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記者來到小坤家中,看到他正在學習。2017年6月9日,包頭市的小坤被牙籤弩射傷左眼,並進行了手術,雖然醫院為孩子眼睛進行了人工晶體植入,但是還是造成了十級傷殘的遺憾。小坤是個活潑可愛的孩子,在班裡學習名列前三名,眼睛受傷後,為防止人工晶體脫落,他不能進行稍激烈的運動,因此體育課和戶外活動都不能參加,他變得內向,成績也一落再落……
被牙籤射中左眼
九歲的原告小坤是包頭民馨路第一小學學生,被告分別是距小坤就讀學校不足一百米的學童食品便利店和愛好食品便利店的四位經營者。
2017年6月9日17時許,小坤和同學在學校附近的便利店購買了牙籤弩,離開便利店玩耍時不慎觸動了發射裝置,小坤不幸被射中左眼。
「孩子做完手術我才問他是怎麼傷的,他說是玩牙籤弩傷了,在學校附近的學童食品便利店花3塊錢買的。」小坤的父親說。當時,小坤怕父母責備,所以沒敢說。發現小坤的眼睛總流淚,父親帶他去醫院檢查才知道受傷了,經過手術,眼球是保住了,但是眼睛的晶體卻被摘除,只能植入人工晶體才能看清楚東西。
小坤的爸爸想看看這個牙籤弩到底是什麼東西,就去學童食品便利店購買,商家說賣完了。隨後,他又去旁邊的愛好食品便利店購買,對方說3元的賣完了,只剩下10元金屬材質的。他便買下來,當要求商家出具收據時,對方說沒有收據。
隨後,小坤的爸爸報案。學童食品便利店負責人李女士否認自己出售過牙籤弩,無奈,小坤爸爸將學童食品便利店和愛好食品便利店同時訴訟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醫療費、精神撫慰金、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118233.88元,並保留原告對後續治療產生各項損失的訴訟權利等。
2018年10月23日,包頭稀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成為包頭市首例因牙籤弩等危險玩具引發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維權案件。
維權取證困難重重
2017年,小坤多數時間是在醫院度過的。6月11日,小坤在包頭朝聚眼科醫院實施了晶體摘除手術,9月10日植入了人工晶體。經過司法鑑定,構成十級傷殘。兩次手術花掉3萬多元,小坤的父母親為了陪孩子手術,都暫時放棄了工作。小坤也因為手術和康復訓練,一直沒有到校學習,直到12月份才再次回到校園。
第一次手術結束後,小坤的父親向派出所報案,向工商所投訴、向學校反映,各部門均積極採取行動。包頭市公安、工商部門在全市範圍內聯合開展了專項檢查,並對查獲的牙籤弩進行了統一銷毀。學校也在各個班級做了購買牙籤弩數量和購買地的統計,並告知家長一起監管。
屬地派出所民警在調查售賣情況時,學童食品便利店的負責人李女士否認自己銷售過牙籤弩,因為沒有銷售票據,雖然與小坤一起購買牙籤弩的同學證明了購買行為,致使維權陷入僵局。
擺在小坤爸爸面前的最大難題就是,作為原告方需要證明是誰把肇事牙籤弩出售給了小坤,否則會因證據不足而敗訴。
律師提供法律援助
10月28日,記者見到為小坤進行法律援助的內蒙古金矢律師事務所趙寶龍律師。「因為孩子家境不好,孩子的父親來見我們時都快哭了,特別無助,這個案子又是涉及未成年保護的法律問題,對孩子同情,對家庭同情,作為律師和律所的社會責任,通過這個案子把背後的根源和社會問題找出來,所以我們決定為孩子做公益訴訟代理,為他討回公道。」趙寶龍律師說。
的確,牙籤弩傷害僅是個案,但卻是一個亟待解決的未成年人保護的問題,不找到問題的根源,這次牙籤弩解決了,下次是彈珠,再下次是指尖陀螺,再下一次是彩色水晶泥,危險的玩具會花樣翻新層出不盡,而幾歲的孩子並不能分辨出這個玩具的危害性。
這些玩具的生產廠家都是無證經營的黑工廠,推銷員一般是上門推銷,商家不管這個玩具會不會傷人,只要賺錢就賣,等出事兒了就收起來,不出事兒就拿出來賣,檢查來了就收,不來就賣,貓抓老鼠式監管,孩子的危險就不會消除。
商家都存在僥倖心理,認為銷售的三無玩具不一定會傷到人,即使傷到人,也不能證明是在其店內購買。趙寶龍律師表示,希望健全法律,讓法律告訴銷售者,賣危險玩具就要賠,而且是所有出售危險玩具的商家都要賠,讓商家自律,賠償的金額遠遠高於他的利潤,通過銷售者追責供貨者,供貨者追責生產者,層層追責,把根源打掉,形成沒有銷售市場的態勢。
