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鄭某開摩託車走在路上,因一塊板磚摔得人仰馬翻,不幸命喪當場。死者家屬索賠無門,只有自認倒黴嗎?經研究法律和一番調查,家屬最終將養護公路的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增城市人民法院審結此案,判決養護公路的公司賠承擔三成責任,賠償死者家屬22萬餘元。
案件回放
一塊板磚引發人命案
去年3月10日5時30分,中年男子鄭某駕駛兩輪摩託車沿增城市荔新公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至新塘鎮白石橋底路段時,因未注意路面情況,以約68.69km/h的行駛車速與慢車道上的一磚塊(體積為60cm×20cm×20cm)發生碰撞,造成鄭某當場死亡,車輛損壞。
事故發生後,增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隊於去年4月12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根據現場勘查、證人證言、走訪調查、檢驗鑑定等證據材料,公安機關無法查清事發時鄭漢勝所碰撞的路面磚塊是什麼車輛於何時遺留,無法查清該交通事故成因」。
死者的妻子兒女認為,在無法查清事發時鄭某所碰撞的路面磚塊是什麼車輛遺留的情況下,應該由養護公路的被告、增城荔新公路發展有限公司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死者家屬起訴賠償各項損失,總計74萬元。
庭審焦點
公路養護部門替磚頭擔責冤不冤?
被告荔新公司認為當被告「有點冤枉」,細查此事,「肇事」的應該是丟磚頭的人,即原告應當追究裝載石塊車輛駕駛人的責任,其公司不是本次交通事故的責任主體。且涉案道路路面完好,照明正常,設有警示標誌,其已經履行了警示義務和道路管護義務,鄭某死亡是其違禁上道行駛,未盡安全注意義務,與石塊裝載車輛駕駛人未盡安全防護義務兩個因素共同導致。因此,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家屬對被告的觀點反駁稱:根據交警部門拍攝的照片顯示,事發時路面沒有警示標誌。警示標誌是被告在事發後補上去的。事發路段有施工,而正常路面出現大石頭,導致了本次交通事故的發生。
家屬認為,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道路、橋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構築物因維護、管理瑕疵致人損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才可除外。
法院判決
公路養護公司擔責三成
增城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本案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被告的舉證責任既包括舉證證明其日常維護保養已經妥善盡到職責,也包括在事故的因果關係判斷上與其無關。
就發生事故原因上看,是因事發路面存在較大磚塊,受害人鄭某躲避不及而引發事故。而被告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其對未能及時清理路面磚塊不存在管理方面的過錯,根據法律規定,被告應當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從事故發生的原因大小來分析:被告荔新公路公司作為道路的維護管理部門,對事發路段上的磚塊沒有及時清理,未盡善管理,使該路段存在安全隱患,導致鄭某因躲避磚塊不及而引發本案事故,被告荔新公路公司未及時清理磚塊行為是本案事故發生的直接及次要原因。
受害人鄭某漠視自身生命安全,不遵守交通規範,以68.69km的時速在禁止摩託車通行的主車道上快速行駛,因未能提前發現前方路面的較大體積磚塊並及時避讓,而與路面的磚塊發生碰撞,受害人鄭某的過錯行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及主要原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為此,法院根據雙方過錯責任大小,酌定由被告荔新公路公司對原告的損失承擔30%的賠償責任。
增城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各項損失合計63萬元,荔新公路公司應負其中30%的責任,再加上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共計賠償原告22萬元,同時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記者劉冠南 實習生李妍 通訊員馬偉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