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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考試中法律常識一直佔據著比較大的比重,考生在日常學習中要重視法律常識的積累。本篇小編給大家帶來的法律常識:新版刑法修正案修改了哪些內容?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案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目前我們國家生效實施的刑法是1997年修訂後的刑法,為了保持刑法的穩定性和統一性,之後我們國家修改刑法,以刑法修正案的方式進行,截止本修正案通過,已經有了十一個刑法修正案。
提醒:共48處修改,內容較長,建議收藏,方便日後閱讀。
一、將刑法第十七條修改為: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
「對行駛中的公共運輸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幹擾公共運輸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前款規定的駕駛人員在行駛的公共運輸工具上擅離職守,與他人互毆或者毆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將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關閉、破壞直接關係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採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准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採、金屬冶煉、建築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五、將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修改為:
「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六、將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修改為:
「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劣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七、在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四十二條之一:
「違反藥品管理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生產、銷售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禁止使用的藥品的;
「(二)未取得藥品相關批准證明文件生產、進口藥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藥品而銷售的;
「(三)藥品申請註冊中提供虛假的證明、數據、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的;
「(四)編造生產、檢驗記錄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編輯:劉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