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以來,通用航空作為民航運輸航空的有力補充,並沒有得到相應的重視。2016年,國家提出運輸航空和通用航空「兩翼齊飛」的口號,最終將通用航空作為國家級戰略新興產業。自此,在「放、管、服」的綜合政策要求下,通用航空得以快速、規範地發展。國家在政策、法律法規、行政管理、空域改革等多個層面有力地支持和幫助通用航空產業的發展。
但從通用航空自身的發展來看,還存在著很多經營、管理、安全、技術等方面的問題和不足。近期,民航局印發《事件案例》用於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其中單獨將通用航空時間案例單獨呈現。一方面體現了民航局對通用航空的重視,另一方面通用航空企事業單位也要注重安全與發展的關係,確實在運營中將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學習貫徹《事件案例》的內容。以下通用航空事件案例內容,共大家參考學習:
一、通用航空緊急事件樣例
1、航空器空中相撞、墜毀或迫降。 2、飛行中,掛碰障礙物(含升空物體) 或起落架機輪(滑橇、尾 環、浮筒、防擦裝置)之外的任何部位觸地 / 水,導致航空器受損。 3、衝 / 偏出跑道、滑行道或跑道外接地,導致航空器受損或人 員輕傷。 4、需要機組成員宣布遇險狀態(Mayday)或緊急撤離的情況。5、飛行時間內,航空器(內)或發動機起火。 6、飛行中失去全部電源。7、飛行中航空器任一主操縱系統完全失效。 8、直升機發生地面共振,造成直升機受損或者人員輕傷。9、直升機動態翻滾或者旋翼擊打機體,造成直升機受損或者 人員輕傷。 10、飛行中全部發動機停車。 11、起落架未放到位著陸,造成航空器損傷或人員輕傷。12、迷航,誤入禁區、危險區、限制區、炮射區,誤入或誤出國 境。 13、因航空器原因需機場啟動緊急出動等級的應急救援響應。 14、航空器運行、維修或保障過程中,造成人員死亡、重傷或輕傷。
二、通用航空非緊急事件樣例
(一)航空器運行
1、未得到許可推出、起動、滑行、起飛或著陸。 2、航空器、車輛、人員錯誤地出現或存在於機場內起飛或著陸 保護區域的情況。 3、運行階段,航空器與航空器、設施設備、車輛、人員、動物或 其他物體相碰撞,並導致航空器損傷或人員受傷。4、航空器動力裝置所產生氣流造成航空器損傷、地面設施設 備損傷或人員受傷。5、衝 / 偏出跑道、滑行道或跑道外接地。 6、在滑行道,或未指定、關閉、佔用的跑道上起飛或著陸(經批 準的直升機運行除外)。7、落錯機場或跑道(臨時起降點、海上平臺起降點除外)。8、低於運行標準起飛、開始最後進近或著陸。9、航空器未按規定進行除 / 防冰起飛。 10、未取下航空器操縱面夾板、起落架安全銷 ( 含前輪轉彎 銷) 、掛鈎、空速管套、靜壓孔塞或尾撐杆等起飛。 11、在起飛或爬升過程中明顯未達到預定性能。 12、飛行中,飛行機組成員因受傷、患病、疲勞、酒精或藥物的 影響而無法履行其職責。 13、飛行中,飛行機組成員需要緊急使用氧氣的情況。 14、飛行中,航空器進入急盤旋下降、飄擺、失速狀態。15、直升機飛行中發生旋翼顫振,造成操縱困難。16、直升機在高度 300 米以下進入渦環狀態。17、飛行中,掛碰障礙物( 含升空物體) 或起落架機輪( 滑橇、 尾環、浮筒、防擦裝置)之外的任何部位觸地 / 水。 18、航路、航線或進近區域內低於安全高度,需立即採取措施。 19、因天氣現象或系統故障等原因不能保持安全高度。 20、飛行中,發動機停車或需要關停的情況。 21、飛行中,航空器發電機全部失效。 22、飛行中,導致航空器飛行中操縱困難的系統故障、部件脫 落、天氣現象、飛行超出批准的飛行包線或其他情況。 23、飛行中,燃油、滑油或液壓油滲漏(按手冊未超標的情況除 外) 。24、飛行中,超過飛機飛行手冊 ( AFM) / 飛行機組操作手冊 (FCOM) / 飛機維護手冊 ( AMM) 限 制 數 據 ( 上 述 手 冊 中 最 嚴 標 準) ,如:過載(G 值) 、重量、發動機排氣溫度、轉速、振動值、速度、 客艙壓差或輪速等,造成航空器損傷。 25、飛行中遇顛簸、風切變導致航空器受損或人員受傷。 26、運行階段,航空器遭鳥擊(含蝙蝠,留下血跡、羽毛、皮膚、 肌肉或肢體等殘留物) 、雷擊、電擊、冰擊、雹擊、外來物、其他物體 撞擊,導致航空器受損。 27、航空器攜帶其他物體飛行。 28、無意或者作為應急措施有意釋放吊掛負載或航空器外部 — 18 —搭載的任何其他負載。 29、帶外載荷飛行,由於操縱不當等原因導致航空器受損或人 員受傷。 