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法局:
《法醫類司法鑑定執業分類規定》已經2020年5月9日第20次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司法部
2020年5月14日
法醫類司法鑑定執業分類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法醫類司法鑑定機構和鑑定人的執業活動,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等規定,結合司法鑑定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法醫類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法醫學各專業鑑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意見的活動。
第三條 法醫類司法鑑定依據所解決的專門性問題分為法醫病理鑑定、法醫臨床鑑定、法醫精神病鑑定、法醫物證鑑定、法醫毒物鑑定等。
第二章 法醫病理鑑定
第四條 法醫病理鑑定是指鑑定人運用法醫病理學的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與法律問題有關的人身傷、殘、病、死及死後變化等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意見的活動。
法醫病理鑑定包括死亡原因鑑定,死亡方式判斷,死亡時間推斷,損傷時間推斷,致傷物推斷,成傷機制分析,醫療損害鑑定以及與死亡原因相關的其他法醫病理鑑定等。
第五條 死亡原因鑑定。依據法醫病理學屍體檢驗等相關標準,基於具體案件鑑定中的檢材情況、委託人的要求以及死者的民族習慣等,按照所採用的檢查方法進行死亡原因鑑定或分析。死亡原因鑑定通常有以下類型:
屍體解剖,死亡原因鑑定。通過進行系統屍體解剖檢驗(包括但不限於顱腔、胸腔、腹腔等);提取病理檢材,對各器官進行大體檢驗和顯微組織病理學檢驗;提取屍體相關體液或組織進行毒、藥物檢驗,或者其他實驗室檢驗(必要時)。根據上述屍體解剖檢驗和必要的實驗室檢驗結果,結合案情資料及其他書證材料,對死亡原因等進行鑑定。
屍表檢驗,死亡原因分析。通過對屍體衣著、體表進行檢驗,必要時進行屍體影像學檢查或提取相關體液檢材進行毒、藥物檢驗等。根據上述檢驗結果,並結合案情資料等對死亡原因等進行分析。
器官/切片檢驗,死亡原因分析。因鑑定條件所限,缺少屍體材料時(如:再次鑑定時屍體已處理),可以通過對送檢器官/組織切片進行法醫病理學檢驗與診斷,並結合屍體檢驗記錄和照片、毒物檢驗結果以及案情資料、書證材料等,進行死亡原因分析。
第六條 器官組織法醫病理學檢驗與診斷。通過對人體器官/組織切片進行大體檢驗和(或)顯微組織病理學檢驗,依據法醫病理學專業知識分析、判斷,作出法醫病理學診斷意見。
第七條 死亡方式判斷。通過案情調查、現場勘驗、屍體檢驗及相關實驗室檢驗/檢測等資料綜合分析,判斷死者的死亡方式是自然死亡還是他殺、自殺、意外死亡,或者死亡方式不確定。
第八條 死亡時間推斷。依據屍體現象及其變化規律推斷死亡時間;依據胃、腸內容物的量和消化程度推斷死亡距最後一次用餐的經歷時間;利用生物化學方法,檢測體液內化學物質或大分子物質濃度變化等推斷死亡時間;利用光譜學、基因組學等技術推斷死亡時間;依據法醫昆蟲學嗜屍性昆蟲的發育周期及其演替規律推斷死亡時間等。
第九條 損傷時間推斷。在鑑別生前傷與死後傷的基礎上,通過對損傷組織的大體觀察和鏡下組織病理學檢查,依據生前損傷組織修復、癒合、炎症反應等形態學改變,對損傷時間進行推斷;利用免疫組織化學和分子生物學等技術,依據生前損傷組織大分子活性物質變化規律等,對傷後存活時間進行推斷。
第十條 致傷物推斷。依據人體損傷形態特徵、微量物證及DNA分型檢驗結果等,結合案情、現場勘驗及可疑致傷物特徵,對致傷物的類型、大小、質地、重量及作用面形狀等進行分析,推斷致傷物。
第十一條 成傷機制分析。依據人體損傷的形態、大小、方向、分布等損傷特徵,結合案情、現場勘驗及可疑致傷物特徵,對損傷是如何形成的進行分析、判斷。
第十二條 醫療損害鑑定。應用法醫病理學鑑定理論知識、臨床醫學理論知識和診療規範等,對涉及病理診斷和/或死亡後果等情形的醫療糾紛案件進行鑑定。判斷診療行為有無過錯;診療行為與死者死亡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以及過錯原因力大小等。
