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年商標之爭終敗訴 喬丹體育IPO路在何方?

2020-12-05 新浪財經

來源:中國經營報

8年商標之爭終敗訴 喬丹體育IPO路在何方?

本報實習記者/金貽龍/記者/蔣政/北京報導

持續8年之久的「喬丹」商標爭議有了新進展。

日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最高法」)作出的(2018)最高法行再32號行政判決書,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喬丹體育」)敗訴,6020578號「喬丹及圖」商標應予撤銷。這是最高法確認的喬丹體育第四個違反商標法規定且涉及姓名「喬丹」的商標。這些商標均是在周邊其他類商品上的防禦性商標,比如遊泳衣、裝飾品、啤酒飲料等。

對於最高法的這份判決,喬丹體育4月8日下午在官微發布聲明稱,「我公司註冊時間超過5年的74件商標已經取得勝訴,此次判決的商標是組合商標,註冊時間未超過5年,該判決不會影響到我公司現有商標的正常使用,也不會對我公司的正常經營構成影響。」

體育產業專家、關鍵之道體育公司CEO張慶接受《中國經營報》記者採訪時表示,「這場官司打了很多年,宣判結果或許會影響消費者今後的選擇,但是對於喬丹體育來說,撤銷的只是部分商標,影響面有限,而且上市路上也算是掃清了一道障礙,如果藉此機會好好處理品牌問題,包括併購或創建新品牌,這家企業今後依然有機會贏得資本市場的關注。」

漫長的商標官司

這起商標糾紛始於2012年10月31日。美國籃球明星麥可·傑弗裡·喬丹(以下簡稱「飛人喬丹」)以姓名權和肖像權為主要理由,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撤銷喬丹體育註冊的6020578號「喬丹及圖」商標。

據了解,該商標由上方圖形「黑色人形剪影」和下方中文「喬丹」組合而成,屬於周邊其他類商品的防禦性商標(即防止他人惡意搶註),核定使用在國際分類第25類服裝鞋帽襪等商品上,於2007年4月26日申請註冊,2010年4月21日獲準註冊,專用期限至2020年4月20日。

2014年4月14日,商標評審委員會對爭議商標作出裁定(以下簡稱「被訴裁定」),宣告飛人喬丹敗訴。由於不服從上述裁定結果,飛人喬丹先後向北京中院、北京高院提起訴訟,案件後來經歷了漫長的一審和二審,飛人喬丹的訴訟請求均被駁回。

記者注意到,訴訟過程中,真正的被告其實是商標評審委員會,而喬丹體育只是作為法律意義上的「第三人」出現。某種程度上,這可以算是一場「民告官」官司,對於飛人喬丹來說,難度不言而喻。

轉折出現在二審庭審後。當時,中國新聞網聯合數字100市場研究公司發起了一項在線調查,按照判決書的描述,這份在線調查結果表明,「喬丹」「QIAODAN」標識已經與飛人喬丹建立了對應關係,而且該標識與飛人喬丹的聯繫明顯強於與喬丹體育的聯繫。

最終,最高法認定:被訴裁定、一審、二審判決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均有錯誤,應予撤銷。喬丹體育使用「喬丹」申請註冊爭議商標,損害了飛人喬丹的在先姓名權,應由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裁定。值得關注的是,判決書還顯示,爭議商標標識中的「黑色人形剪影」沒有體現飛人喬丹的個人特徵,不具有可識別性,因此不構成損害肖像權。

專注智慧財產權案件、北京品源律師事務所律師王金華向記者表示,在先姓名權的認定是本案的爭議焦點,最高法綜合了許多我國境內報紙、網站、電視等媒體關於中文「喬丹」的報導,認定「喬丹」在我國具有較高的知名度,為公眾所熟悉,最終做出撤銷認定,這種認定實際上考慮了公眾認知水準,更具有科學性。

「最高法是終審判決,喬丹體育如有異議,可以考慮向最高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但抗訴成功的希望很小,除非有明顯的法律適用或事實認定問題,但本案顯然沒有。」 王金華告訴記者,此判決對喬丹體育的影響很大,不排除飛人喬丹採取逐一擊破的方式打擊喬丹體育的商標。

IPO九年未獲批文

2011年11月,中國證監會通過了喬丹體育遞交的首發申請,公司計劃2012年3月登陸上交所,發行新股1.13億股,募集10.64億元,資金將用於生產基地擴建和直營店等項目建設。當時業內人士普遍認為,若能成功上市,喬丹體育將成為「A股體育品牌第一股」,甚至有可能擊敗安踏和李寧。

