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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關於對《法醫類執業分類規定
(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中辦、國辦《關於健全統一司法鑑定管理體制的實施意見》,進一步科學細化司法鑑定執業分類,切實提高司法鑑定管理工作制度化、規範化、科學化水平,現將《法醫類司法鑑定執業分類規定(徵求意見稿)》及其說明公布。公眾可以登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或者中國法律服務網,關注司法部微信公眾號查看徵求意見稿及其說明。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0年1月9日前,通過以下三種方式提出意見:
1.登陸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或者中國法律服務網(www.12348.gov.cn),進入首頁主菜單的「立法意見徵集」欄目提出意見。
2.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朝陽區朝陽門南大街6號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務管理局(郵政編碼:100020),並請在信封上註明「《法醫類司法鑑定執業分類規定》徵求意見」字樣。
3.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sfbsfjd@163.com。
司法部
2020年1月2日
法醫類司法鑑定執業分類規定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法醫類司法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員的執業活動,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等規定,結合司法鑑定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法醫類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法醫學各專業鑑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意見的活動。
第三條法醫類司法鑑定依據所解決的專門性問題分為法醫病理鑑定、法醫臨床鑑定、法醫精神病鑑定、法醫物證鑑定、法醫毒物鑑定。
第二章 法醫病理鑑定
第四條法醫病理鑑定是指鑑定人運用法醫病理學的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與法律問題有關的人身傷、殘、病、死及死後變化等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意見的活動。
法醫病理鑑定包括死亡原因鑑定,死亡方式判斷,死亡時間推斷,損傷時間推斷,致傷物推斷與認定,成傷機制分析等。
第五條死亡原因鑑定。依據法醫病理學屍體檢驗等相關標準,基於具體案件鑑定中的檢材情況、委託人的要求以及死者的民族習慣等,按照所採用的檢查方法進行死亡原因鑑定或分析。死亡原因鑑定通常有以下類型:
屍體解剖,死亡原因鑑定。通過進行系統屍體解剖檢驗(包括但不限於顱腔、胸腔、腹腔等);提取病理檢材,對各器官進行大體檢驗和顯微組織病理學檢驗;提取屍體相關體液或組織進行毒、藥物檢驗,或者其他實驗室檢驗(必要時)。根據上述屍體解剖檢驗和必要的實驗室檢驗結果,結合案情資料及其他書證材料,對死亡原因等進行鑑定。
