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場舞擾民怎麼辦?河南許昌日前立法規定,21點後禁止跳廣場舞。
資料圖 新華社發 李響攝
據《大河報》報導,12月2日,許昌市舉行《許昌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新聞發布會。其中,《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在公共場所進行廣場舞、唱歌等活動,應當控制音量,不得幹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夏季每日21時至次日6時、冬季每日21時至次日7時,禁止進行以上產生噪聲的文體活動。」對違規者將「給予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條例》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並將「12345」政務服務熱線用法規形式公布和確認為投訴舉報電話。
新規引發熱議。有網友留言,「可以戴著藍牙無線耳機跳廣場舞,就不會影響別人了」;也有網友認為「應從晚8點就禁止跳廣場舞」;還有網友稱,「希望其他城市借鑑。」
「我們前期發布了調查問卷,有18%的人對這個事情(廣場舞擾民)反映比較強烈。」許昌市人大常委會調研室相關負責人告訴紅星新聞記者,網友建議的戴著無線耳機跳舞,面臨實踐困難,「首先,跳舞的時候,要保證耳機不掉出來;其次,長時間戴耳機,對聽力有損害。」而20點就禁止廣場舞亦不妥,「那相當於不允許跳舞了」。
對於廣場舞時間為何以21點為界,該負責人回應說:「《條例》一審後,在《許昌日報》全文發布,廣泛徵求意見。我們進行了立法調研,各縣市區都要走到。還徵求了體育局、城管局、住建部門等的意見。從時間上劃分,比單純地用『噪音分貝法』去管控容易操作一些。」
此前,在廣場舞糾紛中,「即使有群眾舉報,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到現場後,總是教育。如果有市民提出異議,公安機關(工作人員)也覺得很麻煩,這種事情不好制止。」而《條例》「給他們提供了法律依據。」
對廣場舞時間作出立法規定,許昌市並非全國首例。上述負責人稱,「我們是參照湖北襄陽的規定,他們規定的是21點至次日7點,而我們分了夏季和冬季。」
《襄陽日報》相關報導顯示,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的《襄陽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第八條第(四)款規定,「在公共場所開展廣場舞、打陀螺、甩鞭子等文體休閒活動,不影響他人正常工作、生活。每日21:00至次日7:00之間,禁止開展以上產生噪聲的活動」。
同時,上述負責人坦言,「對實踐中遇到什麼問題,我們有時也很難預料。」在《條例》施行後,或視實踐情況而進行相應調整。
延伸閱讀:
跳廣場舞擾民可能涉嫌違法《重慶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新增廣場舞等群眾文體活動規範
跳廣場舞擾民,可能會涉嫌違法。11月30日,在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上,《重慶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提請審議,草案新增了對廣場舞等群眾文體活動的規範,擬要求合理使用場地和設施設備,不得侵擾他人。
此前,有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市人大代表建議在草案中增加規定,對廣場舞等群眾文體活動進行規範。因此,草案增加了「進行裝修裝飾、聚會聚餐、餐飲服務以及健身、歌舞等文體娛樂活動,合理使用場地和設施設備,不得侵擾他人」的規定,這意味著,跳廣場舞擾民,可能涉嫌違法。
此外,草案就誠實守信增加了相關規定,擬要求在誠實守信方面,應當遵守信守承諾,自覺履行約定義務;誠信經營,不得虛假宣傳、制假售假;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不得篡改、偽造檔案資料等行為規範。
為進一步強化節約用餐、制止餐飲浪費的立法剛性,草案還新增了相關規定,提出「餐飲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未在顯著位置張貼或者擺放節約用餐、反對浪費等標識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來源:北晚新視覺綜合紅星新聞、重慶日報(記者:顏若雯)
流程編輯:u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