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包頭11月14日電 (張林虎)14日,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首例因「牙籤弩」引起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宣判,被告學某食品便利店賠償原告劉某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84000餘元。
2017年6月9日,包頭三年級學生劉某在學校周邊學某食品便利店購買「牙籤弩」後,不慎觸動發射裝置,所發射出的牙籤射中左眼,隨後實施了晶體摘除手術,並植入了人工晶體。後經過司法鑑定,構成十級傷殘。
事發後,劉某的父親前往學某食品便利店購買牙籤弩未果,又前往相鄰一家便利店購買牙籤弩一支。
劉某的家人將距離學校不足100米的這兩家便利店及4名經營者告上法庭,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連帶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13233.88元,及本案訴訟費和後續發生的治療費。
法院認為,學某食品便利店將「牙籤弩」銷售給未成年人,對因使用該產品給劉某造成的損害,應承擔80%的賠償責任。劉某案發時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作為其監護人的父母,對未成年人具有管理教育職責,劉某放學後玩耍「牙籤弩」,系未盡到監護職責,對劉某造成的損害應承擔部分責任,自行承擔20%的責任。
綜上,判處學某食品便利店賠償原告劉某醫療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鑑定費等各項損失111578.88元的80%計89263.1元,核減保險公司支付的5000元,尚應支付84263.1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