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動態維度解釋運用刑法規定
王東海
西南政法大學博士研究生
重慶市江北區檢察院金融檢察部檢察官
本文原載《檢察日報》2018年9月13日
刑法解釋動態觀源於法律解釋動態觀,要求解釋者運用發展變化的動態思維和眼光對刑法規定和案件事實進行審視,充分考量刑法規定的修訂和文義的變動,案件事實的發展,社會政治、經濟情況的變革以及價值觀念的變遷等,作出合乎法理、情理和社會共同體價值的解釋結論。
當下,我國關於刑法解釋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形式解釋和實質解釋之分,前者側重從文詞規定和形式邏輯的角度進行解讀,後者側重從當下意蘊和實質價值的角度進行闡釋。但兩者均未能有效解決刑法解釋達到「天理、國法、人情」相統一的問題;司法實踐中,更是出現了機械司法、「刻舟求劍」式解釋適用法律的案例,內蒙古王力軍收購玉米案、天津大媽趙春華非法持有槍枝案、許霆案、於歡案、鸚鵡案等就是明證。為此,應當倡導和踐行刑法解釋動態觀,即刑法解釋要以刑法規定為起點,以規範邏輯和情理價值為主線,以多元主體參與、歷時性和共時性相結合為支撐,將抽象的刑法規定與特定的案件事實涵射對應,得出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的司法結論。
刑法解釋動態觀既是一種立場觀念,也是一種具體方法。在理論研究和司法實務中,應當從四個維度對刑法解釋動態觀進行理解運用:
主體認知動態性維度。人們對事物的認知是一個從感性認識到理性認識、從具體到抽象的辯證發展過程,遵循螺旋式上升的規律。刑法解釋作為一種認知過程,也是一個總體趨勢上不斷深化的動態過程。一方面,表現為解釋者在個人場域認知的動態性,即解釋者在螺旋式上升認知規律的支配下,對刑法規定和案件事實進行從具體到抽象、從形式到實質、從粗淺到精細的認知,不斷地向刑法規定所內涵的正義理念靠近。另一方面,表現為不同的解釋主體通過溝通交往和博弈,不斷修正完善自我認知,實現視界交融,形成「重疊共識」。其中,個人場域的認知是基礎,主體間互動的認知可以對個人場域的認知進行修正,個人場域的認知必須通過主體間的互動而不斷完善。因為,個人場域的刑法解釋,只是解釋者個體的自我認知,雖然解釋者在解釋刑法時要受到規範邏輯和情理價值的雙重製約,但不爭的事實是這一自我認知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偏見、有限理性、個人閱歷、法治意識等因素的影響,從而導致對刑法解釋的不全面、不周延,也使得不同的解釋者得出不同的解釋結論;同時,刑法解釋過程是一個經由偵查、起訴再到審判的過程,甚至還會引起全民討論,不同主體的不同認知促使解釋者不斷反思自我認知、合理吸收他人觀點,這一過程是多個主體進行博弈最終達致「重疊共識」的過程。
解釋對象動態性維度。刑法解釋對象即刑法解釋的標的,儘管關於刑法解釋對象是什麼在理論界還存在爭議,但越來越多的觀點認為,刑法解釋的對象包括法律規定和案件事實兩個方面,正如有觀點認為,刑法解釋「包含著用法律解釋事實和用事實解釋法律之兩面」。刑法規定和具體案件事實都處在動態的變動之中。從刑法規定來看,刑法典的不斷修訂、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的不斷更新、空白罪狀中相關行政法規的不斷變化,都決定了刑法規定的動態性;另外,即使某些刑法規定自製定後並沒有經過修訂,相關的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也未對其進行進一步的闡釋,但是隨著經濟社會條件的變化以及價值觀念的變遷,相關刑法規定用語的含義也會發生或多或少的變化。從案件事實來看,隨著偵查的深入,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在數量上不斷充實,在證明程度上不斷趨向完善,經由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不斷接近真實,解釋者也會隨著案件事實的不斷完善而調適對案件事實的認知;甚至是對於已經偵查完結客觀上已經定型的案件事實,解釋者對其認知也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會隨著時間、空間等客觀情勢以及情緒、認知等主觀情況的變動,對案件事實進行動態性的歸納總結和賦予意義。
解釋過程動態性維度。刑法解釋是一個將紙面上的刑法規定與具體的案件事實進行涵射進而得出結論的過程,也即司法三段論推理的過程。過程是發展變化的,過程即動態。在刑法解釋這一推理論證過程中,解釋者需要運用動態性的思維方法,將目光不斷往返顧盼於作為大前提的法律規定和作為小前提的案件事實之間,將刑法規定適用於案件事實,用案件事實來對應刑法規定。這一往返顧盼不可能一次性完成,需要不斷的循環往復,呈現出一種動態的過程——即使對於簡單的案件可以一次性完成刑法規定和案件事實之間的涵射對應,也並不能否定一次性往復也是一個動態過程這一事實。通過目光與思維的不斷往返,以探求所選取的刑法規定與待處理的具體案件事實是否在規範邏輯與情理價值上相契合。通過不斷衡量調適,最終形成符合形式邏輯和社會情理的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刑罰輕重的結論。當然,刑法解釋過程或者說司法判斷過程也存在「直覺」,但是「直覺」得出的結論必須經過事後的規範邏輯和情理價值的論證與檢驗,並通過相應的法律文書進行說理,即從終局意義上來說,解釋結論的形成最終還是要通過說理的形式回歸到三段論推理的過程,呈現出刑法解釋過程的動態性。
解釋結論動態性維度。刑法解釋結論,是解釋主體對刑法規定和具體案件事實進行三段論推理所形成的結論。解釋結論生成的三個必不可少的元素是解釋主體、作為大前提的刑法規定和作為小前提的具體案件事實。前已述及,解釋主體認知的過程具有動態性,作為解釋對象的刑法規定和案件事實具有動態性,將刑法規定和案件事實進行涵射的三段論推理過程也具有動態性。元素的動態性和過程的動態性,決定了解釋結論不可能是靜態的、一成不變的,而是隨著主體認知的變化、刑法規定和案件事實的變化、推理過程的變化處於動態性的變動之中。當然,強調解釋結論的動態性,並不是說刑法解釋結論是虛無縹緲,不可把握、不可預測的,只是說它會隨著主體認知、刑法規定、案件事實等因素的變動而變動,目的在於提醒解釋者要採用動態的思維進行刑法解釋,而不可盲目遵循「原旨主義」「形式主義」機械地解釋刑法。而一旦主體認知達到一定程度,刑法規定用語含義在一定時期內相對穩定,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收集固定完畢,則經過三段論式的循環往復推理,且充分考量了社會情理價值等因素所形成的解釋結論也就相對確定。
(作者單位: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本文為2017年度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刑法解釋基本原理」之系統歸正研究階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