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制度是解決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幫助司法機關查明案件事實的司法保障制度。依法保障司法鑑定人獨立、客觀、規範開展鑑定工作,對於保障訴訟活動順利進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具有重要意義。近日,山東省司法廳印發《山東省司法鑑定機構司法鑑定人記錄和報告幹預司法鑑定活動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在全省建立幹涉司法鑑定活動記錄和報告制度,加強對司法鑑定執業活動全過程的監管。
《實施辦法》規定,司法鑑定人獨立進行鑑定活動,不受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幹預。司法鑑定人或機構其他工作人員在辦理鑑定案件過程中遇有為當事人請託說情的、邀請私下會見的以及明示、暗示或強迫違規受理案件、出具特定鑑定意見、終止鑑定等幹預情形,均應填入《幹涉司法鑑定活動記錄表》並籤名、存入司法鑑定業務檔案,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向主管司法行政機關書面報告。
《實施辦法》明確,司法鑑定機構、司法鑑定人或者司法鑑定機構其他人員如實記錄和報告幹預司法鑑定活動情況,受法律和組織保護。司法行政機關、司法鑑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洩露其知悉的記錄和報告幹預司法鑑定活動有關情況。司法鑑定機構不報告幹預情況、司法鑑定人未如實記錄、報告以及機構負責人授意不記錄、報告或者不如實記錄、報告幹預情況的,主管司法行政機關應採取責令改正、記入誠信檔案、訓誡、通報批評等處理措施。
為提高工作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實施辦法》明確了省、市、縣三級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指導責任以及司法鑑定協會的協助管理責任,要求司法行政機關建立通報、執業檢查以及投訴信訪核查記錄等系列制度,規範了記錄的內容、報告時限和形式等工作程序,細化了司法行政機關對不同人員幹預情形的處理措施。
建立幹涉鑑定活動的記錄、報告制度是健全統一司法鑑定管理體制的重要改革任務,是貫徹落實司法部《司法鑑定機構、鑑定人記錄和報告幹預司法鑑定活動的有關規定》的重要舉措,將切實有效保障司法鑑定質量和公信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起司法鑑定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