第十三條 與死亡原因相關的其他法醫病理鑑定。包括但不限於組織切片特殊染色、屍體影像學檢查、組織器官硅藻檢驗、屍體骨骼的性別和年齡推斷等。
第三章 法醫臨床鑑定
第十四條 法醫臨床鑑定是指鑑定人運用法醫臨床學的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與法律有關的人體損傷、殘疾、生理功能、病理生理狀況及其他相關的醫學問題進行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意見的活動。
法醫臨床鑑定包括人體損傷程度鑑定,人體殘疾等級鑑定,賠償相關鑑定,人體功能評定,性侵犯與性別鑑定,詐傷、詐病、造作傷鑑定,醫療損害鑑定,骨齡鑑定及與損傷相關的其他法醫臨床鑑定等。
第十五條 人體損傷程度鑑定。依據相關標準規定的各類致傷因素所致人身損害的等級劃分,對損傷傷情的嚴重程度進行鑑定。
第十六條 人體殘疾等級鑑定。依據相關標準規定的各類損傷(疾病)後遺人體組織器官結構破壞或者功能障礙所對應的等級劃分,對後遺症的嚴重程度及其相關的勞動能力等事項進行鑑定。
第十七條 賠償相關鑑定。依據相關標準或者法醫臨床學的一般原則,對人體損傷、殘疾有關的賠償事項進行鑑定。包括醫療終結時間鑑定,人身損害休息(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的鑑定,定殘後護理依賴、醫療依賴、營養依賴的鑑定,後續診療項目的鑑定,診療合理性和相關性的鑑定。
第十八條 人體功能評定。依據相關標準,在活體檢查與實驗室檢驗的基礎上,必要時結合傷(病)情資料,對視覺功能、聽覺功能、男性性功能與生育功能、嗅覺功能及前庭平衡功能進行綜合評定。
第十九條 性侵犯與性別鑑定。採用法醫臨床學及臨床醫學相關學科的理論與技術,對強姦、猥褻、性虐待等非法性侵犯和反常性行為所涉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定,以及對性別(第二性徵)進行鑑定。
第二十條 詐傷、詐病、造作傷鑑定。採用法醫臨床學的理論與技術,對詐稱(誇大)損傷、詐稱(誇大)疾病以及人為造成的身體損傷進行鑑定。
第二十一條 醫療損害鑑定。應用法醫臨床學與臨床醫學相關學科的理論與技術,對醫療機構實施的診療行為有無過錯、診療行為與患者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及其原因力大小的鑑定,還包括對醫療機構是否盡到了說明義務、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親屬書面同意義務的鑑定(不涉及病理診斷或死亡原因鑑定)。
第二十二條 骨齡鑑定。通過個體骨骼的放射影像學特徵對青少年的骨骼年齡進行推斷。
第二十三條 與人體損傷相關的其他法醫臨床鑑定。採用法醫臨床學及其相關自然科學學科的理論與技術,對人體損傷(疾病)所涉及的除上述以外其他專門性問題的鑑定。包括損傷判定、損傷時間推斷、成傷機制分析與致傷物推斷、影像資料的同一性認定,以及各種致傷因素造成的人身損害與疾病之間因果關係和原因力大小的鑑定等。
第四章 法醫精神病鑑定
第二十四條 法醫精神病鑑定是指運用法醫精神病學的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涉及法律問題的被鑑定人的精神狀態、行為/法律能力、精神損傷及精神傷殘等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意見的活動。
法醫精神病鑑定包括精神狀態鑑定、刑事類行為能力鑑定、民事類行為能力鑑定、其他類行為能力鑑定、精神損傷類鑑定、醫療損害鑑定、危險性評估、精神障礙醫學鑑定以及與心理、精神相關的其他法醫精神病鑑定等。
第二十五條 精神狀態鑑定。對感知、思維、情感、行為、意志及智力等精神活動狀態的評估。包括有無精神障礙(含智能障礙)及精神障礙的分類。
第二十六條 刑事類行為能力鑑定。對涉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服刑人員以及強姦案件中被害人的行為能力進行鑑定。包括刑事責任能力、受審能力、服刑能力(含是否適合收監)、性自我防衛能力鑑定等。
第二十七條 民事類行為能力鑑定。對涉及民事訴訟活動中相關行為能力進行鑑定。包括民事行為能力、訴訟能力鑑定等。
