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附期限合同的效力是怎樣的,附期限合同的效力如何規定?

2020-12-05 律師在線諮詢

現實生活中很多時候都是會涉及到籤訂合同的,這樣的話才可以受到法律的保護,但是籤訂合同效力是有一定的期限的,那麼不同附期限合同的效力是怎樣的,附期限合同的效力如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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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附期限合同的效力是怎樣的,附期限合同的效力如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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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附期限合同中的附期限可分為生效期限和終止期限。生效期限可稱為始期,是指以其到來使合同發生效力的期限。終止期限是指其到來使合同效力消滅的期限。

《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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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亞天律師事務所欽飛律師解析:

附期限合同則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設定的以將來客觀確定到來之事實,作為決定合同效力的附款,也即期限到來的效力在於決定附期限法律行為效力的發生或消滅。該期限是由當事人約定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根據期限決定效力的發生或消滅,可分為始期(生效期限)和終期(終止期限),以作為內容的事實發生之時是否確定為標準,可分為確定期限與不確定期限。

因此條件與期限儘管都是法律行為的附款,但兩者有明顯的區別,作為條件的附款必須是將來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如果不屬於將來或該事實是確定要發生的,則不能成為條件附款;而期限是以將來確定的事實的到來為客觀的,如果不屬於將來或不是確實的事實,則不能成為期限附款。

附期限合同在合同期限到來之前,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否則要根據合同約定或以法定事由才能解除合同,違約方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造成損失的,需要承擔賠償責任。而附條件合同也一樣,已經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可以作為解除的對象,若是已經生效的合同,單方解除是要承擔合同的違約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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