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9年的馬拉松式訴訟,期間歷經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等多家法院,美國NBA籃球巨星麥可?傑弗裡?喬丹(下稱「麥可?喬丹」)終於讓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改名。
企查查顯示,1月13日,國內知名體育運動服飾、裝備品牌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喬丹體育」),正式更名為中喬體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喬體育」)。
這場持續了近9年的訴訟背後,喬丹體育的IPO計劃也等待了近9年時間仍無結果,其雖已通過發審會,但一紙批文始終沒有下發。
上海二中院判決喬丹體育侵權
訴訟近9年後終改名
2020年12月30日披露的民事判決書(2012)滬二中民一(民)初字第1號顯示,上海二中院判定喬丹體育公司侵害了麥可?喬丹的姓名權,應當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其中,上海二中院一審判決要求,被告喬丹體育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停止使用其企業名稱中的「喬丹」商號。
值得注意的是,由於《商標法》規定了註冊商標5年的爭議期,而目前「喬丹」商標已過了5年的商標異議期,喬丹體育的部分「喬丹」商標已依法不可撤銷。因此,上海二中院並沒有判令喬丹體育徹底停止使用「喬丹」註冊商標。
對於這一情形,上海二中院判決,對於超過五年爭議期的涉及「喬丹」的商標,喬丹體育應採用包括區別性標識等在內的合理方式,註明其與美國前籃球運動員麥可?喬丹不存在任何關聯,以消除聯繫,顯示區別,停止侵害,具體形式與內容需經法院審核。
該案從受理到一審已持續了近9年時間。
2012年3月1日,麥可?喬丹訴被告喬丹體育、上海百仞貿易有限公司(下稱「百仞貿易」)姓名權糾紛一案,獲上海二中院受理;隨後,喬丹體育曾於2012年3月21日提出管轄權異議,後被駁回。
此後,因雙方均有大量證據需要提供並申請延長舉證期間,該案於2013年4月27日才獲首次公開開庭審理;第二次公開開庭審理則一直等到2017年7月28日才進行;而上海二中院做出的一審判決則是第二次公開庭審3年多後的2020年12月30日。
民事判決書顯示,除判決喬丹體育停止使用其企業名稱中的「喬丹」商號外,上海二中院還判決,喬丹體育需連續三天在《中國市場監管報》、《體壇周報》等媒體上刊登聲明,澄清與麥可?喬丹之間的關係,並公開賠禮道歉;賠償麥可?喬丹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30萬元,以及案件訴訟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人民幣5萬元。
1月13日,新京報貝殼財經記者在中喬體育官網仍能看到部分「喬丹」的標識。
截圖自中喬體育官網
訴訟為何持續這麼久
公司曾辯稱「喬丹」為「南方之草木」
上海二中院並非麥可?喬丹唯一申訴的地方。
2012年10月,麥可?喬丹向當時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撤銷申請,請求撤銷喬丹體育的第6020578號「喬丹及圖」商標。不過,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維持喬丹體育的一系列商標註冊。
註:喬丹體育招股說明書中披露的公司商標。
之後,麥可?喬丹向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提起訴訟。在一審駁回訴訟請求後,麥可?喬丹上訴至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再次敗訴後,麥可?喬丹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審的申請,最高人民法院於2017年正式提審該案。
202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其認為,被訴裁定、一審、二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均有錯誤,因此,爭議商標的註冊應予撤銷,應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就爭議商標重新作出裁定。
截圖自中國裁判文書網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喬丹體育明知再審申請人在我國具有長期、廣泛的知名度,仍然使用「喬丹」申請註冊爭議商標,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標記有爭議商標的商品與再審申請人存在代言、許可等特定聯繫,損害了再審申請人的在先姓名權。因此,爭議商標的註冊應予撤銷,應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就爭議商標重新作出裁定。
在此次判決中,最高人民法院並沒有同意麥可?喬丹的全部訴求。其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爭議商標的註冊損害了麥可?喬丹主張的在先姓名權,但對於損害其肖像權的主張不能成立。
此外,最高法判決書也透露了之前各個裁定和判決環節中的一些依據和證據細節。
例如,北京市中院在此前的判決中曾認為,關于姓名權,爭議商標的中文部分為「喬丹」。「喬丹」為美國人的姓氏,案件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單獨的「喬丹」明確指向再審申請人。而且,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服裝等商品與再審申請人具有影響力的籃球運動領域差別較大,相關公眾不易將使用在服裝等商品上的爭議商標與再審申請人相聯繫。
關於使用「喬丹」的理由,喬丹體育在多次庭審中做出過三種不同的解釋。最高法判決書顯示,這三種解釋分別是「『喬丹』的含義為『南方之草木』」「美好的意思;普通含義,美好意願」,以及「在90年代中期,他們還是村辦企業的時候,曾經找到了晉江當地的商標事務所幫他們起名,就包括這個名字,就註冊了」。
9年前IPO已過會,批文始終未下
業內稱:IPO或需重新上會
訴訟持續了近9年,喬丹體育的IPO計劃也等待了近9年時間仍無結果,其雖已通過發審會,但一紙批文始終沒有下發。
資料顯示,喬丹體育由成立於1984年的福建省晉江縣陳埭溪邊日用品二廠發展而來。晉江是全國重要的體育用品製造基地,當地許多企業為運動品牌代工。喬丹體育於1991年註冊「丹橋」商標,2000年將企業名稱改為喬丹體育。
喬丹體育在2011年11月25日通過中國證監會發審委2011年第263次會議審核,成功過會,但直到今天,喬丹體育仍未獲得批文。
截圖自證監會網站
截圖自發行監管部主板、中小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企業基本信息情況表(截至2021年1月7日)
國內某知名券商投行保薦人對新京報貝殼財經記者表示:「我理解的是,喬丹體育IPO應該不需要重新排隊了,但是可能需要更新財務數據,重新上會。」
2014年11月28日,證監會曾在新聞發布會上表示,對於目前已通過發審會但尚未核准發行的企業,待其按規定履行封卷、會後事項等程序後,證監會將依法核准其發行。此外,還有個別過會企業存在特殊事項,如喬丹體育存在重大未決訴訟,部分企業的中介機構執業行為受限等。證監會將在相關受限因素消除後,按程序推進後續工作。
喬丹體育原計劃IPO發行11250萬股,佔發行後總股本的20%,擬募集資金10.64億元,中介機構包括中銀國際證券、福建至理律師事務所、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所等。
招股說明書顯示,2008年-2010年及2011年1-6月,喬丹體育分別實現營業收入11.58億元、23.17億元、29.27億元和17.04億元;分別實現歸屬於母公司股東淨利潤1.31億元、3.03億元、5.18億元和2.85億元。
企查查顯示,福建百群投資有限公司(下稱「福建百群」)持有喬丹體育64.73%股份,是公司的控股股東,而丁國雄、丁也治夫婦合計持有福建百群100%股權,為喬丹體育的實際控制人。喬丹體育其餘股東包括丁加芳、丁燦輝、倪振年、謝長志和丁世傑,其分別持股16.18%、8.09%、6%、3%和2%。
新京報貝殼財經記者 肖瑋 李雲琦 編輯 徐超 校對 柳寶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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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洋 HN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