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修正案(草案)條文

2020-12-06 中國人大網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初次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修正案(草案)》。現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修正案(草案)》在中國人大網公布,向社會公開徵集意見。社會公眾可以直接登錄中國人大網(www.npc.gov.cn)提出意見,也可以將意見寄送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北京市西城區前門西大街1號,郵編:100805,信封上請註明商標法修正案草案徵集意見)。意見徵集截止日期:2013年1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修正案(草案)

    一、將第二條第二款修改為:「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商標評審事宜,包括商標覆審和註冊商標無效裁定事宜。」相應將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中的「覆審」修改為「評審」。

    二、將第八條修改為:「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

    「在商品、商品包裝上使用的單一顏色,通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徵,能夠將該商品與其他的商品區別開的,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

    三、在第九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申請註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四、將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軍徽、勳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誌、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第五項修改為:「同『紅十字』、『紅新月』、『紅水晶』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

    第六項修改為:「帶有民族、種族歧視性的」。

    第七項修改為:「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五、將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修改為:「其他缺乏顯著特徵的。」

    六、在第十四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馳名商標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作為處理涉及商標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進行認定。」

    七、在第十五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就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與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申請人與該他人具有前款規定以外的合同、業務往來關係或者其他關係而明知該他人商標存在,該他人提出異議的,不予註冊。」

    八、在第十八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申請商標註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可以直接辦理,也可以委託國家認可的具有商標代理資格的組織辦理。」

    九、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九條:「從事商標代理業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商標代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商標代理行業組織應當依據章程規定,嚴格執行吸納會員的條件,對違反行業自律規範的會員實行懲戒。商標代理行業組織對其吸納的會員和對會員的懲戒情況,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條:「商標國際註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十一、將第十九條改為第二十一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商標註冊申請等有關文件,可以以紙質書面方式或者電子方式提出。」

    十二、將第二十條改為第二十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商標註冊申請人可以通過一份申請就多個類別的商品申請註冊同一商標,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十三、將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三條,修改為:「註冊商標需要在核准使用範圍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另行提出註冊申請。」

    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九條:「在審查過程中,商標局認為商標註冊申請內容需要說明或者修正的,可以向申請人發送《審查意見書》,要求其自收到《審查意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做出說明或者修正。申請人逾期未做出說明或者修正的,不影響商標局做出審查決定。」

    十五、將第三十條改為第三十三條,修改為:「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准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

    十六、將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九條中的「十五日」修改為「三十日」。將第五十條中的「十五日」修改為「兩個月」。

    十七、將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五條,修改為:「對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後,做出是否準予註冊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

    「商標局做出準予註冊決定的,發給被異議人商標註冊證,並予以公告。異議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

    「商標局做出不予註冊決定,被異議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不予註冊覆審申請。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異議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十八、將第三十四條改為第三十六條,修改為:「法定期限屆滿,當事人對商標局做出的駁回申請決定、不予註冊決定不申請覆審或者對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的覆審決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駁回申請決定、不予註冊決定或者覆審決定生效。

    「經審查異議不成立而準予註冊的商標,商標註冊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時間自初審公告三個月期滿之日起計算。」

    十九、將第四章章名「註冊商標的續展、轉讓和使用許可」修改為「註冊商標的續展、變更、轉讓和使用許可」。

    二十、將第四十條改為第四十三條,第三款修改為:「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將其商標使用許可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公告。商標使用許可未經備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二十一、將第五章的章名「註冊商標爭議的裁定」修改為「註冊商標的無效宣告」。

    二十二、將第四十一條改為第四十四條,修改為:「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

    「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對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申請後,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並限期提出答辯。」

    二十三、刪除第四十二條。

    二十四、將第四十三條改為第四十五條,修改為:「商標局做出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對商標局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覆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維持註冊商標或者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裁定,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法定期限屆滿,當事人對商標局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決定不申請覆審或者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覆審決定、維持註冊商標或者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裁定不提起訴訟的,商標局的決定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覆審決定、裁定生效。」

    二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六條:「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宣告無效的註冊商標,其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有關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或者裁定,對宣告無效前人民法院做出並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出並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商標轉讓或者使用許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不返還商標侵權賠償金、商標使用費、商標轉讓費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應當全部或者部分返還。因商標註冊人惡意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賠償。」

    二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七條:「本法所稱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於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

    二十七、將第四十四條改為第四十八條,修改為:「商標註冊人在使用註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註冊商標、註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

