事實可知,在雲瑞之祥申請註冊涉案商標之前,雲南銅業集團已經廣泛使用「雲銅」「雲銅集團」,在案證據如多家媒體的採訪報導等亦均使用了「雲銅」指代雲南銅業公司。結合雲南銅業集團多年以來的經營情況、雲瑞之祥對訴爭商標的實際使用情況等因素綜合考量,一審法院認定雲南銅業集團的行為未構成侵害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之情形,並無不當。另外,各方均確認涉案搜索結果屬於自然搜索結果,且並無證據證明雲南銅業集團、百度公司實施了不正當競爭行為,一審法院據此對雲瑞之祥公司相關訴訟請求未予支持,亦無不妥。
法院最終駁回雲瑞之祥請求,且由雲瑞之祥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
打官司打到幼兒園
另外還有(2018)最高法民申3122號文書顯示,雲瑞之祥因與昆明市五華區雲銅幼兒園(下稱「雲銅幼兒園」)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不服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雲銅幼兒園於2009年1月12日登記成立,其前身是雲冶幼兒園,系雲南冶煉廠下屬幼兒園。因雲南冶煉廠破產重組為雲南雲銅鋅業股份有限公司,包括雲銅幼兒園在內的雲冶社區內的學校、幼兒園等機構,單位名稱中的字號均相應更改為「雲銅」。
雲瑞之祥提出主要理由是:
第一,在雲瑞之祥 「雲銅」商標申請註冊在先的情況下,雲銅幼兒園仍將「雲銅」註冊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字號,且雲銅幼兒園與雲瑞之祥公司成立的「昆明市雲銅幼兒藝術培訓中心」在同一轄區,同為幼兒教育培訓機構,引起社會公眾的混淆誤認,損害了雲瑞之祥公司的合法商譽;
第二,雲銅幼兒園在經營場所大樓外部樓頂公開懸掛「雲銅幼兒園」招牌,並在網際網路上以「雲銅幼兒園」為名發布商業招生廣告,屬於突出使用;
第三,雲銅幼兒園涉嫌犯罪,其非法利用國有資產,以非法承包方式成立民辦非營利單位,進行非法商業經營獲取暴利,應當移交相關部門給予刑事制裁。
最高法最終認為:
第一,使用中,雲銅幼兒園均是將「雲銅」與「幼兒園」文字同時使用,屬於用於表明單位名稱的正常使用方式,沒有單獨或以其他方式突出使用「雲銅」字樣,不構成突出使用「雲銅」字號的情形。
第二,雲瑞之祥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在教育服務類別上對涉案註冊商標進行了實際使用,尤其是在與雲銅幼兒園經營的幼兒教育類別上進行了實際使用。且相關公眾較容易區分開辦幼兒園與幼兒藝術培訓之間的不同,不致引起相關公眾對二者的服務產生混淆誤認。
第三,雲銅幼兒園登記使用「雲銅」為其單位字號,與所屬企業破產重組後變更了企業名稱直接相關,存在相應歷史淵源,具有正當、合理理由。且雲銅幼兒園登記註冊時,涉案商標尚未獲得註冊核准,亦未通過雲瑞之祥公司的使用積累較高商譽,因此,雲銅幼兒園亦不存在攀附涉案註冊商標商譽的主觀故意。
最終,最高法駁回雲瑞之祥再審申請。
新修訂《商標法》:從源頭上制止惡意申請註冊行為
圍繞著「雲銅」商標權之爭,雲南銅業一直主張雲瑞之祥惡意搶註,但法院判決並不支持。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6)京行終2437號文書顯示,雲南銅業集團因商標異議覆審行政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該案涉及事件為,2008年7月25日,雲瑞之祥提出第6861305號「雲銅」商標(下稱「被異議商標」)的註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23類「紗、線」等商品上。在法定期限內,雲南銅業集團向商標局對被異議商標提出異議。2012年6月26日,商標局作出裁定:被異議商標予以核准註冊。
雲南銅業集團不服上述裁定,於2012年8月20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異議覆審申請,主要理由是:「雲銅」為雲南銅業公司字號,經雲南銅業公司長期使用廣泛宣傳具有較高的知名度,被異議商標註冊損害雲南銅業公司在先商號權,違反了2001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規定。「雲銅」為雲南銅業集團在先使用並具有一定影響的商標,被異議商標是對雲南銅業集團在先使用並有一定影響商標的搶註,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