第二十八條 其他類行為能力鑑定。對涉及行政案件的違法者(包括吸毒人員)、各類案件的證人及其他情形下的行為能力進行鑑定。包括受處罰能力,是否適合強制隔離戒毒,作證能力及其他行為能力鑑定等。
第二十九條 精神損傷類鑑定。對因傷或因病致勞動能力喪失及其喪失程度,對各類致傷因素所致人體損害後果的等級劃分,及損傷傷情的嚴重程度進行鑑定。包括勞動能力,傷害事件與精神障礙間因果關係,精神損傷程度,傷殘程度,休息期(誤工期)、營養期、護理期及護理依賴程度等鑑定。
第三十條 醫療損害鑑定。對醫療機構實施的精神障礙診療行為有無過錯、診療行為與損害後果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及原因力大小進行鑑定。
第三十一條 危險性評估。適用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包括對其被決定強制醫療前或解除強制醫療時的暴力危險性進行評估。
第三十二條 精神障礙醫學鑑定。對疑似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是否符合精神衛生法規定的非自願住院治療條件進行評估。
第三十三條 與心理、精神相關的其他法醫精神病鑑定或測試。包括但不限於強制隔離戒毒適合性評估、多道心理生理測試(測謊)、心理評估等。
第五章 法醫物證鑑定
第三十四條 法醫物證鑑定是指鑑定人運用法醫物證學的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各類生物檢材進行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意見的活動。
法醫物證鑑定包括個體識別,三聯體親子關係鑑定,二聯體親子關係鑑定,親緣關係鑑定,生物檢材種屬和組織來源鑑定,生物檢材來源生物地理溯源,生物檢材來源個體表型推斷,生物檢材來源個體年齡推斷以及與非人源生物檢材相關的其他法醫物證鑑定等。
第三十五條 個體識別。對生物檢材進行性別檢測、常染色體STR檢測、Y染色體STR檢測、X染色體STR檢測、線粒體DNA檢測等,以判斷兩個或多個生物檢材是否來源於同一個體。
第三十六條 三聯體親子關係鑑定。對生物檢材進行常染色體STR檢測、Y染色體STR檢測、X染色體STR檢測等,以判斷生母、孩子與被檢父或者生父、孩子與被檢母之間的親緣關係。
第三十七條 二聯體親子關係鑑定。對生物檢材進行常染色體STR檢測、Y染色體STR檢測、X染色體STR檢測、線粒體DNA檢測等,以判斷被檢父與孩子或者被檢母與孩子之間的親緣關係。
第三十八條 親緣關係鑑定。對生物檢材進行STR檢測、SNP檢測、線粒體DNA檢測等,以判斷被檢個體之間的同胞關係、祖孫關係等親緣關係。
第三十九條 生物檢材種屬和組織來源鑑定。對可疑血液、精液、唾液、陰道液、汗液、羊水、組織/器官等各類生物檢材及其斑痕進行細胞學檢測、免疫學檢測、DNA檢測、RNA檢測等,以判斷其種屬、組織類型或來源。
第四十條 生物檢材來源生物地理溯源。對生物檢材進行祖先信息遺傳標記檢測,以推斷被檢個體的生物地理來源。
第四十一條 生物檢材來源個體表型推斷。對生物檢材進行生物表型信息遺傳標記檢測,以推斷被檢個體容貌、身高等生物表型或其它個體特徵信息。
第四十二條 生物檢材來源個體年齡推斷。對體液(斑)、組織等檢材進行生物年齡標誌物檢測,以推斷被檢個體的生物學年齡。
第四十三條 與非人源生物檢材相關的其他法醫物證鑑定。包括但不限於對來自動物、植物、微生物等非人源樣本進行同一性鑑識、種屬鑑定以及親緣關係鑑定等。
第六章 法醫毒物鑑定
第四十四條 法醫毒物鑑定是指鑑定人運用法醫毒物學的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體內外藥毒物、毒品及代謝物進行定性、定量分析,並提供鑑定意見的活動。
法醫毒物鑑定包括氣體毒物鑑定,揮發性毒物鑑定,合成藥毒物鑑定,天然藥毒物鑑定,毒品鑑定,易製毒化學品鑑定,殺蟲劑鑑定,除草劑鑑定,殺鼠劑鑑定,金屬毒物類鑑定,水溶性無機毒物類鑑定以及與毒物相關的其他法醫毒物鑑定等。
第四十五條 氣體毒物鑑定。鑑定檢材中是否含有一氧化碳、硫化氫、磷化氫、液化石油氣等氣體毒物或其體內代謝物;氣體毒物及代謝物的定量分析。
第四十六條 揮發性毒物鑑定。鑑定檢材中是否含有氫氰酸、氰化物、含氰苷類、醇類、苯及其衍生物等揮發性毒物或其體內代謝物;揮發性毒物及代謝物的定量分析。