30、按目視飛行規則飛行的航空器長時間進入儀表氣象條件。 31、同場訓練飛行時,後機超越前機。 (符合安全規則情況下 指揮超越除外) 32.需要宣布「最低油量」 。 33、遭遇無人機、風箏等升空物體導致航空器避讓。 34、飛行中,航空器與航空器之間小於規定間隔,需要採取緊 急措施。 35、偏離指定航線(跡) 或航路中心線超過 25km;飛偏或飛錯 進離場航線並導致其他航空器避讓。 36、陸空通信雙向聯繫中斷大於 15min(含) ,並造成調整其他 航空器避讓等後果。 (使用機載設備以外的方式建立可靠通信聯 系的情況除外) 。 37、無線電幹擾,影響航空器安全運行。38、發生航空器受損或人員受傷的其他情況。
(二)航空器維修
1.運行階段,航空器與航空器、設施設備、車輛、人員、動物或 其他物體相碰撞,並導致航空器損傷或人員受傷。 2.航空器動力裝置所產生氣流造成航空器損傷、地面設施設 — 19 —備損傷或人員受傷。 3.運行階段,航空器遭鳥擊、雷擊、電擊、冰擊、雹擊、外來物、 其他物體撞擊,導致航空器受損。 4.未取下航空器操縱面夾板、起落架安全銷(含前輪轉彎銷) 、 掛鈎、空速管套、靜壓孔塞或尾撐杆等起飛。 5.航空器攜帶其他物體飛行。 6.飛行中,掛碰障礙物(含升空物體)或起落架機輪(滑橇、 尾 環、浮筒、防擦裝置)之外的任何部位觸地 / 水。 7.發生航空器受損或人員受傷的其他情況。
(三)地面保障
1.加注不合格或錯誤型號的燃油、滑油、液壓油,或加注的燃 油量錯誤影響航空器安全運行。 2.運行階段,航空器與航空器、設施設備、車輛、人員、動物或 其他物體相碰撞,並導致航空器損傷或人員受傷。 3.航空器動力裝置所產生氣流造成航空器損傷、地面設施設 備損傷或人員受傷。 4.未取下航空器操縱面夾板、起落架安全銷(含前輪轉彎銷) 、 掛鈎、空速管套、靜壓孔塞或尾撐杆等起飛。 5.因航空器原因需機場啟動集結待命級別的應急救援響應。 6.發生航空器受損或人員受傷的其他情況。
(四)機場運行
1.航空器、車輛、人員錯誤地出現或存在於機場內起飛或著陸 保護區域的情況。 2.運行階段,航空器與航空器、設施設備、車輛、人員、動物或 其他物體相碰撞,並導致航空器損傷或人員受傷。 3.航空器動力裝置所產生氣流造成航空器損傷、地面設施設 備損傷或人員受傷。 4.運行階段,航空器遭鳥擊、雷擊、電擊、冰擊、雹擊、外來物、 其他物體撞擊,導致航空器受損。 5.衝 / 偏出跑道、滑行道或跑道外接地。 6.在滑行道,或未指定、關閉、佔用的跑道上起飛或著陸(經批 準的直升機運行除外) 。 7.落錯機場或跑道(臨時起降點、海上平臺起降點除外) 。 8.飛行中,掛碰障礙物(含升空物體)或起落架機輪(滑橇、 尾 環、浮筒、防擦裝置)之外的任何部位觸地 / 水。 9.在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出現超出機場障礙物限制面或影 響航空器安全運行的建(構)築物,或者出現影響航空器安全運行 的升空物體。 10.因航空器原因需機場啟動集結待命級別的應急救援響應。 11.發生航空器受損或人員受傷的其他情況。
(五)空管保障
1.未得到許可推出、起動、滑行、起飛或著陸。 2.航空器、車輛、人員錯誤地出現或存在於機場內起飛或著陸 保護區域的情況。 3.運行階段,航空器與航空器、設施設備、車輛、人員、動物或 其他物體相碰撞,並導致航空器損傷或人員受傷。 4.衝 / 偏出跑道、滑行道或跑道外接地。 5.在滑行道,或未指定、關閉、佔用的跑道上起飛或著陸(經批 準的直升機運行除外) 。 6.落錯機場或跑道(臨時起降點、海上平臺起降點除外) 。 7.飛行中,掛碰障礙物(含升空物體)或起落架機輪(滑橇、 尾 環、浮筒、防擦裝置)之外的任何部位觸地 / 水。 8.航路、航線或進近區域內低於安全高度,如低於最低扇區高 度(MSA) 、最低引導高度(MVA)或最低航路高度(MEA)等。 9.因天氣現象或系統故障等原因不能保持安全高度。 10.宣布「最低油量」的情況。 11.遭遇無人機、風箏等升空物體導致航空器避讓。 12.飛行中,航空器與航空器之間小於規定間隔,需要採取緊 急措施。 13.偏離指定航線(跡) / 航路中心線超過 25 公裡;飛偏或飛錯 進離場航線並導致其他航空器避讓。 14.陸空通信雙向聯繫中斷大於 15min(含) ,且造成調整其他 航空器避讓等後果。 (使用機載設備以外的方式建立可靠通信聯 系的情況除外) 。 15.無線電幹擾,影響航空器安全運行。 16.發生航空器受損或人員受傷的其他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