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北京味美曲香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二審行政判決書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2017)京行終3393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北京味美曲香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
法定代表人曲某,總經理。(未到庭)
委託代理人朱某,北京市大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
法定代表人趙某,主任。
委託代理人韋某,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審查員。
上訴人北京味美曲香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簡稱味美曲香公司)因商標申請駁回覆審行政糾紛一案,不服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2017)京73行初2359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17年7月5日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經審理查明:
一、訴爭商標
1.申請人:味美曲香公司。
2.申請號:15740333。
3.申請日期:2014年11月19日。
4.標誌:
5.指定使用服務(第43類,類似群4301-4306):住所代理(旅館、供膳寄宿處);飯店;汽車旅館;旅遊房屋出租;旅館預定;養老院;日間託兒所(看孩子);動物寄養;烹飪設備出租;酒吧服務。
二、其他事實
2016年4月2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簡稱商標局)作出《商標駁回通知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決定駁回訴爭商標的註冊申請。
2016年6月7日,味美曲香公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覆審申請。2017年2月20日,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商評字[2017]第11593號《關於第15740333號「叫個鴨子及圖」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簡稱被訴決定),認為:訴爭商標為「叫個鴨子及圖」用作商標格調不高,易產生不良社會影響。綜上,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據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決定:訴爭商標的註冊申請予以駁回。
訴訟過程中,味美曲香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訴爭商標在廣告宣傳、商品銷售、在先判決等共計16份證據。上述證據用以證明訴爭商標的使用情況及知名度情況。
另查明,2017年4月12日作出(2017)京行終395號判決書,認定第15739764號「叫個鴨子及圖」商標使用在第35類「計算機資料庫信息系統化、將信息編入計算機資料庫」等服務上不具有不良影響。
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認為:訴爭商標由文字「叫個鴨子」及鴨子卡通圖形共同組成。「鴨子」的通常含義意指一種家禽,但在非主流文化中亦有「男性性工作者」的含義。一般情況下,主流文化和價值觀不能接受第二種含義用作商標使用。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在「酒吧服務、住所代理(旅館、供膳寄宿處)」等服務上,尤其是訴爭商標文字又由謂語動詞組成「叫個鴨子」短語,會進一步強化相關公眾對第二種含義的認知和聯想,易造成不良影響。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行終395號判決書認定「叫個鴨子」不具有不良影響。本案作出與上述判決相左的結論,是因為本案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服務不同於在先判決商標指定使用的服務。(2017)京行終395號判決書中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計算機資料庫信息系統化、將信息編入計算機資料庫」等服務與「鴨子」的第二種含義不存在關聯性,不會強化或引導相關公眾對其第二種含義產生聯繫。然而,本案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服務為「酒吧服務」等,在具體使用過程中,該等場合可能會引導相關公眾聯想到訴爭商標的第二種含義,因此易產生不良影響。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味美曲香公司的訴訟請求。
味美曲香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及被訴決定,其主要上訴理由是:訴爭商標的註冊申請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
商標評審委員會服從原審判決。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查明事實清楚,且有訴爭商標及引證商標檔案、《商標部分駁回通知書》、被訴決定、駁回商標註冊申請覆審申請書、當事人陳述、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在先判決等在案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該條所稱「不良影響」,是指商標的標誌本身的註冊使用有害於道德風尚或對國家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的、負面的影響。
訴爭商標由文字「叫個鴨子」、鴨子卡通圖形和圖案背景共同構成。「鴨子」的通常含義是指一種家禽,按照社會公眾的通常理解,並不能從「叫個鴨子」的文字中解讀出超出其字面本身的其他含義。一審法院認為「叫個鴨子」格調不高,並不能等同於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故訴爭商標使用在指定服務上並未產生不良影響。因此,訴爭商標的註冊申請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
綜上,原審判決和被訴決定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予撤銷。味美曲香公司的上訴主張具有事實與法律依據,本院對其上訴請求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2017)京73行初2359號行政判決;
二、撤銷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商評字[2017]第11593號《關於第15740333號「叫個鴨子及圖」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就北京味美曲香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針對第15740333號「叫個鴨子及圖」商標提出的覆審申請重新作出決定。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各一百元,均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劉曉軍
代理審判員 蔣 強
代理審判員 陳 曦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田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