屍表檢驗,死亡原因分析。通過對屍體衣著、體表進行檢驗,必要時進行屍體影像學檢查或提取相關體液檢材進行毒、藥物檢驗等。根據上述檢驗結果,並結合案情資料等對死亡原因等進行分析。
器官檢驗,死亡原因分析。因鑑定條件所限,缺少屍體材料時(如:再次鑑定時屍體已處理),可以通過對已經提取的器官組織進行法醫病理學檢驗與診斷,結合屍體檢驗記錄和照片、毒物檢驗結果以及案情資料等,進行死亡原因分析。
第六條 器官組織法醫病理學檢驗與診斷。通過對人體器官組織進行大體檢驗和顯微組織病理學檢驗,依據法醫病理學專業知識分析、判斷,作出法醫病理學診斷意見。
第七條 死亡方式判斷。通過案情調查、現場勘驗、屍體檢驗及相關實驗室檢驗/檢測等資料綜合分析,判斷死者的死亡方式是非暴力性死亡(自然死亡)還是暴力性死亡(他殺、自殺、意外死亡),或者死亡方式不明。
第八條 死亡時間推斷。依據屍體現象及其變化規律推斷死亡時間;依據胃、腸內容物的量和消化程度推斷死亡距最後一次用餐的經歷時間;利用生物化學方法,檢測體液內化學物質或大分子物質濃度變化等推斷死亡時間;利用光譜學、基因組學等技術推斷死亡時間;依據法醫昆蟲學嗜屍性昆蟲的發育周期及其演替規律推斷死亡時間等。
第九條 損傷時間推斷。在鑑別生前傷與死後傷的基礎上,通過對損傷組織的大體觀察和鏡下組織病理學檢查,依據生前損傷組織修復、癒合、炎症反應等形態學改變,對損傷時間進行推斷;利用免疫組織化學和分子生物學等技術,依據生前損傷組織大分子活性物質變化規律等,對傷後存活時間進行推斷。
第十條致傷物推斷與認定。依據人體損傷形態特徵、微量物證及DNA分型檢驗結果等,結合案情、現場勘驗及可疑致傷物特徵,對致傷物的類型、大小、質地、重量及作用面形狀等進行分析,推斷或認定致傷物。
第十一條 成傷機制分析。依據人體損傷的形態、大小、方向、分布等損傷特徵,結合案情、現場勘驗及可疑致傷物特徵,對損傷是如何形成的進行分析、判斷。
第十二條書證審查。通過對送檢鑑定材料的審查,包括審查屍體檢驗報告、照片,器官組織切片檢查等,結合案情、現場勘驗、病史資料及影像學檢查片等信息,運用法醫病理學理論及知識對死亡原因等問題進行分析、判斷。
第十三條醫療損害鑑定。應用法醫病理學鑑定理論知識、臨床醫學理論知識和診療規範等,對涉及病理診斷和(或)死亡原因爭議等的醫療糾紛案件進行鑑定。判斷診療行為有無過錯;診療行為與死者死亡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以及原因力大小等。
第十四條屍體影像學檢查。利用影像學技術(X線、CT、MRI等)獲取屍體的影像學資料,以非侵入性技術或微創手段探測人體損傷、疾病等形態學變化,輔助判斷死亡原因、死亡方式及損傷形成機制等。
第十五條 硅藻檢驗。依據硅藻檢驗技術方法(硝酸破機法、微波消解超濾法、硅藻DNA檢測等)對水中屍體的器官組織(如肺組織、肝組織、腎組織、牙齒、骨髓等)及現場水樣進行硅藻檢驗,鏡下觀察硅藻的數量並鑑別硅藻的形態、種屬,比對現場水樣中硅藻與人體組織中硅藻的形態和種類等是否一致。
第三章 法醫臨床鑑定
第十六條法醫臨床鑑定是指鑑定人運用法醫臨床學的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與法律有關的人體損傷、殘疾、生理功能、病理生理狀況及其他相關的醫學問題進行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意見的活動。
法醫臨床鑑定包括人體損傷程度鑑定,人體損傷致殘等級鑑定,賠償相關鑑定,勞動能力鑑定,人體功能評定,性侵犯與性別鑑定,詐傷、詐病、造作傷鑑定,醫療損害鑑定,骨齡鑑定及與損傷相關的其他法醫臨床鑑定等。
第十七條人體損傷程度鑑定。依據相關標準規定的各類致傷因素所致人身損害的等級劃分,對損傷傷情的嚴重程度進行鑑定。