但云瑞之祥認為,公司自2005年起使用「雲銅」商標、商號,是國內唯一一家生產並銷售「雲銅」商品的公司,「雲銅」商標經宣傳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並認為「雲南銅業公司屬於惡意異議行為」。
最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雖然「雲銅」作為雲南銅業集團的商標和企業名稱簡稱經過使用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但是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紗、線等商品與雲南銅業集團的商標和商號知名的金屬冶煉行業相差較遠,雲南銅業集團亦未提交其商標和商號在紗、線等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使用證據,因此,被異議商標的申請註冊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雲南銅業集團的相關上訴理由缺乏事實依據,對此不予支持。
對於類似這樣的結果,上述律師對澎湃新聞記者表示,此前市場上囤積商標的行為並不少見,「一方面此前商標法標準並不嚴格,另外在先使用的一方自己應該積極應對,需要有從基層法院打到最高法院的堅定態度。」
北京海澱法院網在2019年6月曾就雲瑞之祥起訴雲南銅業集團及百度發表過案例評析,法官釋法中寫道:因我國商標法實行商標註冊制度,商標一經註冊即享有權利,故近年來亦出現了通過搶註他人使用在先的商標並主張商標權的現象。在審理侵害商標權案件的過程中,海澱法院一方面繼續加強商標權的司法保護,依法打擊商標侵權行為。另一方面,正確理解商標法的立法目的,妥善處理個案糾紛。
評析中提到,加大對商標的保護並不等於「一刀切」地機械保護,鑑於惡意搶註商標並進行惡意訴訟的現象日漸凸顯,在審理侵害商標權糾紛的過程中,加大甄別力度,結合個案情況綜合判斷被訴行為是否構成侵權,尤其是充分考慮雙方對訴爭商標的使用情況、與訴爭商標的關聯關係、成立時間和經營範圍等因素,正確適用商標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確保投機行為依法被排除在受法律保護的範圍之外。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律師提到,2019年開始修正的新《商標法》其主要目的就是打擊惡意搶註,他認為,「按照現在的標準,雲瑞之祥當年的很多商標是註冊不下來的。」
國家知識產權局在2019年6月25日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19年修正)》。其中在第四條新增「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第六十八條新增,「對惡意申請商標註冊的,根據情節給予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對惡意提起商標訴訟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給予處罰」。此外,在規制惡意註冊行為時,還增加了商標代理機構的義務。
商標法修改相關問題解讀中提到,在囤積註冊行為的規制方面,法律中僅有原則性規定,缺乏直接的、明確的、可操作性的條款,導致實際操作中打擊力度不夠。本次修改是從源頭上制止惡意申請註冊行為,使商標申請註冊回歸以使用為目的的制度本源。
解讀中提到,本次修改使得《商標法》首先在審查階段予以適用,實現打擊惡意註冊的關口前移,並將其作為提出異議和請求宣告無效的事由,直接適用於異議程序和無效宣告程序中。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律師還提醒,第一,鑑於此次商標智慧財產權交易金額如此龐大,應考慮交易真實性以及商標價值真實性問題,不排除虛假交易或者交易價值虛高;第二,這批商標此前由中國境內公司轉讓到美國公司,再由美國公司轉讓到中國香港公司,交易涉及到美國主體、中國香港主體、中國境內主體,這裡還存在外匯監管問題;第三,還需要關注國際稅收問題。
此外,前述律師還強調,中國雲銅在其公司官網向社會發布信息也要承擔信息真實性的法律後果,「即使不是上市公司,也不能隨意發布信息。」他表示,「誠實信用原則在《公司法》和《商標法》裡都有確認,在最新通過的《民法典》裡進一步確認,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如果公司還存在誤導和欺騙消費者的情況的話,還需要承擔其他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