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 劉洋)養蜂人的蜂蜜被他人的蜜蜂盜取,損失應該由誰承擔?北京市三中院今日(10月29日)通報這樣一起案件,法庭判決盜取蜂蜜的蜜蜂主人擔責,賠償被盜養蜂人8箱蜂蜜的損失共計8000元。
北京市三中院介紹,盜蜂是在缺蜜期一個蜂群的蜜蜂到另一個蜂群中偷取蜂蜜的行為。蜜蜂養殖中的中蜂(又稱中華蜂,屬中國獨有蜜蜂品種)、意蜂(即義大利蜂,西方蜜蜂的一個品種)混養容易引起盜蜂現象。自意蜂引入中國後,因兩種蜜蜂互盜引發的侵權糾紛時有發生。
本案中,王某與張某系同村村民,均從事中蜂養殖工作。在養殖過程中,張某獲得一批意蜂並養殖。王某認為,自己與張某均系養蜂專業戶,張某無視養蜂規則,混養中蜂和意蜂,因意蜂存在盜蜂行為,對王某養殖的中蜂造成8箱損失。另外,有人告訴自己養殖的中蜂被盜時,王某正在廚房用煤氣熬蜂糖,因急於外出尋找盜蜂的意蜂,導致熬蜂糖不鏽鋼大壺爆炸,灶具炸爛,廚房頂棚炸毀。
王某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張某賠償8箱中蜂損失9600元、灶具損失300元、廚房裝修損失1500元。
庭審中,張某辯稱,意蜂不是他購買的,而是意蜂自己跑到他這裡的。張某稱,他雖然把意蜂收到蜂箱裡養殖,但之前不知道飛來的是意蜂還是中蜂,所以不同意賠償王某主張的各項損失。
經法院查明,王某的8箱中蜂確係被張某收養的意蜂盜取。在中蜂養殖場內有警示牌禁止養意蜂,張某亦知曉在中蜂養殖場內禁止養意蜂。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中張某收留意蜂並養殖的行為系基於其主觀意願,且張某明知中蜂養殖場內禁止養意蜂,卻私自收養意蜂,因此應由張某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王某主張的廚房損失、灶具損失、廚房裝修損失系其自身疏忽所致,與盜蜂行為沒有直接因果關係,故法院不支持這幾項請求。綜上,法院判決張某賠償王某中蜂損失8000元,駁回了張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張某不服提起上訴,北京市三中院審理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新京報記者 劉洋 編輯 白馗 校對 盧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