第十八條人體損傷致殘等級鑑定。依據相關標準規定的各類損傷後遺人體組織器官結構破壞或者功能障礙所對應的等級劃分,對損傷後遺症的嚴重程度進行鑑定。
第十九條賠償相關鑑定。依據相關標準或者法醫臨床學的一般原則,對人體損傷、殘疾有關的賠償事項進行鑑定。包括醫療終結時間鑑定,人身損害休息(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的鑑定,定殘後護理依賴、醫療依賴、營養依賴的鑑定,後續診療項目的鑑定,診療合理性和相關性的鑑定。
第二十條勞動能力鑑定。依據相關標準對因傷或者因病致勞動能力喪失及其喪失程度進行鑑定。
第二十一條人體功能評定。依據相關標準,在活體檢查與實驗室檢驗的基礎上,必要時結合傷(病)情資料,對視覺功能、聽覺功能、男性性功能與生育功能、嗅覺功能及前庭平衡功能進行綜合評定。
第二十二條性侵犯與性別鑑定。採用法醫臨床學及其臨床醫學相關學科的理論與技術,對強姦、猥褻、性虐待等非法性侵犯和反常性行為進行鑑定,以及對性別(第二性徵)進行鑑定。
第二十三條詐傷、詐病、造作傷鑑定。採用法醫臨床學的理論與技術,對詐稱(誇大)損傷、詐稱(誇大)疾病以及人為造成的身體損傷進行鑑定。
第二十四條醫療損害鑑定。司法鑑定機構依據相關規定採用法醫臨床學與臨床醫學相關學科的理論與技術,對醫療機構實施的診療行為有無過錯、診療行為與患者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及其原因力大小的鑑定,還包括對醫療機構是否盡到了說明義務、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親屬書面同意義務的鑑定。(不涉及涉及病理診斷和死亡原因的爭議)。
第二十五條骨齡鑑定。通過個體骨骼的放射影像學特徵對青少年的骨骼年齡進行推斷。
第二十六條與人體損傷相關的其他法醫臨床鑑定。採用法醫臨床學及其相關自然科學學科的理論與技術,對人體損傷(疾病)所涉及的有關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定。是指除上述鑑定以外的損傷判定、損傷時間推斷、成傷機制分析與致傷物推斷、影像資料的同一性認定,以及各種致傷因素造成的人身損害與疾病之間因果關係和原因力大小的鑑定等。
第四章 法醫精神病鑑定
第二十七條法醫精神病鑑定是指運用法醫精神病學的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涉及法律問題的被鑑定人的精神狀態、行為/法律能力、精神損傷及精神傷殘等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意見的活動。
法醫精神病鑑定包括精神狀態鑑定、刑事類行為能力鑑定、民事類行為能力鑑定、其他類行為能力鑑定、精神損傷類鑑定、醫療損害鑑定、危險性評估、精神障礙醫學鑑定、多道心理生理測試(測謊)等。
第二十八條精神狀態鑑定。對感知、思維、情感、行為、意志及智力等精神活動狀態的評估。包括有無精神障礙(含智能障礙)及精神障礙的分類。
第二十九條刑事類行為能力鑑定。對涉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服刑人員以及強姦案件中被害人的行為能力進行鑑定。包括刑事責任能力、受審能力、服刑能力(含是否適合收監)、性自我防衛能力鑑定等。
第三十條民事類行為能力鑑定。對涉及民事訴訟活動中相關行為能力進行鑑定。包括民事行為能力、訴訟能力鑑定等。
第三十一條其他類行為能力鑑定。對涉及行政案件的違法者(包括吸毒人員)、各類案件的證人及其他情形下的行為能力進行鑑定。包括受處罰能力,是否適合強制隔離戒毒,作證能力及其他行為能力鑑定等。
第三十二條精神損傷類鑑定。對因傷或因病致勞動能力喪失及其喪失程度,對各類致傷因素所致人體損害後果的等級劃分,及損傷傷情的嚴重程度進行鑑定。包括勞動能力,傷害事件與精神障礙間因果關係,精神損傷程度,傷殘程度,休息期(誤工期)、營養期、護理期及護理依賴程度等鑑定。
