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據巢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的巢市監罰字〔2018〕47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合肥學與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一)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
巢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巢市監罰字〔2018〕479號
當事人:合肥學與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2018年8月13日,我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位於巢湖市信泰國際豪庭15幢109鋪的經營場地進行檢查時,現場發現當事人現場正在從事輔導培訓活動,當事人現場可見門外招牌顯示「學而思」字樣的招牌,當事人店內大廳牆上懸掛有「學而思培優中心」字牌,當事人店內大廳懸掛有6塊獎牌,均包含有「學而思教育」字樣,當事人現場散發的2份廣告宣傳單上可見「學而思教育」字樣,當事人現場未能提供「學而思」商標註冊人北京學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權許可。2018年8月15日,經分管局長批准立案。
經查實:當事人於2017年10月在巢湖市信泰國際豪庭15幢109鋪經營一家輔導培訓機構,主要從事課外輔導培訓業務。當事人從業人員共有4人,其中專職教學人員1人、兼職教學人員3人。當事人在經營期間,於經營場所門外招牌懸掛有「學而思」字樣的招牌,當事人店內大廳牆上懸掛有「學而思培優中心」字牌,當事人店內大廳懸掛有6塊獎牌,均包含有「學而思教育」字樣,當事人現場散發有2份廣告宣傳單上可見「學而思教育」字樣,當事人現場未能提供北京學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權協議。當事人共承接10名學生的輔導業務,今年暑假期間兩個月每個學生收費600元/人,今年上半年收費為800元/人,到目前為止共收費14000元。
2018年8月20日,由北京學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授權使用「學而思」商標(商標號:9068528)的合肥易渡教育諮詢有限公司出具的《產品鑑定書》,稱當事人並非該公司及北京學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經營。當事人在沒有與北京學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籤訂相關授權協議情況下,擅自在經營場地使用「學而思教育」字號,使消費者誤認為當事人是北京學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巢湖設立的輔導機構。
當事人案發後積極配合我局執法人員調查,主動消除含有「學而思教育」「學而思培優中心」等字樣的宣傳牌、宣傳單。2018年9月20日,我局執法人員再次對當事人的經營場地進行檢查,當事人的經營場地未發現含有「學而思教育」「學而思培優中心」等字樣的宣傳牌、宣傳單。
2018年10月31日,當事人提供的北京學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起訴狀》和《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傳票》顯示:北京學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商標侵權訴訟,當事人作為被告將於2018年11月8日在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2018年11月2日,我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中止對當事人的查處。
2019年5月16日,當事人向我局提供了《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8)皖01民初1532號, 該民事判決書顯示:判決當事人停止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並與蕪湖學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賠償北京學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100000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對當事人位於巢湖市信泰國際豪庭15幢109鋪的現場檢查筆錄1份,證明了當事人於上述地點從事輔導諮詢服務經營活動的事實;
2、對當事人受委託人的詢問筆錄1份,證明了當事人擅自使用北京學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學而思教育」字號的事實;
3、提取的當事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當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複印件、授權委託書、受委託人身份證複印件各1份,證明了當事人的身份和經營主體情況;
4、2018年8月13日現場提取的照片4張,證明了當事人於上述地點在經營場地使用「學而思培優中心」「學而思教育」字樣的宣傳牌、宣傳單的事實;
5、現場提取的宣傳單複印件2份,證明了當事人於上述地點在經營場地使用含有「學而思教育」字樣宣傳單的事實;
6、合肥易渡教育諮詢有限公司提供的《產品鑑定書》、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北京學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商標註冊證複印件、商標授權書各1份,證明了當事人未與北京學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籤訂相關授權協議;
7、2018年9月20日,對當事人的再次現場檢查筆錄1份、提取的現場照片3張,證明了當事人已主動下架含有「學而思教育」「學而思培優中心」等字樣的宣傳牌和獎牌,並停止散發含有「學而思教育」字樣的宣傳單事實;
8、2018年10月31日,當事人提供的北京學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起訴狀》、《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傳票》複印件1份,證明了北京學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商標侵權訴訟的事實;
9、2019年5月16日,當事人向我局提供了《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8)皖01民初1532號,證明了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作出判決的情況。
上述證據均已經當事人受委託人籤字或蓋章確認。
2019年5月20日,我局執法人員將《行政處罰告知書》(巢市監處告字〔2018〕479號)直接送達給當事人,告知當事人本局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享有的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未要求陳述、申辯。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一)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 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之規定,鑑於當事人案發後積極配合我局執法人員調查,主動消除含有「學而思教育」「學而思培優中心」等字樣的宣傳牌、宣傳單,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決定從輕行政處罰,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罰款:500元。
請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繳納罰沒款。繳納方式:當事人憑繳款通知單可通過登錄公共支付(http://pay.ahzwfw.gov.cn/)、銀行櫃面、二維碼、第三方支付等渠道辦理繳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並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當事人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合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或巢湖市人民政府申請複議或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巢湖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來源: 中國質量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