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刑法與環境刑法的區分

2021-01-13 人民論壇網

【摘要】生態刑法是一門新興的學科,它的生存和發展都建立在其與既存的環境刑法之間的區別之上。文章從「生態」與「環境」概念上的異質性,生態刑法與環境刑法研究對象上的異質性入手,闡述生態刑法與環境刑法的區別,論證生態刑法較環境刑法更加符應生態系統健康有序發展的需要,更加能夠幫助人類避免生態危機的產生。

【關鍵詞】生態刑法 環境刑法 生態利益

【中圖分類號】D921         【文獻標識碼】A

「生態」與「環境」的異質性

「生態」釋義。《現代漢語詞典》中「生態」是指「生物在一定的自然環境下生存和發展的狀態,也指生物的生理特性和生活習性」①。

生態學中的「生態」。生態學(Ecology)是研究生物體及其周圍環境(包括非生物環境和生物環境)相互關係的科學②。生態學是一門新興學科,最初提出生態學的學者是德國生物學家恩斯特·海克爾,他於1866年給生態學下了如前的定義。其中的生物環境是指各個生物物種之間和生物物種內部的關係,非生物環境是指除了生物之外的能夠對生態系統產生影響的自然環境,比如土壤、巖石、水、空氣、溫度、溼度等。從語義學的角度,生態學簡單的說就是以生態為研究對象的學科,加上學者們對生態學的定義,可以簡單地推導出生態學中的「生態」是指生物體及其周圍環境之間的關係,具體而言,「生態」包括生物體、生物體之間的關係(包括同種生物體和異種生物體之間)以及生物體與周圍環境之間的關係。生態學認為生物在生長、生存的過程中需要一定的空間、物質和能量。每種生物會形成獨有的生存需要,稱為物種的生態特性。生物體之間會形成一定的關係,或競爭或互助,相生相剋。這裡的生物體自然包括人類,人類與其它生物體,人類與人類之間,人類與環境之間形成的關係也是生態學研究的對象之一。人類面臨的人口、資源、環境等幾大問題都是生態學的研究內容。③

生態法中的「生態」。生態法的概念是在生態學蓬勃發展的條件下產生的。1976年,前蘇聯科學院奧·斯·科爾巴索夫教授在其著作《生態學:政策與法》中首次提出「生態法」的概念,並主張用「生態法」取代「自然保護法」或「自然環境保護法」等詞來概括自然環境保護這個法律部門、法律學科和法學課程。理由如下:一是它言簡意賅,從名稱上即可讓人對該學科有大概了解;二是它能更加精準地界定該法律部門、法律學科及法學課程的內涵;三是公眾與學者已廣泛接受「生態」這一術語,並且生態問題已經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相關生態問題已經廣泛的被稱為生態危機。④在此,筆者補充一點理由:生態法以生態學為基礎,調整生態的法律部門中需要生物體、周邊環境的相關數據作為支撐,而這些數據屬於研究生態學的學者的工作範圍,為了學科名稱的統一,宜將其稱為「生態法」。而文中所指「生態刑法」恰恰屬於生態法的下級學科,相對於「環境刑法」,更加能夠與上級學科的名稱相契合。

「環境」釋義。「環境」是一個使用頻繁而且多意的詞語,「自然環境」、「社會環境」、「政治環境」、「家庭環境」等,一般情況下,「某某環境」被理解為是「某某」的「外部」。正如《辭海》將「環境」定義為「周圍的境況」。⑤中國大百科全書認為「環境」是指「人群周圍的境況及其中可以直接、間接影響人類生活和發展的各種自然因素和社會因素的總體。包括自然因素的各種物質、現象和過程及在人類歷史中的社會、經濟成分」。⑥《現代漢語詞典》中「環境」有兩個意思,第一個是「周圍的地方」,比如「環境優美」,第二個是「周圍的情況和條件」,比如「工作環境」。⑦國際百科全書中「環境」是指「生物及其生存空間所構成的複雜的外界因素」⑧。以上都是日常生活中人們對「環境」的理解,可知「環境」一般有一個中心,「環境」是圍繞這個中心而產生的,而環境刑法的中心一般被理解為是人類。

環境科學中的「環境」。環境科學以環境系統為研究對象,它既包含自然科學的內容,也包含社會科學的內容。環境科學是一門研究人類社會發展活動與環境演化規律之間相互作用關係,尋求人類社會與環境協同演化、持續發展途徑與方法的科學。環境科學與我們這裡論及的「環境」有直接的學科親緣關係。因此,環境科學對「環境」的界定對我們具有借鑑意義。環境科學中「環境是指圍繞著人群的空間,及其中可以直接、間接影響人類生活和發展的各種自然因素的總體」。⑨可見,環境科學對環境的界定以人類為中心,研究對象是影響人類生活和發展的自然因素。

