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經修改後公布(全文)

2020-12-06 中國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3年2月2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商標註冊的申請

第三章 商標註冊的審查和核准

第四章 註冊商標的續展、變更、轉讓和使用許可

第五章 註冊商標的無效宣告

第六章 商標使用的管理

第七章 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促使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以保障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註冊和管理的工作。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商標爭議事宜。

第三條 經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註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誌。

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製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誌。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第四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

本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於服務商標。

第五條 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共同向商標局申請註冊同一商標,共同享有和行使該商標專用權。

第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註冊,未經核准註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

第七條 申請註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商標使用人應當對其使用商標的商品質量負責。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商標管理,制止欺騙消費者的行為。

第八條 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

第九條 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徵,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衝突。

商標註冊人有權標明「註冊商標」或者註冊標記。

第十條 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勳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誌、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八)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第十一條 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徵的。

前款所列標誌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徵,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註冊。

第十二條 以三維標誌申請註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註冊。

第十三條 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持有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

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第十四條 馳名商標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作為處理涉及商標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進行認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

(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標註冊審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商標違法案件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商標局根據審查、處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在商標爭議處理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處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在商標民事、行政案件審理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據審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第十五條 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註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就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與他人在先使用的未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申請人與該他人具有前款規定以外的合同、業務往來關係或者其他關係而明知該他人商標存在,該他人提出異議的,不予註冊。

第十六條 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誌,而該商品並非來源於該標誌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註冊的繼續有效。

前款所稱地理標誌,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誌。

第十七條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註冊的,應當按其所屬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籤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辦理,或者按對等原則辦理。

第十八條 申請商標註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可以自行辦理,也可以委託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註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應當委託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第十九條 商標代理機構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辦理商標註冊申請或者其他商標事宜;對在代理過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委託人申請註冊的商標可能存在本法規定不得註冊情形的,商標代理機構應當明確告知委託人。

商標代理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託人申請註冊的商標屬於本法第十五條和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託。

商標代理機構除對其代理服務申請商標註冊外,不得申請註冊其他商標。

第二十條 商標代理行業組織應當按照章程規定,嚴格執行吸納會員的條件,對違反行業自律規範的會員實行懲戒。商標代理行業組織對其吸納的會員和對會員的懲戒情況,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商標國際註冊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確立的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相關焦點

  •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2014年修訂](全文)
    新華社北京4月30日電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2002年8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58號公布 2014年4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51號修訂)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制定本條例。
  • 國務院法制辦公布商標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全文)
    中國網9月2日訊 為了進一步增強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日前在其官方網站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全文,徵求社會各界意見,以便進一步研究、修改後報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
  •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我受國務院委託,現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修正案(草案)》作說明。    現行商標法於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93年、2001年曾進行過兩次修正。但是,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商標在經濟生活中的作用越來越大,現行商標法有的內容已難以適應實踐需要,主要是商標註冊程序比較繁瑣,商標確權時間過長,商標異議案件經商標局審理裁定就需約20個月時間;惡意註冊商標現象比較常見,商標領域的不正當競爭現象比較嚴重;商標侵權尚未得到有效遏制,註冊商標專用權保護有待加強。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
    新華社北京8月30日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  申請註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註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2013年8月30日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2014年《商標法》)已於2014年5月1日施行,鑑於本案第98401號決定的作出時間處於2001年10月27日修正的《商標法》(簡稱2001年《商標法》)施行期間,而本案審理時間處於2014年商標法施行期間,故本案涉及2001年《商標法》與2014年《商標法》的法律適用問題
  • 18件智慧財產權類司法解釋修改(附:全文)
    第九條除本解釋另行規定外,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後人民法院受理的商標民事糾紛案件,涉及該決定施行前發生的民事行為的,適用修改前商標法的規定;涉及該決定施行後發生的民事行為的,適用修改後商標法的規定;涉及該決定施行前發生,持續到該決定施行後的民事行為的,分別適用修改前、後商標法的規定。
  • 國家知識產權局:推進商標法新一輪全面修改準備工作
    1982年通過了商標法,其後也在不斷地修改完善,能否介紹一下商標法修改的最新進展?  國家知識產權局條法司司長宋建華:謝謝你的提問。的確,商標法頒布實施以來,歷經數次修改。尤其是2013年修改後的商標法對保護商標專用權,推動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 新《商標法》呈現「十二大亮點」
    2013年8月30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將於201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次法律修改使我國商標法律制度進一步完善,更加有利於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秩序。   1982年我國制定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是中國第一部智慧財產權法律。
  • 商標法修正案(草案)條文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初次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修正案(草案)》。現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修正案(草案)》在中國人大網公布,向社會公開徵集意見。將第五十條中的「十五日」修改為「兩個月」。    十七、將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五條,修改為:「對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後,做出是否準予註冊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    「商標局做出準予註冊決定的,發給被異議人商標註冊證,並予以公告。
  •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A.經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B.商標使用人應當對其使用商標的商品質量負責C.服務商標不適用《商標法》的規定D.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正確答案:C  A.商標評審委員會B.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C.商標局D.律師正確答案:B  10、(單選題)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註冊的,應當按其所屬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籤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辦理
  •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本院於2017年7月5日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經審理查明:   一、訴爭商標   1.申請人:味美曲香公司。   2.申請號:15740333。
  • 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商標法修正案
    8月30日上午,備受社會關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修正案經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並通過。    1982年制定、1993年和2001年兩次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是我國改革開放後頒布的第一部智慧財產權專門法律。2003年,國家工商總局受國務院的委託,承擔了商標法第三次修改的具體準備工作。
  • 新《商標法》施行半年回顧
    商標意識更加深入人心    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這是我國第三次修改《商標法》,與前兩次修法不同的是,此次修改完全是為了滿足我國經濟社會自身發展的需要。
  • 合肥學與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據巢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的巢市監罰字〔2018〕47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合肥學與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一)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
  • 2020修訂後《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公布(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31號  現公布修訂後的《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李克強  2020年10月7日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  (1999年5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65號發布 根據2003年12月20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3年7月1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2020年10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 最高法公布審理涉及馳名商標案件司法解釋(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09年4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7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 全文發布 |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中國人大網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全文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根據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 多名網紅疑遭惡意搶註商標 新商標法將處罰惡意註冊
    每經記者 周程程 每經編輯 陳旭  自己辛辛苦苦經營的帳號暱稱,卻被第三方公司搶註成商標,還被要求改名——短視頻博主敬漢卿近日遇到的這樁事兒,讓他感到有些糟心。最令人無語的是,「敬漢卿」這一名稱,他已經使用了22年。  不光是敬漢卿,近期B站多名視頻博主的暱稱都遭遇搶註。
  •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船舶汙染事故調查處理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3 年 第 16 號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船舶汙染事故調查處理規定〉的決定》已於2013年12月16日經第13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2月24日起施行。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
    2005年10月24日海關總署令第131號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立法工作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第九條 由海關總署主辦並與國務院其他部門聯合制定的規章,列入海關總署令序列的,應當在草案經署務會討論原則通過後,按照公文辦理程序送聯合制定的部門進行會籤。經會籤無意見的,應當報署領導籤署後以海關總署令形式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