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禁食野生動物,禁哪些、怎麼禁?

2020-11-23 騰訊網

新京報訊(記者 吳嬌穎)新冠疫情持續至今,全面禁食野生動物呼聲愈烈。2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明確,全面禁止食用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飼養類在內的陸生野生動物。全國各地禁食野生動物相關立法、修法加速。

究竟哪些動物應該「禁食」,哪些動物還能食用?可食用名單應該制定怎樣的準入門檻?非法食用野生動物該如何處罰?未來野生動物的保護與監管?今年全國兩會,野生動物的禁食、保護與管理,成為人大代表熱議的話題。

多名代表建議在《野生動物保護法》中增加有關防範公共衛生風險的內容,擴大禁食野生動物範圍,對可食用動物進行清單式管理,設立準入條件。同時,加大對非法食用的處罰力度,將野生動物保護納入公益訴訟的範圍。

焦點1 哪些野生動物應該「禁食」?

建議:探索「黑名單」制度,及時納入存在潛在公共健康危險的野生動物

全國人大常委會出臺的決定明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規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

與我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的「禁止食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沒有合法來源、未經檢疫合格的其他保護類野生動物」相比,決定大大拓寬了禁食的野生動物範圍。

關於「禁野」的討論也存在爭議。其中,人工繁育的野生動物是否應該禁食,是爭論焦點之一。

全國人大代表、安徽省農業科學院副院長趙皖平提議,全面禁止野生動物人工養殖和商業性馴養繁殖,徹底清查人工養殖場,引導野生動物養殖企業有序退出市場。

「許多飼養繁殖野生動物尚未制定衛生檢疫標準,林業部門發放的馴養繁殖許可證和經營利用許可證被不法分子利用成為盜獵洗白的道具,偷獵的野生動物經飼養場『洗白』後高價出售。」趙皖平解釋說,目前人工養殖存在著諸多弊端,而且,現有技術很難鑑別進入市場的動物是否來自野外,給舉報和監管帶來阻礙。

全國人大代表、得偉君尚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蔡學恩建議,探索建立野生動物利用的「黑名單」制度。「對於經科學研究或檢驗檢疫發現存在潛在公共健康危險的野生動物,及時納入『黑名單』,禁止獵捕、運輸、使用。」

全國人大代表、廣東國鼎律師事務所主任朱列玉則提議,貓狗等寵物也應該被禁止食用。「長久以來,貓狗並不是作為食用動物被人類馴化的,它們一直都是以人類的伴侶和幫手的身份和我們共同生活的。另外,貓狗在生理結構和脾性上都與其他被集中飼養作為食物的家畜不同,根本不可能被『人道地』集中飼養和屠宰作為食物。」

焦點2 哪些野生動物可以食用?

建議:動物進入畜禽目錄需具備檢疫規程,實行清單管理

「禁食」之外,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也提出,對於列入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動物,屬於家畜家禽,適用《畜牧法》的規定。進入畜禽遺傳資源目錄,即意味著可進行養殖或食用。不少專家學者認為,目前屬於人工養殖的野生動物種群,要進入該目錄,應該經過嚴密評估審查。

趙皖平建議修改《畜牧法》,規定列入目錄的畜禽必須同時符合經濟技術、生態和防疫三個方面的評估指標,謹防將不宜人工養殖的野生動物列入目錄。

例如,可列入目錄的物種應符合人工養殖利用時間長、技術成熟、形成具有一定規模的產值和從業人員等條件;人工種群應可以自我維持,不需從野外補充種源,能杜絕盜獵和盜獵洗白的可能性;具備產地檢驗規程和屠宰檢疫規程,人畜共患病研究充分且風險可控也被列入。

趙皖平同時提出,應當明確畜禽並非都可食用。「決定出臺後,一些執法部門和一般民眾誤認為,凡列入畜禽目錄的動物都是可以食用的。建議根據不同的防疫標準,將畜禽分為可屠宰利用和不可屠宰利用兩類。」

因此,他同時建議修改《動物防疫法》,明確尚未具備相應檢疫規程的,任何動物皆不得出售、運輸、屠宰、經營利用。「將檢疫規程作為利用的前置條件,禁止以產地檢疫替代屠宰檢疫,才足以消除執法不作為、亂作為的藉口。」

蔡學恩建議,對可食用動物進行清單管理。深圳5月1日起實施的《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條例》就明確了可食用的動物名單,在蔡學恩看來,這是一種值得探索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做法。

「自然界野生動物種類繁多,在我國就有脊椎動物八千餘種、無脊椎動物六萬餘種,光保護類野生動物就有兩千餘種,由地方制定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目錄將顯得過於冗長,無法很好回答『究竟什麼動物可以吃』的問題。」上述《條例》徵求意見時,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相關負責人如此解釋了制定可食用動物「白名單」的原因。

蔡學恩表示,針對動物可食用目錄,也應該建立動態調整機制,依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和需求及時調整。「比如,某一人工養殖物種目前無法納入可食用目錄,但如果未來其衛生檢疫標準建立起來,各項指標符合養殖準入,也可以考慮允許養殖和食用。」

針對可食用動物的管理,朱列玉建議實行集中宰殺許可證管理。「私屠濫宰無論宰殺環境、宰殺過程、還是檢疫環節都存在巨大風險,集中宰殺可以有效減少消費者直接接觸活體食用動物,減少被細菌、病毒感染的風險。」

3月13日,浙江省嘉善縣,市場監管局工作人員在一家農貿市場發放聯合公告,組織經營者代表籤署「拒絕野味,從我做起」的承諾。圖/人民視覺

焦點3 非法食用野生動物怎麼罰?