環境法學中的「環境」。《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以下簡稱《環境保護法》)則從法學的角度對「環境」進行闡述:「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蹟、人文遺蹟、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城市和鄉村等。」《環境保護法》中的「環境」是以人類為中心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天然的自然因素和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由此可見,環境法學中的「環境」依然以人類為中心,研究對象是影響人類的自然因素。

「生態」與「環境」的異質性。對比「生態」與「環境」這兩個概念,不難發現兩者存在以下性質上的區別:

兩者環比中心不同。「環境」概念的界定一般以人類為中心,即以人類為本位展開研究,而「生態」則以生物體為中心,以生態系統為本位思考問題。「環境」以人類為中心的特質導致它脫離不了以人類的利益為優先的思維定勢,而當今生態危機頻頻上演,生態安全屢受侵犯與人類中心主義思想脫不了干係,很多學者認為恰恰是人類中心主義思想導致了地球生態不可逆轉的惡化。正如希羅多德所描述的:「人類大踏步地走過風景秀美之地,而沙漠緊隨其後。」⑩人類充分利用了有別於其他生命形式的高智力水平讓自已擁有了與大自然相抗衡的力量,然後通過各種方式釋放這種能量。當機械和電進入人類的工具的行列的時候,整個地球便日夜顫抖不息。人類的歡歌笑語大大壓住了其他生命形式的無力呻吟,隨著人類文明腳步的橐橐逼近,荒野和沼澤的面積越來越小,龐大的機械包裹著人類弱小的身軀把整個自然界切割得七零八落。大地厚德載物,也難免傷痕累累。可見,以人類為中心的固有思想已經無法適應當前嚴峻的生態局面。隨之而來,「環境」這個概念要麼與時俱進地改變內涵,要麼被「生態」所取代。與其改變得面目全非,不如各自扮演各自的角色。「生態」恰恰能夠彌補「環境」的這一點不足。「生態」以生態系統為研究對象,生態系統的良性循環是「生態」追求的目標,而人類只是生態系統中的一環,地位等同於其他生物,這樣就不會為了人類的利益而犧牲其他生物的利益,導致當前的生物種類銳減,很多生物賴以生存的環境(比如溼地、草原、森林、海洋)受到破壞。「生態」較「環境」的優勢均源於兩者價值理念上的區別,這是文字本身含義決定的,不能通過擴大解釋來解決,否則有違罪刑法定原則的本意。

兩者牽涉變量不同。「環境」一般只牽涉到人和環境兩個變量,主要是分析人和環境之間的關係,人改變環境,環境反作用於人類,無論如何兩者往往在一個時間點上,具有平面化的特點。而「生態」則牽涉到時間、空間和能量三個變量。「生態」研究每一個具體的生態要素的演進進程,描述出能量按照生產者—消費者—分解者的順序回歸自然而完成一個循環的過程。這種時間、空間、能量的三維思考,是認識論與哲學中的時空觀中的生態學表現,比環境概念更深刻地表明了人、物質之間的時空關係。另外,加入時間這個變量,使「生態」較「環境」更加立體,更加契合當前的生態局面。具體的說,很多生態問題的出現都是因為人類沒有考慮到時間這個變量,只考慮眼前的利益,沒有考慮長久利益(比如沒有考慮子孫後代的利益,即代間利益)的結果。

「生態犯罪」與「環境犯罪」的異質性

作為生態刑法研究對象之一的生態犯罪,應當秉持生態刑法以生態系統為本位的價值理念,在設定生態犯罪的時候不僅應當考慮到刑法保護的傳統利益—人身利益和財產利益,還應當考量行為給生態利益造成的損失。「生態利益」是獨立於財產利益與人身利益之外的第三種利益。它是指「生物的持續生存以及其與環境和諧共處的利益。」生態利益是每一個生物體均享有的利益,每個人都具有呼吸新鮮的空氣、享受明媚的陽光、清潔的水源等環境人格利益。現實中,生態犯罪的犯罪人多為追求經濟利益而破壞生態利益,無異於侵害他人生態利益而轉化為自己的經濟利益。生態犯罪將生態利益考量進去,能夠擴大生態犯罪的可容量,更加有利於保護生態安全和生態系統的平衡發展。在這方面,俄羅斯刑法走在世界前列,例如《俄聯邦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在工程施工中違反環境保護規則的犯罪」規定:「必須遵守環保規定的人,違反相關規定,並造成放射性環境的重大改變、損害人身健康、動物大量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構成該罪。還有一些罪名將生態利益,作為唯一的法益予以保護,根本不涉及人的利益。例如,在其刑法典第二百五十九條中就規定,毀滅列入《俄羅斯聯邦紅皮書》的生物關鍵性棲息地的犯罪,只要「導致該物種滅絕的」,就構成此罪。相比之下由於「環境犯罪」以人類為中心的價值理念,導致它雖然也可以將人類的生態利益考量進去,但除了人類以外的其他生物體的生態利益得不到應有的保護,對於生態系統的保障力度小,不符合當前生態危機頻發的現實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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