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客戶端7月27日電 27日,深交所向華聯控股下發關注函,要求說明公司可能從無實際控制人變更為有實際控制人的具體事宜。
7月24日午間,華聯控股發布公告稱,杭州錦江集團有限公司(下稱「錦江集團」)、河南富鑫投資有限公司(下稱「河南富鑫」)、浙江康瑞投資有限公司(下稱「浙江康瑞」)自2019年7月起與杭州金研海藍企業管理有限公司(下稱「金研海藍」)、杭州金研海盛企業管理有限公司(下稱「金研海盛」,與金研海藍合稱「杭州金研」)陸續籤署協議,擬將其合計持有的公司控股股東華聯發展集團有限公司(下稱「華聯集團」)53.6866%股權整體轉讓給杭州金研。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發給華聯集團的訴訟材料顯示,長安國際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安信託」)所持華聯集團股權系代浙江康瑞持有,錦江集團、河南富鑫、浙江康瑞之間存在多種關聯關係,且在本次整體收購中為一致行動人。
由於錦江集團、河南富鑫、浙江康瑞未能履約,杭州金研訴請前述各方作出賠償,並將其持有的華聯集團的股權變更登記至杭州金研名下。本次股權轉讓事宜完成後可能會導致公司從無實際控制人變更為有實際控制人。
對此,深交所要求華聯控股與相關方核實並說明以下問題:
第一,華聯控股2019年年報顯示,公司控股股東為華聯集團,無實際控制人。此前,華聯控股向深交所公司管理部提交了華聯集團於6月30日出具的《董事會關於無實際控制人的自查報告》及其13家股東函復的《股東調查表》。前述材料顯示,錦江集團、河南富鑫、長安信託對華聯集團的出資比例分別為26.7552%、16.7117%、10.2196%,三者均明確否認與華聯集團其他股東存在一致行動情形或代持等特殊安排,與訴訟材料提及情況矛盾。
(1)請華聯控股向錦江集團、河南富鑫、長安信託、浙江康瑞函詢前述各方持有華聯集團股權的具體情況,是否存在股權代持等涉及公司或華聯集團的相關協議或安排,各方是否存在關聯關係或一致行動關係,如是,說明構成關聯關係或一致行動關係的時間及依據,並提供相關證明或說明材料,各方前期通過公司所提交的相關資料、文件和信息披露內容是否真實、準確、完整。
(2)請華聯控股及華聯集團自查並說明知悉涉及華聯集團股權轉讓事項的具體時間和過程,公司是否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同時自查公司董監高、華聯集團及其相關知情人近期股票交易情況,並提供內幕信息知情人名單。
第二,請華聯控股向錦江集團、河南富鑫、長安信託、浙江康瑞、杭州金研函詢涉及華聯集團股權轉讓的具體情況,包括協議籤署時間、協議主要內容、截至目前的履行情況(包括資金交割情況等),擬轉讓股權是否存在限售、質押、凍結等權屬受限情形,股權轉讓協議籤署各方是否有權處置相關股權及未按照相關規定徵求華聯集團其他股東意見的主要考慮,是否存在法律瑕疵,本次訴訟糾紛的具體情況和進展等,各方是否就本次華聯集團股權轉讓事項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等義務,同時請各方提供涉及前述股權轉讓的內幕信息知情人名單。
第三,公告顯示,河南富鑫與長安信託在2020年6月來函要求華聯集團就長安信託向河南富鑫轉讓其持有的華聯集團全部股權事宜協助辦理工商變更登記,華聯集團於 2020年7月7日向各股東發送審議前述事宜的股東會資料。請公司函詢河南富鑫、長安信託、浙江康瑞前述股權轉讓事項的具體情況,與本次華聯集團股權轉讓事項的關係,是否存在相互衝突的情形及解決措施,是否應就前述股權轉讓事項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四,若本次股權轉讓完成,杭州金研可能成為華聯控股間接控股股東,觸發《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下稱《收購辦法》)規定的要約收購和信息披露等義務。
請華聯控股函詢杭州金研,說明其股權結構、實際控制人及收購資金來源,是否符合《收購辦法》規定的收購人資格,是否具備要約收購能力,並核查本次股權收購事項是否符合《收購辦法》的相關規定,後續履行要約收購和信息披露等義務的具體安排,如否,請說明擬採取的應對措施。
第五,請華聯控股在前述函詢的基礎上,結合本次股權轉讓尚需履行的徵求意見和審議審批程序、股權權屬狀態、收購方資格和要約收購能力、信息披露要求等,說明本次股權轉讓事項是否存在實質性障礙或重大不確定性,可能對公司產生的影響,並作出特別風險提示。
深交所要求華聯控股及相關方將書面說明和證明材料於7月31日前提交公司管理部。
公開資料顯示,華聯控股原是深圳市最早從事專業化纖產品生產與經營的國營內聯企業,目前主營業務為房地產開發和自有物業租賃管理業務。二級市場上,截至發稿,華聯控股報4.54元,漲0.44%。(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