第四十七條 合成藥毒物鑑定。鑑定檢材中是否含有苯二氮卓類藥物、巴比妥類藥物、吩噻嗪類藥物、抗精神病藥物、臨床麻醉藥、抗生素、甾體激素等化學合成或半合成的藥物或其體內代謝物;合成藥毒物及代謝物的定量分析。
第四十八條 天然藥毒物鑑定。鑑定檢材中是否含有烏頭生物鹼、顛茄生物鹼、鉤吻生物鹼、雷公藤甲素、雷公藤酯甲等植物毒物成分或其體內代謝物,以及檢材中是否含有斑蝥素、河豚毒素、蟾蜍毒素等動物毒物成分或其體內代謝物;天然藥毒物及代謝物的定量分析。
第四十九條 毒品鑑定。鑑定檢材中是否含有阿片類、苯丙胺類興奮劑、大麻類、古柯鹼、氯胺酮、合成大麻素類、卡西酮類、芬太尼類、哌嗪類、色胺類等毒品或其體內代謝物;毒品及代謝物的定量分析。
第五十條 易製毒化學品鑑定。鑑定檢材中是否含有1-苯基-2-丙酮、苯乙酸、甲苯等易製毒化學品;易製毒化學品的定量分析。
第五十一條 殺蟲劑鑑定。鑑定檢材中是否含有有機磷殺蟲劑、氨基甲酸酯類殺蟲劑、擬除蟲菊酯類殺蟲劑等殺蟲劑或其體內代謝物;殺蟲劑及代謝物的定量分析。
第五十二條 除草劑鑑定。鑑定檢材中是否含有百草枯、敵草快、草甘膦等除草劑或其體內代謝物,除草劑及代謝物的定量分析。
第五十三條 殺鼠劑鑑定。鑑定檢材中是否含有香豆素類、茚滿二酮類、有機氟類、有機磷類、氨基甲酸酯類等有機合成殺鼠劑、無機殺鼠劑、天然植物性殺鼠劑成分等殺鼠劑或其體內代謝物;殺鼠劑及代謝物的定量分析。
第五十四條 金屬毒物鑑定。鑑定檢材中是否含有砷、汞、鋇、鉛、鉻、鉈、鎘等金屬、類金屬及其化合物;金屬毒物的定量分析。
第五十五條 水溶性無機毒物鑑定。鑑定檢材中是否含有亞硝酸鹽、強酸、強鹼等水溶性無機毒物,水溶性無機毒物的定量分析。
第五十六條 與毒物相關的其他法醫毒物鑑定,包括但不限於定性、定量分析結果的解釋,如對毒物在體內的存在形式、代謝過程、檢出時限的解釋等。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法醫類司法鑑定執業分類目錄
序號 | 領域 | 分領域及項目 |
01 | 法醫病理鑑定 | 0101 死亡原因鑑定 010101 屍體解剖,死亡原因鑑定 010102 屍表檢驗,死亡原因分析 010103 器官/切片檢驗,死亡原因分析 |
0102 器官組織法醫病理學檢驗與診斷 | ||
0103 死亡方式判斷 | ||
0104 死亡時間推斷 | ||
0105 損傷時間推斷 | ||
0106 致傷物推斷 | ||
0107 成傷機制分析 | ||
0108 醫療損害鑑定 | ||
0109 與死亡原因相關的其他法醫病理鑑定 | ||
02 | 法醫臨床鑑定 | 0201 人體損傷程度鑑定 |
0202 人體殘疾等級鑑定 | ||
0203 賠償相關鑑定 | ||
0204 人體功能評定 020401 視覺功能 020402 聽覺功能 020403 男性性功能與生育功能 020404 嗅覺功能 020405 前庭平衡功能 | ||
0205性侵犯與性別鑑定 | ||
0206詐傷、詐病、造作傷鑑定 | ||
0207醫療損害鑑定 | ||
0208骨齡鑑定 | ||
0209與人體損傷相關的其他法醫臨床鑑定 | ||
03 | 法醫精神病鑑定 | 0301精神狀態鑑定 |
0302刑事類行為能力鑑定 | ||
0303民事類行為能力鑑定 | ||
0304其他類行為能力鑑定 | ||
0305精神損傷類鑑定 | ||
0306醫療損害鑑定 | ||
0307危險性評估 | ||
0308精神障礙醫學鑑定 | ||
0309與心理、精神相關的其他法醫精神病鑑定或測試 | ||
04 | 法醫物證鑑定 | 0401個體識別 |
0402三聯體親子關係鑑定 | ||
0403二聯體親子關係鑑定 | ||
0404親緣關係鑑定 | ||
0405生物檢材種屬和組織來源鑑定 | ||
0406生物檢材來源生物地理溯源 | ||
0407生物檢材來源個體表型推斷 | ||
0408生物檢材來源個體年齡推斷 | ||
0409與非人源生物檢材相關的其他法醫物證鑑定 | ||
05 | 法醫毒物鑑定 | 0501 氣體毒物鑑定 |
0502 揮發性毒物鑑定 | ||
0503 合成藥毒物鑑定 | ||
0504 天然藥毒物鑑定 | ||
0505 毒品鑑定 | ||
0506 易製毒化學品鑑定 | ||
0507 殺蟲劑鑑定 | ||
0508 除草劑鑑定 | ||
0509 殺鼠劑鑑定 | ||
0510金屬毒物鑑定 | ||
0511水溶性無機毒物鑑定 | ||
0512與毒物相關的其他法醫毒物鑑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