    「註冊商標成為其指定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

    二十八、刪除第四十六條。

    二十九、將第四十七條改為第五十條,將其中的「可以並處罰款」修改為「非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非法經營額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經營額或者非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下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十、將第四十八條改為第五十一條,將其中的「並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修改為「並可以予以通報,非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非法經營額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經營額或者非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下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三條:「法定期限屆滿,當事人對商標局做出的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不申請覆審或者對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的覆審決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生效。

    「被撤銷的註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該註冊商標專用權自公告之日起終止。」

    三十二、將第五十二條改為第五十六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五項:「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三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七條:「將他人馳名商標、註冊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

    三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八條:「註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的地名,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三維標誌註冊商標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要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商標註冊人申請商標註冊前,他人已經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該使用人在原使用範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區別標識。」

    三十五、將第五十三條改為第五十九條,修改為:「有本法第五十六條所列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非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非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經營額或者非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下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對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免予其他處罰。

    「當事人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做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兩個月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十六、將第五十五條改為第六十一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在查處商標侵權案件過程中,對商標權屬存在爭議或者權利人同時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標侵權訴訟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中止案件的查處。中止原因消除後,應當恢復案件查處程序。」

    三十七、將第五十六條改為第六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也可以參照該註冊商標使用許可費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帳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帳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帳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數額。」

    第二款修改為:「前款所稱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註冊商標使用許可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註冊商標專用權人請求賠償,被控侵權人以註冊商標專用權人未使用註冊商標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註冊商標專用權人提供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該註冊商標的證據。註冊商標專用權人不能證明此前三年內曾經實際使用過該註冊商標,也不能證明因侵權行為受到其他損失的,被控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三十八、將第五十七條改為第六十三條,修改為:「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

    「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應當自接受申請之時起四十八小時內做出裁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可以延長四十八小時。裁定責令停止有關行為的,應當立即執行。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申請人自人民法院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該措施。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停止有關行為所遭受的損失。」

    三十九、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商標代理組織,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商標代理人,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商標局可以決定停止受理該商標代理組織、商標代理人辦理商標代理業務,並將決定予以公告:

    「(一)辦理商標事宜過程中,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籤名的;

    「(二)以詆毀其他商標代理組織、商標代理人等手段招徠商標代理業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擾亂商標代理市場秩序的。

    「商標代理組織或者商標代理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侵害委託人合法利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並由商標代理行業組織依照章程規定予以懲戒。」

    四十、將第六十二條改為第六十九條,並將其中的「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

    此外,對條款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本修正案自201 年 月 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根據本修正案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現行商標法於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93年、2001年曾進行過兩次修正。現行商標法實施以來,對保護商標專用權,推動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截至2012年上半年,我國商標累計申請量、累計註冊量分別為1054萬件、717萬件,有效註冊商標已達609萬件,均位居世界第一。但是,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商標在經濟生活中的作用越來越大,現行商標法有的內容已難以適應實踐需要,主要是商標註冊程序比較繁瑣,商標確權時間過長,商標異議案件經商標局審理裁定就需約20個月時間;惡意註冊商標現象比較常見,商標領域的不正當競爭現象比較嚴重;商標侵權尚未得到有效遏制,註冊商標專用權保護有待加強。為了實施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充分發揮商標制度作用,更好地為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服務,有必要對現行商標法進行修改。

    工商總局在認真總結現行商標法實施經驗的基礎上,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修訂送審稿)》(以下簡稱送審稿),於2009年11月18日報請國務院審批。收到此件後,法制辦兩次徵求了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各類企業、國內外相關協會、專家學者的意見,並向社會公開徵求了意見;到廣東、福建、黑龍江等地調研;召開了國際研討會、專家論證會;會同工商總局與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高法院等反覆溝通、商討,對送審稿進行認真修改形成了草案。草案已經2012年10月31日國務院第22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就草案主要內容說明如下:

    一、關於修改的總體思路

    本次修改商標法,在總體思路上把握了以下三點:一是在與我國參加的國際條約保持一致的前提下,重在立足國內實際需要進行修改。二是加強針對性,圍繞實踐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完善有關制度,包括:方便申請人獲得商標註冊;規範商標申請、使用,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加強商標專用權保護,切實保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三是採取修正案的形式,保持現行商標法體例結構的穩定性。