第三十三條醫療損害鑑定。對醫療機構實施的精神障礙診療行為有無過錯、診療行為與損害後果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及原因力大小進行鑑定。
第三十四條危險性評估。適用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包括對其被決定強制醫療前或解除強制醫療時的暴力危險性進行評估。
第三十五條精神障礙醫學鑑定。對疑似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是否符合精神衛生法規定的非自願住院治療條件進行評估。
第三十六條多道心理生理測試(測謊)。在有結構地對被測人進行提問的同時,運用多道生理記錄儀記錄其生理反應,通過對其生理反應分析給出其在被調查問題上是否存在說謊進行測試。
第五章 法醫物證鑑定
第三十七條法醫物證鑑定是指鑑定人運用法醫物證學的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各類生物檢材進行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意見的活動。
法醫物證鑑定包括個體識別,三聯體親子關係鑑定,二聯體親子關係鑑定,親緣關係鑑定,生物檢材種屬和組織來源鑑定,生物檢材來源生物地理溯源,生物檢材來源個體表型推斷,生物檢材來源個體年齡推斷,非人源DNA鑑定等。
第三十八條 個體識別。對生物檢材進行性別檢測、常染色體STR檢測、Y染色體STR檢測、X染色體STR檢測、線粒體DNA檢測等,以判斷兩個或多個生物檢材是否屬於同一個體。
第三十九條 三聯體親子關係鑑定。對生物檢材進行常染色體STR檢測、Y染色體STR檢測、X染色體STR檢測等,以判斷生母、孩子與被檢父或者生父、孩子與被檢母之間的親緣關係。
第四十條 二聯體親子關係鑑定。對生物檢材進行常染色體STR檢測、Y染色體STR檢測、X染色體STR檢測、線粒體DNA檢測等,以判斷被檢父與孩子或者被檢母與孩子之間的親緣關係。
第四十一條 親緣關係鑑定。對生物檢材進行STR檢測、SNP檢測、線粒體DNA檢測等,以判斷被檢個體之間的同胞關係、祖孫關係等親緣關係。
第四十二條 生物檢材種屬和組織來源鑑定。對可疑血液、精液、唾液、陰道液、汗液、羊水、組織/器官等各類生物檢材及其斑痕進行細胞學檢測、免疫學檢測、DNA檢測、RNA檢測等,以判斷其種屬、組織類型或來源。
第四十三條生物檢材來源生物地理溯源。對生物檢材進行祖先信息遺傳標記檢測,以推斷被檢個體的生物地理來源。
第四十四條生物檢材來源個體表型推斷。對生物檢材進行生物表型信息遺傳標記檢測,以推斷被檢個體容貌、身高等生物表型或其它個體特徵信息。
第四十五條生物檢材來源個體年齡推斷。對體液(斑)、組織等檢材進行生物年齡標誌物檢測,以推斷被檢個體的生物學年齡。
第四十六條 非人源DNA鑑定。對來自動物、植物、微生物等非人源DNA進行鑑定,包括同一性鑑識或親緣關係鑑定等。
第六章 法醫毒物鑑定
第四十七條法醫毒物鑑定是指鑑定人運用法醫毒物學的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體內外毒(藥)物、毒品及代謝物進行定性、定量分析,並提供鑑定意見的活動。法醫毒物鑑定還包括法醫毒理學能解決的中毒毒理問題。
法醫毒物鑑定包括氣體毒物鑑定,揮發性毒物鑑定,合成藥毒物鑑定,天然藥毒物鑑定,毒品鑑定,殺蟲劑鑑定,除草劑鑑定,殺鼠劑鑑定,金屬毒物類鑑定,水溶性無機毒物類鑑定等,以及中毒毒理鑑定等。
第四十八條氣體毒物鑑定。鑑定檢材中是否含有一氧化碳、硫化氫、磷化氫、液化石油氣等氣體毒物或其體內代謝物;氣體毒物及代謝物的定量分析等。
第四十九條揮發性毒物鑑定。鑑定檢材中是否含有氫氰酸、氰化物、含氰苷類、醇類、苯及其衍生物等揮發性毒物或其體內代謝物;揮發性毒物及代謝物的定量分析等。
