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論提要:嫖宿幼女罪與強姦罪是並行關係,認定了嫖宿幼女罪,就不能同時被判為強姦罪。這種並行的實質是刑法規定相互衝突,令法律的適用產生混亂。
昨天的新華網「輿情在線」顯示,12月9日最熱新聞事件是「最高法表態:贊成廢除嫖宿幼女罪」。這從一個層面印證了洶湧民意。廢除嫖宿幼女罪,當有時間表。
媒體披露,今年7月,最高法答覆全國人大代表孫曉梅關於廢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議時,明確表示完全贊成廢除嫖宿幼女罪,最高法希望能夠與社會各界共同推動全國人大法工委儘快立項廢除該罪名。
近年來,廢除嫖宿幼女罪的呼籲不絕於耳。但廢與不廢的爭議經久不息,並無定論。最高法的表態讓「廢除派」看到希望。
這一罪名的出現,始於1997年。法律界有一種認識:嫖宿幼女罪,本身就是對幼女的保護。
不否認設立這一罪名的良好初衷。然而,嫖宿幼女罪與強姦罪是並行關係,認定了嫖宿幼女罪,就不能同時被判為強姦罪。這種並行的實質是刑法規定相互衝突,令法律的適用產生混亂。
依照刑法規定,嫖宿幼女罪處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強姦罪依法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可判死。有人認為嫖宿幼女罪的量刑起點高於強姦罪,只說了一半,而故意含糊了法定最高刑的區別。
而現實中,很多將魔爪伸向幼女的人脫離重罰,靠的正是嫖宿幼女罪。這真是莫大諷刺。
2011年11月,陝西省略陽縣幾名村鎮幹部對一名12歲幼女實施嫖宿。犯嫖宿幼女罪的6名被告人中,有期徒刑最高的為7年,最低的為5年。而著名的貴州習水「嫖幼案」,輿論更是發出了「強姦變嫖幼,嚴打還是放縱?」的質問。
幼女哭,色魔笑,這種惡果雖非法律本意,但是法律早該「自我檢討」。特別是,嫖宿幼女罪「認可了幼女賣淫女的身份,這一標籤是對幼女的極大侮辱」。這種侮辱也極大地抵消了法律懲處的力度。人們稱其為「惡法」,很大程度上源於此。
今年10月24日,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了《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意見》第20條規定,以金錢財物等方式引誘幼女與自己發生性關係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幼女被他人強迫賣淫而仍與其發生性關係的,均以強姦罪論處。這是在「惡法」廢除前能在法律層面實現的最大糾偏。這種糾偏畢竟是沒有辦法的辦法。最高法的「共同推動全國人大法工委儘快立項廢除該罪名」,背後存在這樣一個事實:同樣是回復孫曉梅代表的建議,今年5月,全國人大法工委稱,簡單取消嫖宿幼女罪可能並不利於問題的解決。法工委認為目前主要問題出現在執法環節。
不過,執法環節之所以屢屢出現問題,根本上還是因為法律條文的漏洞和自我矛盾性授人以柄。而刑法之外的各種規範,畢竟力量有限,遠不如「修法」直接有效。
民意如此強烈,不可不察。給出一個時間表,不算是奢望吧?
現代快報首席評論員 伍裡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