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張志傑 通訊員袁建雯) 選擇無相關資質人員把自行車改裝成電動自行車,市民王某怎麼也想不到,對方使用的電池是「三無產品」,在充電時引發火災,家中財物被毀。近日記者獲悉,新城區法院審結一起因「電動車鋰電池起火」導致的產品責任糾紛,兩名被告共同賠償王某3萬多元損失。
2015年9月20日,王某在第一被告陳某處將自己的普通自行車改裝成電動自行車。11月25日凌晨1時左右,王某對改裝的電動自行車在家充電時,電池著火引發火災。雖然火災發現及時,未造成人員傷亡,但王某家中部分家具家電被焚毀,損失較大。事後,王某將陳某、劉某一起訴至新城區法院,要求共同承擔損失及訴訟費39500元。
法官經核查得知:陳某並沒有對自行車進行改裝的資質。另外,陳某對王某自行車改裝時所使用的鋰電池系第二被告劉某所售的無產品生產日期、無質量合格證書的「三無電池」。
3月10日,新城法院開庭審理此案。經主審法官多方分析利弊、詳細解釋相關法律法規,最終兩名被告均認識到自己的過錯,並達成一致意見:兩被告願意各自向原告賠償經濟損失17500元,原告自願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辦案法官提醒廣大消費者,合法權益遭受損害時,不僅要懂得選擇正確途徑維權,更要在平常的購買活動中注意商品的生產廠家、日期、質量合格等標識,儘量選擇正規購買途徑,防止自己遭受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