建議: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結合,增加信用懲戒

與禁食決定相對應,多位人大代表建議加大對非法食用的處罰力度。

全國人大代表、陝西省律師協會副會長方燕提出,應在完善《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範圍的基礎上,另外對餐食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和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餐食普通野生動物分別制定刑事處罰規定。

趙皖平建議,在《野生動物保護法》中增加禁止個人購買、持有、食用陸生脊椎野生動物及受保護的其他野生動物條款,與《刑法》相配合,制定相應罰則。

朱列玉則建議修改《治安管理處罰法》,對食用野生動物和寵物行為處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和一千元以下罰款。同時可在《刑法》中增設捕獲運輸交易屠宰野生動物罪,從源頭嚴厲打擊野生動物的非法捕獲、運輸、交易、屠宰產業鏈。

各地近期出臺的禁食野生動物相關法規,也不同程度地規定了非法食用以及非法經營、交易的法律責任。例如,廣東、深圳、珠海對非法食用的處罰極為嚴厲,針對「食野味」者最高處動物貨值30倍罰款,對組織者要求從重處罰,也因此被稱為「最嚴禁野令」。

蔡學恩在建議稿中具體提出,對於在酒樓、餐館、飯堂等經營場所食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野生動物及其製品,並給予罰款。

具體來說,食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三有」動物,對食用人每人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組織食用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食用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對食用人每人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組織食用者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此外,他建議在《野生動物保護法》中增加信用懲戒條款,違反相關法規受到行政處罰的,將其違法行為信息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依法實施聯合懲戒。這也是目前多個地方「禁食」法規中的新措施。

焦點4 未來如何加強野生動物保護與監管?

建議:林草、農業、市場監管等部門協調聯動,對野生動物損害行為可提起公益訴訟

疫情引發的對野生動物的討論,折射出我國野生動物管理存在的漏洞和問題。多位代表和專家指出,野生動物管理部門機構職能亟待釐清。

「野生動物在很長一段時間裡被當成一種資源要素來看待,但它本身更是一種生態要素,要從生物多樣保護的角度加強監管,確保按照生態優先的原則進行合理利用。」北京林業大學生態法研究中心主任楊朝霞表示,也因此,作為主管單位的林草部門,既是產業促進部門又是基於生態資源保護的監管部門,「這就產生了一種結構性矛盾。」

這還只是針對野生動物監管體制產生的內部矛盾,外部矛盾更為複雜。

「譬如,水生野生動物的管理職責在農業漁政部門,動物檢疫的職責也在農業部門,對非法持槍獵捕野生動物的監管權在公安部門,野生動物通過運輸進入市場後又涉及運輸部門和市場監管部門。」楊朝霞說,對於兼具環境、資源和生態多重屬性的野生動物來說,無法簡單歸屬於某一單個部門來解決,這意味著,在監管中,需要多個部門的協調聯動。

「因為機構改革,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都出現不同的變化,有必要重新設定野生動物統一監督管理部門。」蔡學恩認為,天津將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作為野生動物的主管部門,就是統一監管的值得借鑑的做法。

在他看來,在目前社會組織不發達、公眾參與不踴躍的背景下,垂直監管的模式難以做到全方位、全時段的無縫監管。應當建立統一監管和分工管理的體制,自然保護區、環境保護、市場監督、公安等部門在自己的職責內做好相關的工作。

「野生動物保護涉及的部門眾多,協調不好,很有可能出現相互推諉扯皮現象。」蔡學恩建議建立野生動物保護的聯席會議制度。由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牽頭聯繫有關部門,必要時邀請社會組織,就野生動物的保護問題召開聯席會議,協調野生動物保護出現的問題。

此外,多位代表提出,把野生動物保護納入公益訴訟的範圍。

趙皖平建議,先行出臺司法解釋,將動物類公益損害案件一併納入公益訴訟的受案範圍,消除地方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的顧慮。同時,明確環保、動保、消協等相關社會組織就侵害野生動物的養殖、危害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損害公共安全等行為提起公益訴訟的權利。

蔡學恩建議,對破壞野生動物保護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是拓展環境保護領域公益訴訟案件範圍的重要體現,也是強化對野生動物保護部門依法履職司法監督,有效銜接食品藥品領域公益訴訟的重要探索。」

新京報記者 吳嬌穎

編輯 張暢 校對 吳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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