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兵團十二師五一農場四連因一戶職工打農藥造成另一戶職工所養蜜蜂大量死亡而產生糾紛,近日,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三坪墾區人民法院判決打藥人給付養蜂人2000元補償款。
2012年8月19日,為防止飛蛾四處蔓延造成葡萄大量減產,五一農場四連領導要求全體葡萄種植戶在3天內噴灑農藥。職工陳水清和妻子接到連領導通知的當天下午,就在種植的葡萄地頭路邊配製農藥,準備給自己承包的葡萄園噴灑農藥。在陳水清地頭養蜂的職工王銀見狀,上前提醒陳水清不要將農藥噴灑到蜂箱上,陳水清說沒問題。
第二天早晨,王銀髮現蜂箱內大量蜜蜂死亡或出現中毒症狀,隨即報警。五一農場派出所調查後將此糾紛移交給了團司法所。司法所多次進行調解,但雙方各執一詞,最終沒能達成調解協議。司法所隨後委託某蜂業發展中心對王銀毀損蜜蜂的數量和受損價值進行鑑定。鑑定結果顯示,王銀損失價值為2.33萬元。隨後,王銀將陳水清告到三坪墾區法院。
三坪墾區法院審理後判決陳水清補償王銀2000元。一審宣判後,陳水清不服提起上訴,十二師中級人民法院駁回陳水清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以案釋法
無錯時受益人補償損失者
法院審理認為,陳水清作為土地承包戶,按照連隊的生產要求噴灑農藥防治害蟲,避免作物減產,並無不當。作為養蜂人的王銀,在明知連隊集體打農藥,可能發生蜜蜂中毒的情況下,未能採取有效預防措施,造成蜜蜂大量死亡,其本人對損失結果的產生應承擔主要責任。鑑於王銀放養蜜蜂對陳水清種植葡萄的花朵授粉有益,加之王銀的蜜蜂死亡與陳水清噴灑農藥有直接的關係,因此陳水清應給予王銀適當的經濟補償款。同時,法院查明負責鑑定王銀損失的某蜂業發展中心缺乏相關資質,鑑定結果不能作為審判依據。
三坪墾區法院審理此案的法官說,王銀委託的某蜂業發展中心的業務範圍是培育蜜蜂良種、養蜂技術的培訓推廣、蜂產品的研究及開發等。因該蜂業發展中心未取得鑑定和評估損失的資質,所以其出具的鑑定結論不能作為裁判的依據。王銀應尋找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鑑定機構,對蜜蜂死亡原因及損失價值進行鑑定評估。在未發生其他自然災害導致蜜蜂死亡的情況下,王銀的蜜蜂確已死亡,可認定該後果的發生與當天連隊承包種植戶大面積噴灑農藥存在因果關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當事人對造成的損害均無過錯,但一方是在為對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進行活動的過程中受到損害的,可以責令對方或者受益人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本案中,王銀放養蜜蜂在客觀上對陳水清的葡萄花朵授粉有益。同時,陳水清為了自身葡萄收成的提高,噴灑農藥雖無過錯,但客觀造成王銀的蜜蜂死亡,陳水清對此應當給予王銀適當補償。法院據此作出了上述判決。(記者 潘從武 通訊員 王建敏 李濟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