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簡介:
謝望原(1957- ),男,湖北天門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主要從事刑法學和比較刑法學研究。北京 100081;張寶(1978- ),男,河南駐馬店人,河南科技大學法學院講師,法學博士,主要從事中國刑法學和比較刑法學研究。洛陽 471023
內容提要:
《刑法修正案(九)》的進步與亮點主要在於:嚴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增設諸多新的犯罪類型與罪名,修改和完善死刑立法、尊重生命價值,嚴懲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犯罪,維護公共安全,嚴密刑事法網、強化法制反腐;增設懲治失信、背信犯罪,維護社會誠信等。但同時也存在某些不足,主要是:立法語言不夠精確;立法設計不夠精細;法制體系性、統一性思考不足;部分規定過於草率;存在某種程度過度犯罪化問題,等等。對此都有必要進行總結與分析。
關 鍵 詞:
刑法修正案/犯罪化/非犯罪化/死刑/立法科學化
2015年8月29日,第12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6次會議通過了《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簡稱「修九」),並於2015年11月1日生效施行。縱覽本次刑法修訂,既涉及有關總則條文,又涉及眾多分則條文。就總則修訂內容來看,具體針對「職業禁止」(修正案第1條)、「死緩後果」(第2條)、「罰金繳納」(第3條)、「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數罪併罰」(第4條)進行了修改完善。在分則方面,修改完善了35個條款,廢除2個條款(第199條和第360條第二款),新增罪名21個(危害公共安全罪新增5個罪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1個,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14個,貪汙賄賂罪1個),修改完善後變更罪名11個,取消了9個犯罪的死刑配置。這裡,我們擬結合刑事政策及刑事法理發表一己之言,對「修九」的得失進行總結與分析。
一、「修九」的進步與亮點
(一)嚴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真正做到「嚴而不厲」
作為我國基本刑事政策,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核心思想就是根據不同性質的犯罪以及犯罪人的主客觀情況,分別採取該寬則寬、該嚴則嚴的刑事政策。[1]「修九」在對社會危害性嚴重犯罪的懲治力度不減,繼續保持高壓態勢的同時,對社會危害性較輕及具有從輕情節的犯罪也留下了從寬處罰的餘地和空間,真正做到了寬嚴相濟、「嚴而不厲」。
從嚴方面表現為:
(1)通過修改原犯罪構成要件要素的方式,或降低犯罪成立標準,或擴大處罰範圍,嚴密刑事法網,強化刑法治理。如「修九」第8條通過修改危險駕駛罪客觀行為要件的方式增加了危險駕駛罪的行為類型;第13條通過修改也擴大了強制猥褻、侮辱罪的對象範圍,將猥褻男性的行為納入刑法調整的範圍;為了嚴厲打擊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犯罪行為,第15條整體上加大了對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處罰力度。
(2)進一步完善刑罰配置,針對大量犯罪增設財產刑規定,加大處罰力度。如針對恐怖主義犯罪、貪汙賄賂犯罪、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製毒物品、走私製毒物品犯罪等都新增了財產刑罰,或並處罰金,或並處沒收財產,或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同時,針對利用職業便利或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實施的犯罪也增加了職業禁止的規定,以提高刑法的懲治與預防功效。
(3)提高部分犯罪的法定刑。如為了維護法律與法制權威,確保生效判決、裁定順利執行,「修九」第39條將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最高法定刑由原來的三年有期徒刑改為七年有期徒刑。同時,為了嚴厲打擊濫用間諜器材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犯罪,「修九」第24條將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的法定最高刑也由三年有期徒刑改為七年有期徒刑,並同時增加了並處或單處罰金的規定。
(4)將某些犯罪預備行為實行行為化和將幫助行為正犯化,加強對某些犯罪的打擊與防範。例如,「修九」第7條增加了《刑法》第120條之二,新設「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將那些為實施恐怖活動準備兇器、危險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組織恐怖活動培訓或者積極參加恐怖活動培訓、為實施恐怖活動與境外恐怖活動組織或者人員聯絡,以及為實施恐怖活動進行策劃或者其他準備的行為予以犯罪化。本罪特點在於,立法者將有關恐怖活動的預備行為實行行為。雖然根據我國刑法總則規定,預備犯原則上可以處罰,但在司法實踐中,絕大多數的犯罪預備行為並沒有處罰。立法者現在明確地以專門條文規定處罰恐怖活動預備行為,實際上是將對恐怖活動犯罪的處罰提前至預備階段。同時,「修九」第29條對《刑法》第287條增加第287條之二,設置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行為」予以犯罪化。本罪特點就是將幫助行為正犯化,強化對特定網絡犯罪的防範與打擊。
從寬方面表現為:
(1)進一步削減含有死刑的罪名。取消走私武器、彈藥罪等9個犯罪的死刑規定,同時提高「死緩」轉為死刑立即執行的標準,嚴控死刑實際執行率。
(2)減輕部分犯罪的刑罰處罰。如對《刑法》第300條(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通過修改增加「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的方式,實際上降低了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的法定刑標準①(原來規定最低刑期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新增犯罪的法定刑配置總體上偏低,除極個別外,法定最高刑也不過為七年有期徒刑,有些犯罪的法定最高刑甚至只是拘役。例如,「修九」第8條規定的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等新型危險駕駛罪就只規定了「處拘役,並處罰金」。另外,「修九」第23條規定的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證件的犯罪,其法定最高刑也僅為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