    二、為方便申請人註冊商標進行的修改

    (一)完善商標註冊異議制度。現行商標法規定,商標註冊申請初審公告後3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任何理由提出異議;商標註冊異議首先由商標局審查作出裁定,對商標局的裁定不服可以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覆審,對覆審決定不服可以提起訴訟,訴訟還可以經過一審和二審。提出商標異議的主體和理由過於寬泛、程序過於複雜,影響了申請人及時獲得商標註冊。為此,草案完善了異議制度:一是限定提出異議的主體和理由。草案將可以提出異議的主體,由任何人改為認為這一商標註冊申請侵犯了其已存在權利的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同時將據以提出異議的理由,限定為商標法規定的可能損害這一商標註冊申請前已經存在的在先權利(第十五條)。其他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在商標獲得註冊後申請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這樣,既減少了商標異議的數量,又保障了對商標不當授權的監督。二是簡化程序。草案刪除了商標局對商標異議進行審查作出裁定的環節,規定商標局對商標註冊異議進行審查後直接作出準予或者不予註冊的決定。對商標局認為異議不成立、準予註冊的,異議人可以請求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對商標局認為異議成立、不予註冊的,被異議人可以申請覆審(第十七條)。對無效宣告決定或者覆審決定,當事人不服的,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這樣,既省略了對商標局異議裁定的覆審、訴訟程序,又保障了異議人、被異議人獲得救濟的權利。

    (二)為方便申請人註冊商標進行的其他修改。根據實際需要和國際商標領域的發展趨勢,草案還對現行商標法作了以下三方面修改:一是增加可以註冊的商標要素,規定聲音、通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徵的單一顏色等可以作為商標註冊(第二條)。二是明確「一標多類」申請方式,規定申請人可以通過一份申請就多個類別的商品申請註冊同一商標(第十二條)。三是增加審查意見書制度,規定商標局在審查過程中可以向申請人發送《審查意見書》,要求申請人對其商標申請作出說明或者修正(第十四條)。

    三、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進行的修改

    (一)明確對馳名商標實行個案認定、被動保護。馳名商標制度的本意是在發生商標爭議時,對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提供特殊保護:無論是否已經註冊,馳名商標所有人均可以依法在一定範圍內禁止他人註冊、使用與該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馳名商標認定是對事實的確認,應僅對爭議的案件有效。但是,一些馳名商標所有人將其商標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宣傳為其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得到國家承認,誤導了消費者。為此,草案規定:馳名商標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作為處理涉及商標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進行認定。(第六條)

    (二)禁止搶註因業務往來等關係明知他人已經在先使用的商標。為了防止將他人已經在先使用的商標搶先進行註冊,草案規定,與他人具有合同、業務往來關係或者其他關係明知他人商標存在,而將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標申請註冊的,不予註冊。(第七條)

    (三)禁止將他人商標用作企業字號。實踐中,有的人「傍名牌」,將他人商標用作企業字號。此類行為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為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銜接,草案規定:將他人馳名商標、註冊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第三十三條)

    四、為加強商標專用權保護進行的修改

    (一)增加應承擔法律責任的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種類。根據實踐需要,草案增加規定:故意為侵權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第三十二條)

    (二)增加懲罰性賠償的規定,提高侵權賠償額。針對實踐中權利人維權成本高、往往得不償失的現象,草案引入了懲罰性賠償制度,規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權利人因侵權受到的損失、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或者註冊商標使用許可費的1到3倍的範圍內確定賠償數額。同時,草案還將在上述三種依據都無法查清的情況下法院可以酌情決定的法定賠償額上限從50萬元提高到100萬元。(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