公開資料顯示,喬丹體育由成立於1984年的福建省晉江縣陳埭鎮溪邊村日用品二廠發展而來,2000年9月更名為福建省喬丹體育用品有限公司,2009年12月整體變更設立股份公司,目前主營運動鞋、運動服裝和運動配飾的設計生產和銷售。在2010年前後的高峰期,公司實現年銷售收入近40億元,淨利潤超6億元。

然而,就在上市的衝擊階段,飛人喬丹一紙訴狀,將喬丹體育告上法庭,控訴喬丹體育侵害其商標權和姓名權。由於涉及重大訴訟,喬丹體育IPO進程就此擱淺。

2019年4月,喬丹體育登陸上交所主板的上市申請通過初審,再度完成「過會」。然而,中國證監會官網信息顯示,截至2020年4月2日,喬丹體育的審核狀態仍然停留在「已通過發審會」。

4月8日,針對公司上市進度、品牌建設等問題,記者多次致電喬丹體育方面,並將採訪函發送至該公司董秘郵箱,但截至發稿,對方未作出任何回應。

一位專注IPO業務的律師告訴記者,一般過會之後,有一些事項需要擬上市企業去解決,如果能夠順利解決,就進入批文排隊,等證監會書面批文,目前喬丹體育仍處於正常排隊狀態,通常過會並順利拿到批文的企業在一個月左右就發行了,喬丹體育這種情況比較少見,可能是政府部門考慮到上市公司的公眾形象。

邁過「山寨」門檻

「儘管從法律層面來說,喬丹體育大部分商標還是能夠繼續使用,但從道義上講,喬丹姓名的專屬權就是人家球星的,這是不爭的事實,如果商標問題不解決好,一味地投機取巧和山寨,企業的美譽度和公信力都會受到影響,後患無窮。」服裝行業專家閔光亞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

實際上,「山寨」知名品牌的官司在運動服裝行業十分普遍,比如,琪爾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琪爾特」)刻意使用相同顏色模糊化其註冊商標中的飄帶設計,使其運動鞋上的標識與新百倫運動鞋的標誌性N商標幾乎完全一樣。近期,最高法對該案作出判決,認定琪爾特申請註冊的兩個仿N商標與New Balance的N字母商標構成近似,應予撤銷註冊。

無獨有偶。2016年,福建省廷飛龍體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廷飛龍」)發布的UncleMartian品牌的logo設計,和美國安德瑪(英文名為「UnderArmour」)相似,兩者的logo都是由字母「U」和「N」組成,區別在於UncleMartian的兩個字母沒有交叉。對此,安德瑪對廷飛龍及其關聯公司將索賠至少一億元人民幣的賠償金。

由於維權成本高、難度大,類似案件多以侵權方主動和解收場。

2008年至2013年,阿迪達斯狀告阿迪王侵權,這樁官司耗時近5年之久,最終「阿迪王」將中文商標和三角標logo被無償轉讓給阿迪達斯。從此,「阿迪王」淡出江湖。發展早期的361度叫別克鞋業,2003年前後,別克汽車進入中國後,雙方和解,市場再無別克鞋業。

喬丹體育當然也意識到了這個問題的嚴重性。目前,其店鋪形象已經發生改變,「喬丹體育」字樣有所縮小,還出現了「QDSPORTS」等字樣;產品設計方面,喬丹體育將部分服裝的外觀標識變更為「BUN+」「TEAM」「SHOT」「YOUTH」系列字樣,僅在領口或衣袖有爭議商標。

紡織服裝品牌管理專家、上海良棲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程偉雄告訴記者,飛人喬丹自帶IP流量,發展早期,喬丹體育是藉助這一名人效應一炮打響的,但隨著市場逐步成熟,以及品牌規範化,這種策略很難打動消費者,抄近路終究不是長久之計,需要更大的代價才能挽回丟失的市場。喬丹體育對上市有著雄心壯志,因為喬丹中文標識和喬丹本人圖樣標識不能使用,公司的產品力、渠道力、銷售力等必然受到抑制。

喬丹體育陷入商標糾紛的這些年,國內綜合性運動用品行業的生態已經在悄然發生變化,市場越來越向頭部品牌靠攏。程偉雄認為,李寧通過「國潮」東山再起,特步持續在跑步領域突圍,361度也在轉變思路,朝著「多品類+多品牌」方向發展。當下,喬丹體育能否撕掉「飛人喬丹」的標籤並做好籃球品類市場,這是考驗真本事的時候。

張慶告訴記者:「A股體育板十分缺少優質投資標的,相對而言,喬丹體育的品控做得比較紮實,現金流也比較穩健,現在官司暫時告一段落,需要從長計議,下決心做出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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