至於為什麼原告會同時將學童食品便利店和愛好食品便利店兩家都告上法庭,趙寶龍律師表示,是依據我國《侵權責任法》中第十條的規定: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由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即在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情況下,由全體開啟「危險之源」的全體行為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庭審訴訟爭議焦點
庭審時,對於小坤父親提到孩子指認是在學童便利店購買到牙籤弩的說法,學童便利店的代理律師認為,沒有直接證據證明這一說法,因此不應承擔責任。
愛好便利店的代理律師辯稱,便利店經營者並不清楚牙籤弩是三無產品,只是有小販過來送貨,而且市場有需求便留下了。既然已經找到了售賣方,就應當由學童便利店承擔責任。
就此案而言,受傷孩子一方承擔舉證義務,應該達到的證明標準,是案件爭議的焦點。作為被告的便利店一方,認為原告應該向法庭提供證據,證明是誰把肇事牙籤弩銷售給了小坤。作為原告的小坤一方,仔細分析了舉證證明肇事牙籤弩原始銷售過程的客觀難度,要求按照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十條規定的共同危險行為侵權責任條款,舉證證明存在銷售牙籤弩行為的兩家便利店,構成共同危險行為,在無法確定具體銷售肇事牙籤弩便利店的情況下,應該連帶承擔賠償責任。為此,原告小坤一方向法庭提供了證明作為被告的兩家便利店存在銷售牙籤弩行為方面的證據。
記者了解到,在民事案件中,民事訴訟證據採用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訴訟中,由於受到時空的限制,法庭不可能返回到原始狀態下去查明事實真相,只能憑藉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做出判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三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於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並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這就是「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條款。
針對本案訴訟,主審法官劉炳辰表示,合議庭將結合雙方提交的證據和開庭筆錄進行合議後儘快宣判。
法律約束尤為重要
此案是包頭市首例在校學生在玩耍中傷害自己從而狀告商家的案件。正是這起案件的特殊性才引起家長的注意,引發社會的思考,對於幼童無知,自己傷害自己,是否就應該誰受傷誰倒黴?
之前為大家熟知和了解的「樓上掉花盆傷人」案件,在「樓上掉花盆傷人」案件中,個案剛發生時,司法界均認為傷者應該證明是誰家的花盆砸向了傷者,由掉花盆的主體承擔賠償責任。
「對於本案的原告由證明是誰銷售了導致損害的牙籤弩進行維權,轉化為搜集證據,證明是誰從事過銷售牙籤弩的行為,進而依法要求從事銷售牙籤弩行為的商家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從而明晰商家的賠償責任,暢通受傷孩子向不良商家的維權之路,對於改變危險玩具屢禁不止格局具有重要意義。」趙律師說。
案件發生後,法院也積極與公安、學校聯繫,但是司法保護畢竟屬於事後救濟,當案件到達法院時,一般都是因為孩子已經受到傷害,造成的損害已經無法彌補。所以,相關更有針對性法律條文的出臺才能起到讓商家自律,防患於未然的真正目的。此案的發生,應該提醒立法和司法部門對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中,發現的薄弱點,予以加強。
「如果法律能在未成年人保護法上更明確、更嚴格,對學校周圍的營業場所,不管是食品、玩具的三無產品還是娛樂上的精神毒害,都應該加重追責和賠償,法律的約束就顯得尤為重要,我們法官在處理案件時也能有法可依。」劉炳辰說。
孩子們在懵懂期,不懂潛在的危害,無法預知危害後果的嚴重,商家都是成人,見到貨品時應該能意識到是否存在危害,但是為了逐利,他們是什麼賺錢賣什麼,不會考慮到會對孩子造成什麼樣的傷害,監管部門的檢查又做不到天天摸查,在道德又無法約束他們時,只有法律責任和及時有效追責才是孩子最好的安全門和防火牆。(北方新報記者解裕濤)
(來源:內蒙古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