    (三)減輕權利人舉證負擔。針對實踐中權利人「舉證難」導致損害賠償數額偏低現象,草案參考國外相關做法,增加規定: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帳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帳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帳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侵權賠償數額。(第三十七條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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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北京3月6日電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草案)》(摘要)   第三十二條 憲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修改為「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指引下
  • 國務院法制辦公布商標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全文)
    中國網9月2日訊 為了進一步增強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日前在其官方網站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全文,徵求社會各界意見,以便進一步研究、修改後報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
  • 最高立法機關審議刑法修正案草案:公民受教育的憲法權利不容侵害
    中國青年報客戶端北京6月30日電(中青報·中青網 記者王亦君)6月29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分組審議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針對近期引發社會強烈關注的多起「冒名頂替上學」問題,多名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建議,刑法修改中應規定相應罪名,加重懲處力度,維護社會底線和公平。
  • 《水汙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意見和建議 看看有哪些變動
    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日前分組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
  • 俄憲法修正案要點梳理:現任總統任期「清零」,豁免權更穩固
    《俄羅斯聯邦憲法》修正案(以下簡稱「憲法修正案」)草案3月11日在俄議會兩院(俄國家杜馬和俄羅斯聯邦委員會)獲通過後, 1月15日由俄羅斯總統普京發起的修憲進程進入新階段。 據俄新社3月12日報導,當天,俄濱海邊疆區、阿穆爾州、新西伯利亞州等地區議會開始就憲法修正案進行投票,目前均獲得通過。
  • 上海志願服務條例修正案一審
    7月22日,上海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十三次會議聽取了關於《上海市志願服務條例修正案(草案)》的說明及解讀,聽取審議意見報告。上述關於對志願者的優待措施,也在繼續廣泛聽取意見和研究論證。上海市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在審議意見報告中稱,修改《上海市志願服務條例》是2019年立法正式項目。
  • 《刑法修正案(九)》的亮點與不足
    洛陽 471023 內容提要:《刑法修正案(九)》的進步與亮點主要在於:嚴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增設諸多新的犯罪類型與罪名,修改和完善死刑立法、尊重生命價值,嚴懲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犯罪,維護公共安全,嚴密刑事法網、強化法制反腐;增設懲治失信、背信犯罪,維護社會誠信等。
  • 國家知識產權局:新修訂商標法將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倍數,由3...
    2019年11月,新修訂的商標法將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倍數,由修改前的3倍以下提高到了5倍以下,出臺規範商標申請註冊行為若干規定,規制商標囤積註冊等行為。目前,專利法修正案草案已經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一次審議,其中也明確建立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大幅提高侵權代價。第二,強化智慧財產權源頭保護。提高商標、專利審查質量和效率,進一步壓縮審查周期,更好滿足社會需求。
  • 俄憲法修正案三讀通過,普京有望執政至2036年
    俄憲法修正案三讀通過,普京有望執政至2036年當地時間3月11日,俄羅斯國家杜馬(議會下院)通過《俄羅斯聯邦憲法》修正案草案三讀。俄羅斯國家杜馬擁有450個席位,在11日對憲法修正草案進行第三次、也是最後一次投票中,以383票贊成修改憲法。沒有人投票反對,有43名議員棄權,24名議員缺席。10日當天,普京曾赴國家杜馬發表講話,表示憲法修改應該得到公民的支持,並得到憲法法院的採納。
  • 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蝴蝶效應
    這次修正案雖然沒有對非法經營罪作出修改,也沒有對違法所得概念進行界定,但是因為新增罪名影響到非法經營成品油、「笑氣」、藥品等行為,未來是否能繼續認定非法經營罪及如何認定違法所得,均值得關注。本文以刑法修正案(十一)對認定非法經營罪及司法實踐中常見的違法所得帶來的影響為例展開,提醒司法工作人員在學習刑法修正案具體修改條文時,也要關注修正案影響到的其他犯罪。
  • 反食品浪費法草案擬針對浪費者收取廚餘垃圾處理費
    會議聽取了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周光權作的關於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等;委員長會議提出了關於提請審議反食品浪費法草案的議案;會議審議了委員長會議關於提請審議反有組織犯罪法草案的議案……今後點餐浪費,餐廳或將可以收廚餘垃圾處理費點了一桌菜,剩下一大半,結果全扔了。食客們請注意,今後下館子點餐不要太任性。
  • 臺「立法院」刪廢核條文 網友諷:蔡英文剛去遊行
    來源:環球網原標題:臺「立法院」刪廢核條文,網友諷:蔡英文不是剛參加廢核遊行嗎[環球網報導 記者 付國豪]臺「立法院」7日通過一項「電業法」修正條文,將其中廢止核能發電(下稱「廢核」)的相關條文刪除。臺「立法院」資料圖(圖片來源:臺媒)據臺灣「聯合新聞網」5月7日報導,臺「立法院」當天對「電業法第95條文」的「修正案」進行「三讀」並通過,配合去年底「以核養綠公投」,刪除核能發電設備應於2025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的相關條文。
  • 頂格處罰60萬成過去式,刑法修正案通過:欺詐發行最高15年刑期...
    12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十一)(下稱「修正案」),並將於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來看本次修正案涉及資本市場的5大要點:1、對於欺詐發行,修正案將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並將對個人的罰金由非法募集資金的1%-5%修改為「並處罰金」,取消5%的上限限制,對單位的罰金由非法募集資金的1%-5%提高至20%-1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