第五十條合成藥毒物鑑定。鑑定檢材中是否含有苯二氮卓類藥物、巴比妥類藥物、吩噻嗪類藥物、抗精神病藥物、臨床麻醉藥、抗生素、甾體激素等化學合成或半合成的藥物或其體內代謝物;合成藥毒物及代謝物的定量分析等。
第五十一條天然藥毒物鑑定。鑑定檢材中是否含有烏頭生物鹼、顛茄生物鹼、鉤吻生物鹼、雷公藤甲素、雷公藤酯甲等植物毒物成分或其體內代謝物,以及檢材中是否含有斑蝥素、河豚毒素、蟾蜍毒素等動物毒物成分或其體內代謝物;天然藥毒物及代謝物的定量分析等。
第五十二條毒品鑑定。鑑定檢材中是否含有阿片類物質、苯丙胺類興奮劑、大麻類物質、古柯鹼、致幻劑、合成大麻素類、卡西酮類、芬太尼類、哌嗪類、色胺類等毒品或其體內代謝物;毒品及代謝物的定性、定量分析等。
第五十三條殺蟲劑鑑定。鑑定檢材中是否含有有機磷殺蟲劑、氨基甲酸酯類殺蟲劑、擬除蟲菊酯類殺蟲劑等殺蟲劑或其體內代謝物;殺蟲劑及代謝物的定量分析等。
第五十四條除草劑鑑定。鑑定檢材中是否含有百草枯、敵草快、草甘膦等除草劑或其體內代謝物,除草劑及代謝物的定量分析等。
第五十五條殺鼠劑鑑定。鑑定檢材中是否含有香豆素類、茚滿二酮類、有機氟類、有機磷類、氨基甲酸酯類等有機合成殺鼠劑、無機殺鼠劑、天然植物性殺鼠劑成分等殺鼠劑或其體內代謝物;殺鼠劑及代謝物的定量分析等。
第五十六條金屬毒物鑑定。鑑定檢材中是否含有砷、汞、鋇、鉛、鉻、鉈、鎘等金屬、類金屬及其化合物;金屬毒物的定量分析等。
第五十七條水溶性無機毒物鑑定。鑑定檢材中是否含有亞硝酸鹽、強酸、強鹼等水溶性無機毒物,水溶性無機毒物的定量分析等。
第五十八條中毒毒理鑑定。包括判斷是否發生了中毒、何種毒物引起中毒、分析中毒原因、毒物進入機體的途徑和形式、推斷中毒方式或中毒死亡方式等。
附表 法醫類司法鑑定執業分類目錄
序號
領域
分領域及項目
01
法醫病理鑑定
0201 死亡原因鑑定
020101 屍體解剖,死亡原因鑑定
020102 屍表檢驗,死亡原因分析
020103 器官檢驗,死亡原因分析
0202 器官組織法醫病理學檢驗與診斷
0203 死亡方式判斷
0204 死亡時間推斷
0205 損傷時間推斷
0206 致傷物推斷與認定
0207 成傷機制分析
0208 書證審查
0209 醫療損害鑑定
0210 屍體影像學檢查
0211 硅藻檢驗
02
法醫臨床鑑定
0101 人體損傷程度鑑定
0102 人體損傷致殘等級鑑定
0103 賠償相關鑑定
0104 勞動能力鑑定
0105 人體功能評定
0106 性侵犯與性別鑑定
0107 詐傷、詐病、造作傷鑑定
0108醫療損害鑑定
0109骨齡鑑定
0110與人體損傷相關的其他法醫臨床鑑定
03
法醫精神病鑑定
0501精神狀態鑑定
0502刑事類行為能力鑑定
0503民事類行為能力鑑定
0504其他類行為能力鑑定
0505精神損傷類鑑定
0506醫療損害鑑定
0507危險性評估
0508精神障礙醫學鑑定
0509多道心理生理測試(測謊)
備註:0509的測試人員需獲得相關方認可的測試資格,可不具備法醫精神病鑑定人執業資格。
04
法醫物證鑑定
0401個體識別
0402三聯體親子關係鑑定
0403二聯體親子關係鑑定
0404親緣關係鑑定
0405生物檢材種屬和組織來源鑑定
0406生物檢材來源生物地理溯源
0407生物檢材來源個體表型推斷
0408生物檢材來源個體年齡推斷
0409非人源DNA鑑定
05
法醫毒物鑑定
0301 氣體毒物鑑定
0302 揮發性毒物鑑定
0303 合成藥毒物鑑定
0304 天然藥毒物鑑定
0305 毒品鑑定
0306 殺蟲劑鑑定
0307 除草劑鑑定
0308 殺鼠劑鑑定
0309金屬毒物鑑定
0310水溶性無機毒物鑑定
0311中毒毒理鑑定
來源:司法部
審核:田 強、蒙富登
編輯:李 宇
2020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