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網鎮江7月17日電(通訊員閔子軒 寧輝 高光治)刑滿釋放後非但不思悔改,反而饞蟲上腦,用購買的氰化鈉毒死數條狗並自己食用。近日,江蘇鎮江金山地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王某某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盜竊案一審宣判,法院以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一審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3年零6個月;以盜竊罪判處王某某拘役5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3年零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饞蟲上腦,他想到了用劇毒毒狗
2018年3月底至5月下旬,鎮江丹陽丹北鎮幾家養「汪星人」的人家一大早卻噩耗頻傳:有的突然倒地斃命,屍體還是熱的;有的轉眼突然失蹤;還有的倒地後被人拖上一輛摩託車絕塵而去。這些蹊蹺的事情大都發生在失主家門口,一時間搞得雞犬不寧、人心惶惶。
部分失主經調取門口的監控,發現這些狗均被同一名男子毒死。偵查機關接部分失主報案後,很快鎖定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2018年5月28日,王某某被抓獲歸案,並向民警交代了其在丹北鎮多次利用氰化鈉毒狗的方式盜竊家狗的犯罪事實。後民警通過張貼告示查看監控等方式,尋找到多名被害人,進一步調查核實了相關犯罪事實。
原來,饞蟲上腦的王某某為了能吃到狗肉,竟然想到了用氰化鈉毒狗的主意。2018年3月28日至5月22日,王某某在丹陽市丹北鎮多地採用投放毒餌等方式毒死四隻狗,除其中一隻因被人發現而未能偷走外,其他三隻均成了王某某的盤中餐。經鑑定,被毒死的四隻狗價值人民幣576元。
暫住地搜出大量氰化鈉,檢察機關改變案件定性
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後,承辦檢察官審查發現,王某某的行為不僅涉嫌盜竊罪,還涉嫌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遂建議偵查機關進行補充偵查。
公安機關經進一步偵查發現,早在2014年7月,想吃狗肉的王某某便花了150多塊錢從他人手中買了近一千克的氰化鈉準備用於毒狗。為妥善保管,王某某還根據賣家指導,將買得的氰化鈉用塑膠袋包起來放在其位於杭州蕭山的暫住地。後王某某攜帶上述氰化鈉前往丹陽,並將上述氰化鈉用塑膠袋包好後放在了其暫住地的冰櫃中。公安機關在王某某位於丹陽市丹北暫住地內查獲氰化物原料849克,製作好的毒餌657克。經鑑定,查獲的氰化物原料中主要成份為氰化鈉。
案件事實雖然清楚了,但檢察官面前的「攔路虎」仍然存在:一是送檢氰化物顏色改變是否影響對氰化鈉的定性分析?本案中的涉案氰化物先後經過兩次鑑定,第二次補充鑑定時距案發已有半年時間,送檢的氰化物固體顏色由白色變成深褐色。為此,金山檢察院檢察官辦案組除了解到涉案氰化物固體顏色變化或因氰化物固體在存放過程中受熱所致外,還多次詢問相關領域專家意見,最終形成內心確信,證實了氰化鈉顏色變深不影響對氰化鈉的定性分析。二是氰化鈉是否屬於危險物質?檢察官在查詢了相關的司法判例、地方規定、學術著作論文、專家意見後認為,目前司法解釋雖然只規定了毒鼠強等五種禁用劇毒危險物質的定罪處罰的標準,對於氰化鈉未有明確規定,但是氰化鈉屬於危險化學品目錄中的劇毒物質,屬於國家嚴格管理並限制使用的化學品,具有與毒鼠強等物質相當的毒害性,應當屬於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中所說的危險物質。
危害公共安全且構成累犯,檢察機關積極追捕
在該案辦理過程中,檢察官發現王某某在2009年曾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在2014年3月刑滿釋放之後五年內再犯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構成累犯,且王某某的供述反覆不穩定,犯罪行為危害公共安全,具有一定的社會危險性,決定對王某某逮捕。2019年3月28日,王某某被執行逮捕。
2019年3月29日,負責集中辦理全市資源環境案件的鎮江市金山地區檢察院以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盜竊罪對被告人王某某提起公訴。2019年5月29日,法院一審開庭審理該案。庭審過程中,針對王某某關於量刑過重、行為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等辯解,公訴人從犯罪構成、量刑情節、對公共安全的危害性、法律規定等方面進行了釋法說理。日前,法院依法對王某某作出前述判決,王某某亦表示認罪伏法,未上訴。
承辦檢察官表示,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是一種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本案中王某某沒有儲存氰化鈉的資質而非法儲存氰化鈉,逃避國家監管,已經對公共安全造成了極大的危害,即使沒有出現嚴重後果,但該行為極易造成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損失。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的起點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責任編輯:李顯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